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消費稅法律制度
一、消費稅的納稅人
消費稅的納稅人是指在我國境內從事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消費稅暫行條例》列舉的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
二、消費稅的征稅范圍與稅目、稅率
(一)消費稅的征稅范圍
《消費稅暫行條例》選擇了11類消費品列舉征收消費稅。
(二)消費稅的稅目、稅率
消費稅稅目包括:煙、酒及酒精、化妝品、護膚護發品、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鞭炮和焰火、汽油、柴油、汽車輪胎、摩托車、小汽車,共11個稅目。
消費稅稅率有比例稅率和固定稅額兩種。
三、消費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計稅依據的確定
消費稅的征收辦法采取從價征收和從量征收兩種辦法。實行從量定額征收的,其計稅依據為應稅消費品數量。實行從價定率征收的,其計稅依據為含消費稅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
(二)銷售額的確定
消費稅的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三)銷售數量的確定
1.銷售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
2.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移送使用數量;
3.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數量;
4.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為海關核定的應稅消費品進口征稅數量。
(四)應納稅額的計算
1.實行從價定率征收的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銷售額×稅率
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未扣除增值稅稅款,發生價款和增值稅稅款合并收取的,在計算消費稅時,應當換算為不含增值稅稅款的計稅銷售額。換算公式為:
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的稅率或征收率)
2.實行從量定額征收的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單位稅額
3.實行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復合計算方法征收的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稅銷售額×定額稅率+應稅銷售額×比例稅率
4.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的計算。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凡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以外的,均應當納稅。有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的,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其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同類消費品銷售單價×自產自用數量×適用稅率
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其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稅率
5.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的計算。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核算納稅,其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同類消費品銷售單價×委托加工數量×適用稅率
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其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稅率
6.進口的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的計算。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稅率
7.納稅人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從高適用稅率計征消費稅。納稅人生產兼營兩種稅率以上的應稅消費品,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量的,從高適用稅率計征消費稅。
8.應稅消費品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計稅價格。
9.用外購已稅消費品連續生產出來的應稅消費品在計算征稅時,可以按當期生產領用數量計算準予扣除外購的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稅款。
10.納稅人通過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的自產應稅消費品,應當按照門市部對外銷售數量或銷售額計算征收消費稅。
四、出口應稅消費品退稅的規定
對符合國家規定的出口應稅消費品退稅范圍的,其稅率或單位稅額的計算按照《消費稅暫行條例》所附《消費稅稅目稅率(稅額)表》執行。
1.屬于從價定率計征消費稅的應稅消費品,依照外貿企業從工廠購進貨物時征收消費稅的價格計算應退消費稅稅款。其計算公式為:
應退消費稅稅款=出口貨物的工廠銷售額×稅率
2.屬于從量定額計征消費稅的應稅消費品,依照貨物購進和報關出口的數量計算應退消費稅稅款。其計算公式為:
應退消費稅稅款=出口數量×單位稅額
五、消費稅的征收管理
(一)消費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除金銀首飾、鉆石及鉆石飾品外,根據銷貨方式和結算方式的不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分別規定如下:
(1)納稅人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為銷售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當天。
(2)納稅人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3)納稅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的應稅消費品,為發出應稅消費品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4)納稅人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的,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2.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3.納稅人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為委托人提貨的當天。
4.納稅人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5.納稅人銷售金銀首飾、鉆石及鉆石飾品,為收訖銷貨款或取得索取銷貨憑據的當天。
(二)消費稅納稅期限、納稅地點
消費稅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的納稅期限、納稅地點繳納稅款。
第三節 營業稅法律制度
一、營業稅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一)營業稅的納稅人
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
(二)營業稅的扣繳義務人
營業稅的扣繳義務人是指稅法規定負有扣繳納稅人應納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二、營業稅的稅目、稅率
(一)營業稅的稅目
營業稅共有9個稅目,分別為: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
(二)營業稅的稅率
1.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稅率為3%.
2.服務業、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稅率為5%.
3.金融保險業的稅率為5%.
4.娛樂業的稅率為5%20%.
三、營業稅的計稅依據
(一)計稅依據
營業稅以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取得的營業額為計稅依據。
營業額為納稅人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營業稅法律制度對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等行業營業額的確定,分別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二)營業稅的起征點
納稅人營業額沒有超過起征點的收入免予征收營業稅;達到或超過起征點的,則按營業額全額計算應納稅額。
1.按期納稅的起征點為月營業額1 000~5 000元。
2.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日)營業額100元。
四、營業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營業額×稅率
五、兼營和混合銷售行為的稅務處理
(一)兼營行為
1.兼營應稅勞務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行為。納稅人兼營應稅勞務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或非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分別申報納稅;不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其應稅勞務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
2.兼營不同稅目的行為。納稅人兼營營業稅不同稅目應稅行為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額、轉讓額(轉讓無形資產取得的收入)、銷售額(銷售不動產取得的收入);未分別核算的,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二)混合銷售行為
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
從事運輸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發生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所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征收增值稅。
六、營業稅減免稅規定
1.《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免稅項目
2.由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減免項目
七、營業稅的征收管理
(一)營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營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二)營業稅的納稅期限、納稅地點
營業稅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的納稅期限、納稅地點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