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違法行為的行為主體、財政違法行為種類與制裁措施、財政執法程序
一、財政違法行為的行為主體
(一)執法主體
1.執法主體的概念。執法主體,是指依法擁有財政執法權,能夠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執法決定并能夠獨立承擔相應責任,實施財政執法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被授權的組織。
2.執法主體的種類。執法主體包括三類: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二是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派出機構,審計機關的派出機構;三是監察機關及其派出機構。
(二)違法主體
1.違法主體的概念。違法主體,是指違反財政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
2.違法主體的種類。按照性質的不同,財政違法行為的違法主體可以分為以下幾類:(1)國家機關,具體包括: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國庫機構;財政預決算的編制部門和預算執行部門。(2)企業。(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4)個人。
二、財政違法行為種類與制裁措施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對違反國家有關財政收入管理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財政收入上繳規定、違反國家有關上解和下撥財政資金規定、違反國家有關預算管理規定、違反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規定、違反國家有關投資建設項目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賬戶管理規定、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違反財務管理規定、違反會計管理規定、違反行政性收費管理規定等行為及制裁措施作出了相應規定。
三、財政執法程序
(一)財政執法程序的概念
財政執法程序,是指財政執法主體進行執法和檢查過程中,依法應當遵照的特定過程、步驟、順序和方式等,是用以指導執法機關及其檢查人員有序地組織和開展檢查工作的行為規范。
(二)財務檢查程序
1.財政檢查準備程序。包括:(1)制訂財政檢查計劃和方案;(2)組成檢查組;(3)送達財政檢查通知書。
2.財政檢查實施程序。包括:(1)財政檢查方法;(2)財政檢查報告;(3)財政檢查復核。
3.財政處理處罰程序。包括:(1)提出處理處罰意見;(2)制作處理處罰決定書;(3)公告及立卷歸檔。
4.財政檢查救濟程序。當事人對行政處理、處罰不服的,依照《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