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信息披露中的法律責任
1、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2、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3、發行人、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
(1)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3)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證券服務機構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例題1·判斷題】上市公司公告的年度報告有虛假記載,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有過錯的,應當與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09年)
【答案】√
【例題2·單選題】根據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 ,下列有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2009年)
A、上市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中期報告,并予以公告
B、上市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上一年的年度報告,并予以公告
C、上市公司的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均須記載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
D、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均須對公司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
【答案】D
【解析】(1)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包括監事)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2)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