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配置和使用、評估和處置
二、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
(一)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概述
1.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的概念及管理內容。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各級行政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評估、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等。
2.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負責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履行規定的各項職責。
行政單位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履行規定的各項職責。
(二)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配置和使用
1.資產的配置。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
財政部門對要求配置的資產,能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重新購置。購置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按規定的程序報批。
行政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對購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2.資產的使用。
(1)資產使用的原則。行政單位應當認真做好國有資產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盡其用,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使用中的不當損失和浪費。
(2)資產使用的限制性規定。資產使用的限制性規定主要包括:行政單位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行政單位擬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必須事先上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對行政單位中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閑置的國有資產,同級財政部門有權調劑使用或者處置。
(三)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和處置
1.資產的評估。行政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1)行政單位取得的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資產;(2)拍賣、有償轉讓、置換國有資產;(3)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
2.資產的處置。資產的處置,包括各類國有資產的無償轉讓、出售、置換、報損、報廢等。
行政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處置。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變價收入和殘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四)監督檢查及法律責任
財政部門、行政單位應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管理和監督。
財政部門、行政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