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稅款征收
一、稅款征收方式
稅款征收方式包括:查賬征收、查定征收、查驗征收、定期定額征收和其他征收方式。
二、稅款征收措施
(一)加收滯納金
納稅人未按照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
(二)核定應納稅額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而逾期仍不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納稅人與關聯企業之間提供勞務,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勞務費用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參照類似勞務活動的正常收費標準予以調整。
納稅人與關聯企業之間轉讓財產、提供財產使用權等業務往來,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或者收取、支付費用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參照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予以調整。
(三)稅收保全措施來源:www.examda.com
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四)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而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五)出境清稅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需要出境的,應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六)稅款追征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5年。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此限。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補繳和追征稅款的期限從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繳未繳或者少繳稅款之日起計算。
(七)其他有關稅款征收的規定
1.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
2.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3.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債權,或者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行使代位權、撤銷權。
4.納稅人合并時未繳清稅款的,應當由合并后的納稅人繼續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納稅人分立時未繳清稅款的,分立后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5.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6.對審計機關、財政機關依法查出的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有關機關的決定、意見書,依法將應收的稅款、滯納金按照稅款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
第三節 稅務檢查
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配合。
第四節 違反稅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責任
違反稅收征管的法律責任具體包括:
1.納稅人違反稅法的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2.扣繳義務人違反稅法的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3.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稅法的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4.危害稅收征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