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內容]
第一節 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
一、企業所得稅的征稅范圍和納稅人
(一)征稅范圍
企業所得稅的征稅范圍是納稅人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
(二)納稅人
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是指我國境內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者組織。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
二、企業所得稅稅率
企業所得稅實行33%的比例稅率。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企業,減按18%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至3萬元的企業,減按27%的稅率征收所得稅。
三、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應納稅所得額是指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準予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
1.收入總額。納稅人的收入總額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及其他活動中各項收入的總和。包括:生產、經營收入,財產轉讓收入,利息收入,租賃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2.準予扣除項目。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的項目,為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費用、稅金和損失。
下列項目按照規定的范圍、標準在稅前扣除:(1)借款利息支出;(2)工資、薪金支出;(3)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4)公益、救濟性的捐贈;(5)業務招待費;(6)各類保險基金和統籌基金;(7)固定資產租賃費;(8)壞賬損失及壞賬準備金;(9)財產保險和運輸保險費用;(10)資產損失;(11)匯兌損益;(12)支付給總機構的管理費;(13)住房公積金;(14)廣告和業務宣傳費;(15)研究開發費用;(16)其他扣除項目。
3.不得扣除項目。包括:(1)資本性支出;(2)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3)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4)各項稅收的滯納金和罰款;(5)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6)超過國家規定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捐贈;(7)各種贊助支出;(8)擔保支出;(9)回扣支出;(10)準備金;(11)職工個人住房的折舊;(12)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
4.虧損彌補。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
被投資方發生的虧損,在投資轉讓或清算前,不得用投資方企業的應納稅所得彌補。
企業境外業務之間的盈虧可以互相彌補,但企業境內外之間的盈虧不得相互彌補。
(二)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1.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收入總額-準予扣除項目金額
2.計算應納所得稅時的特殊事項:
(1)境內投資收益的處理。企業通過權益性的投資從境內被投資企業所得稅后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分配取得的股息、聯營分利等股息性質的所得,凡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低于被投資方企業的,不退還所得稅;凡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高于被投資方企業的,除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稅、免稅優惠外,其他不定期減免稅優惠造成的稅率差,投資方企業分回的稅后利潤應按規定還原為稅前收益,并入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補繳所得稅。
補繳所得稅的計算公式如下:
來自權益性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投資方實際分配股息(包括聯營分回利潤)÷(1-被投資企業適〖〗用所得稅稅率)
權益性投資所得的扣除限額=來自權益性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投資方企業適用稅率
如果權益性投資所得的扣除限額大于或等于其在被投資企業的已納稅額,權益性投資扣除額等于權益性投資所得在被投資企業的已納稅額;如果權益性投資所得的扣除限額小于其在被投資企業的已納稅額,權益性投資扣除額等于權益性投資所得的扣除限額。
與企業的其他所得合并計算應納稅額:來源:www.examda.com
企業的應納所得稅額=(企業來自權益性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企業的其他所得)×投資方企業適用稅率-境內權益性投資扣除額
(2)境外投資收益的處理。在對境外所得征稅時,納稅人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款,應準予按照規定在匯總應納稅額時從其應納稅額中抵扣;但扣除額不得超過其境外所得依照我國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①分國(地區)不分項抵扣法。納稅人在境外已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按國別(地區)進行抵扣。分國(地區)計算抵扣限額計算公式如下:
境外所得稅稅款扣除限額=境內、境外所得按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于某國(地區)的所得額÷境內、境外所得總額)
納稅人在境外各國(地區)已交納的所得稅稅款,低于依照以上公式計算的扣除限額,可以從應納稅額中按實扣除;超過扣除限額的,其超過部分當年不能扣除,但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限內用以后年度稅款扣除限額的余額補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