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禁止交易行為
(一)內幕交易行為
內幕交易是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的行為。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以下幾種:(1)發行人的董事、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
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3)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4)由于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比如辦公室秘書、有關研究人員和業務人員、打字員等;(5)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于法定的職責對證券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6)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內幕信息主要包括:(1)《證券法》規定的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
影響而投資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詳見本節臨時報告部分);(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3)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4)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5)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0%;(6)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7)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操縱市場行為
操縱市場行為最主要的特征是操縱價格。
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制造虛假信息行為
(四)欺詐客戶行為
其中比較重要的幾項是:
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挪用客戶所委托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戶賬戶上的資金;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國家工作人員、傳播媒介的工作人員利用傳播媒介或其他方式傳播的信息有誤導投資者的情形,屬于制造虛假信息;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當中利用傳播媒介或其他方式傳播的信息有誤導投資者的情形,屬于欺詐客戶。
(五)其他禁止行為
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證券賬戶;依法拓寬資金入市渠道,但禁止資金違規流入股市;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買賣證券。
第四節 上市公司的收購
一、收購概述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已獲得或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多選題)
1.投資者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東;
2.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超過30%;
3.投資者通過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能夠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選任;
4.投資者依其可實際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多選題)
注意第4:收購人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情形,即依法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五種情形。
根據《證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上市公司收購主要包括以下3 種方式:(1)要約收購(2)協議收購(3)其他合法方式。
二、要約收購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收購人在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購要約。
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于30天,并不得超過60天。
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收購人在收購期限內,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用要約以外的形式,超出要約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判斷題)
三、協議收購
采用協議收購的,在收購協議公告前,不能履行收購協議。
采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收購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收購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四、上市公司收購的權益披露
(一)一致行動人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應當合并計算。
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據,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致行動人:(多選題)
3.投資者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中的主要成員,同時在另一個投資者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5.銀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為投資者取得相關股份提供融資安排;
7.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2.投資者之間具有其他關聯關系。
(二)進行權益披露的情形
1、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 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并在規定的時間內不得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前述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后,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后2 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2、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行政劃轉或者變更、執行法院裁定、繼承、贈與等方式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同樣應當按照第一種情形的相應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
(三)權益變動報告書的編制
1、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但未達到20%的,應當編制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2、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0%但未超過30%的,應當編制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收購人在收購行為完成后12個月內,不得轉讓。收購行為完成后,收購人與被收購公司合并,并將該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購人依法更換。收購完成后,收購人應當在15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
第五節 證券交易所和證券交易機構
一、證券交易所
我國證券交易所目前的組織形式應為會員制。
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和解散,由國務院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或《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證券交易所的負責人。(P266-267)
證券交易所的職責主要包括:
1、辦理股票、公司債券的暫停上市、恢復上市或者終止上市的事務
2、采取技術性停牌、臨時停市措施
3、對在證券交易所進行的證券交易和上市公司披露信息進行監控和監督
二、證券公司
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2億元。
2、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0萬、1億、5億。主要區分證券公司的種類:經紀類和綜合類。
未取得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證券公司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證券公司設立、收購或者撤銷分支機構,變更業務范圍或者注冊資本,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條款,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停業、解散、破產,或者在境外設立、收購或參股證券經營機構,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多選題)
證券公司不得為其股東或者股東的關聯人提供融資和擔保。
證券公司必須將其證券經紀業務、證券承銷業務、證券自營業務和證券資產管理業務分開辦理,不得混合操作。
證券公司辦理經紀業務,不得接受客戶的全權委托而決定證券買賣、選擇證券種類、決定買賣數量或者買賣價格。
證券公司應當妥善保存客戶開戶資料、委托記錄、交易記錄和與內部管理、業務經營有關的各項資料,任何人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上述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能勤勉盡責,致使證券公司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重大風險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撤銷其任職資格,并責令公司予以更換。
三、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證券持有人持有的證券,在上市交易時,應當全部存管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登記
結算機構不得挪用客戶的證券。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設立結算風險基金,用于墊付或者彌補因違約交收、技術故障、操作失誤、不可抗力造成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損失。證券結算風險基金應當存入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實行專項管理。
《證券法》規定,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人員,必須具備證券專業知識和從事證券業務或者證券服務業務2 年以上的經驗。
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1)代理委托人從事證券投資;
(2)與委托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者分擔證券投資損失;
(3)買賣本咨詢機構提供服務的上市公司股票;
(4)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節 違反證券法的法律責任
《證券法》規定承擔法律責任的形式主要有:責令停止;責令改正;責令依法處理;責令關閉;退還資金;依法賠償;取締;取消從業資格;停止其自營業務;吊銷從業資格證;吊銷公司營業執照;取消許可證;吊銷原核定的證券經營資格;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行政處分;刑事處分。
違反《證券法》的規定,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對證券發行、交易違法行為沒收的違法所得和罰款,全部上繳國庫。
當事人如果對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的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章的各種條件需要考生掌握。
歷年考題
(一)單項選擇題
1. 甲有限責任公司擬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下列有關該公司資產額的表述中,符合《證券法》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條件的是( )。(2007年)
A.該公司總資產額為人民幣3000萬元
B.該公司凈資產額為人民幣3000萬元
C.該公司總資產額為人民幣6000萬元
D.該公司凈資產額為人民幣6000萬元
參考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有限責任公司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根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其凈資產不得低于6000萬元。
2.根據《證券法》的規定,公司申請公司債券上市時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其中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應不少于( )萬元。(2004年)
A.1000
B.3000
C.5000
D.6000
參考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公司債券上市的條件,公司申請公司債券上市時,其中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應不少于5000萬元。
3.根據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暫停上市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情形是( ) (2005年)
A.公司因經濟糾紛被起訴
B.公司前一年發生虧損
C.公司未按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
D.公司董事會成員組成發生重大變化
參考答案:C
答案解析: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決定暫停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1)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2)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3)公司債券所募集資金不按照審批機關批準的用途使用;(4)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5)公司最近2年連續虧損。
(二)多項選擇題
1.根據《證券法》的規定,某上市公司的下列人員中,不得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的有( )。(2007年)
A.董事會秘書
B.監事會主席
C.財務負責人
D.副總經理
參考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證券交易的一般規定。根據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不得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買入,否則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本題中,選項ACD均屬于高級管理人員。
2.根據《證券法》的規定,上市公司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而投資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時,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并予以公告。下列各項中,屬于重大事件的有( )。(2007年)
A.公司董事國涉嫌職務犯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B.公司1/3以上監事辭職
C.公司董事會的決議被依法撤銷
D.公司經理被撤換
參考答案:ABCD
3.根據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禁止的證券交易行為的有()。(2006年)
A.甲證券公司在證券交易活動中編造并傳播虛假信息,嚴重影響證券交易
B.乙證券公司不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
C.丙證券公司利用資金優勢,連續買賣某上市公司股票,操縱該股票交易價格
D.上市公司董事王某知悉該公司近期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在該信息公開前將自己所持有的股份全部轉讓給他人
參考答案:ABCD
答案解析:選項A是屬于提供虛假信息行為;選項B是屬于欺詐客戶行為;選項C是屬于操縱證券市場行為;選項D是屬于內幕交易行為。
(三)判斷題
1.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 )(2007年)
參考答案:√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以上的表述是正確的。
2.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了可轉換公司債券,當轉換為公司股票的條件具備時,債券持有人必須將公司債券轉換為公司股票。( )(2007年)
參考答案:×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的規定。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條件具備時,債券持有人擁有將公司債券轉換給公司股票的“選擇權”。
3.為上市公司年度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的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審計報告公開后5日內,不得買賣該上市公司股票。 ( ) (2005年)
參考答案:√
答案解析:依據法律規定,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后5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四)簡答題
1.甲、乙同為丙公司的子公司,甲、乙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分別持有丁上市公司(該公司股本總額為3.8億元,國家授權投資機構未持有該公司股份)2%、3%的股份。甲、乙在法定期間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告并公告其持股比例后,繼續在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當分別持有丁上市公司股份10%、20%時,甲、乙決定繼續對丁上市公司進行收購,在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之日起15日后,即向丁上市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并公告收購該公司全部股份的要約,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為60天。
收購要約期滿,甲、乙持有丁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85%,持有其余15%股份的股東要求甲、乙繼續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收購其股票,遭到拒絕。
收購行為完成后,甲、乙在15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
要求:根據上述事實及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甲、乙是否為一致行動人?簡要說明理由。
(2)收購要約期滿后,丁上市公司的股票是否還具備上市條件?簡要說明理由。
(3)甲、乙拒絕收購其余15%股份的做法是否合法?簡要說明理由。(2007年)
參考答案:
(1)甲、乙構成一致行動人。根據規定,如果沒有相反證據,投資者受同一主體控制的,為一致行動人。本題中,甲、乙同為丙公司的子公司,共同受丙公司控制,因此構成一致行動人。
(2)收購要約期滿后,丁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再具備上市條件。根據規定,一致行動人應當合并計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資者計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應當包括登記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記在其一致行動人名下的股份。另外,股票上市的條件之一是,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本題中,股本總額為3.8億元,未超過4億元,收購要約期滿后,甲、乙收購的股份達到85%,社會公眾持有的流通股只有15%,少于股份總數的25%,因此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
(3)甲、乙拒絕收購其余15%的股份不合法。根據規定,收購期限屆滿,被收購公司的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由證券交易所依法終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本題中,丁上市公司的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因此其余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甲和乙以收購要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