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內容]
第一節 增值稅法律制度
一、增值稅的納稅人和征收范圍
(一)增值稅的納稅人
1.增值稅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增值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增值稅的扣繳義務人是指境外的單位或個人在境內銷售應稅勞務而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其應納稅款以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者為扣繳義務人。
2.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
(1)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并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
(2)一般納稅人是指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
(二)增值稅的征收范圍
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包括:(1)銷售或者進口的貨物;(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3)稅法規定的征收增值稅的特殊項目。
增值稅法律制度對視同銷售貨物行為、混合銷售行為、兼營非應稅勞務行為征收增值稅的情形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二、增值稅的稅率
基本稅率為17%;低稅率為13%;出口貨物為零稅率,另有規定的除外;商業企業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的征收率為4%;商業企業以外的其他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的征收率為6%.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末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納稅人銷售不同稅率貨物或應稅勞務,并兼營應屬一并征收增值稅的非應稅勞務的,其非應稅勞務應從高適用稅率。
三、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計稅依據
增值稅以納稅人的銷售額作為計稅依據。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所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增值稅法律制度對銷售額的確定分別作出了規定。
1.一般納稅人銷售額換算公式為:
不含稅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2.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換算公式為:
不含稅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
(二)銷項稅額
銷項稅額是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并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額。
銷項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三)進項稅額
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接受應稅勞務所支付或負擔的增值稅額。
1.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
(1)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2)納稅人進口貨物,從海關取得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3)一般納稅人向農業生產者購買的免稅農業產品,或者向小規模納稅人購買的農業產品,準予按照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扣除。
(4)一般納稅人外購貨物(固定資產除外)所支付的運輸費用,以及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所支付的運輸費用,根據運費結算單據(普通發票)所列運費金額依7%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準予扣除;但隨同運費支付的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雜費不得計算扣除進項稅額。
(5)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按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準予抵扣。
(6)對進口環節、混合銷售、兼營及以物易物等銷售行為的進項稅額抵扣。
2.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1)購進的固定資產。
(2)用于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3)用于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4)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5)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
(6)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7)對于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未按照規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稅扣稅憑證,或者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未按照規定注明增值稅額及其他有關事項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8)納稅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的增值稅稅額,應從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9)納稅人發生規定不允許抵扣而已經抵扣進項稅額的行為,應將該項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從當期發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10)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非應稅項目(不包括固定資產在建工程)而無法準確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全部的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應稅項目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
(11)小規模納稅人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納稅人進口貨物納稅時,也不得抵扣任何稅額。來源:www.examda.com
(四)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1.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如果當期銷項稅額小于進項稅額時,其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結轉到下期繼續抵扣。
2.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實行簡易辦法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3.進口貨物應納稅額的計算: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稅率
四、增值稅的起征點
1.銷售貨物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2 000~5 000元。
2.銷售應稅勞務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1 500~3 000元。
3.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日)銷售額150~200元。
五、增值稅的征收管理
(一)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貨款或取得索取貨款的憑據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3.采用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4.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6.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貨款或取得索取貨款的憑據的當天;
7.納稅人發生按規定視同銷售貨物的行為(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銷售代銷貨物除外),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8.納稅人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二)增值稅的納稅期限、納稅地點
增值稅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的納稅期限、納稅地點繳納稅款。
六、增值稅出口退(免)稅規定
我國實行出口貨物零稅率的優惠政策。增值稅法律制度對出口貨物退(免)稅的范圍作出了具體規定。
(一)出口貨物適用的退稅率
目前我國出口貨物的退稅率共有六檔:17%、13%、11%、8%、6%、5%.
出口企業應將不同稅率的貨物分開核算和申報,凡劃分不清適用退稅率的,一律從低適用退稅率計算退(免)稅。
(二)出口貨物應退增值稅的計算
1.“免、抵、退”稅計算方法。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以下簡稱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除另有規定外,增值稅一律實“免、抵、退”稅管理辦法。
(1)當期應納稅額的計算: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上期留抵稅額
(2)免抵退稅額的計算:
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
(3)當期應退稅額和免抵退稅額的計算。
2.“先征后退”的計算方法。
七、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和管理
(一)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內容與領購
1.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主要內容有:商品或勞務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稅率、稅額;開票日期、收款人簽名及開票單位蓋章等。專用發票的基本聯次統一規定為一式四聯。
2.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集中統一管理,只限于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領購使用,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不得領購使用。
(二)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
(三)增值稅專用發票填開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