第三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條件有: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在5人以上,其中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2.發起人認繳和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
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必須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認購其應認購的股份。
4.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
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6.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對符合公司設立條件的,公司登記機關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
(一)股東大會
1.股東。股東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與發起人概念不同。股東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2.股東大會的職權。股東大會行使法律規定的各項職權。
3.股東大會的形式和議事規則。股東大會的形式分為年會和臨時會兩種。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負責召集,由董事長主持。召開股東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30日之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股東大會的決議分為特別決議和一般決議。特別決議是指對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和修改公司章程所作的決議,特別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一般決議只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上市公司的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一般決議通過:
(1)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2)董事會擬訂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
(3)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任免及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4)公司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公司年度報告;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以外的其他事項。
上市公司的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
(1)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2)發行公司債券;
(3)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4)公司章程的修改;
(5)回購本公司的股票;
(6)公司章程規定和股東大會以一般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非經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批準,公司不得與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人訂立將公司全部或者重要業務的管理交予該人負責的合同。
(二)董事會和經理
1.董事會的組成及職權。董事會是公司股東大會的執行機構,對公司股東大會負責。董事會由5~19人組成。董事會行使法律規定的各項職權。
2.董事和董事長。董事由股東大會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選舉產生。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行使法律規定的各項職權。
3.董事會會議。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召集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須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
4.經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
(三)監事會
1.監事會的性質。監事會是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設立的,對公司各項事務進行監督的公司機構。
2.監事會的組成。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