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上市公司收購
(一)收購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
1、收購人負有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且處于持續狀態;
2、收購人最近3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
3、收購人最近3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
4、收購人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五種情形”。
【相關鏈接】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2)擔任破產清算的企業廠長,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例題1·多選題】根據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不得收購上市公司的情形有( )。(2008年)
A、收購人負有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且處于持續狀態
B、收購人最近3年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
C、收購人最近3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
D、收購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答案】ABCD
【例題2·單選題】根據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不能成為上市公司收購人的是( )。
A、財務狀況與公司信譽良好的甲上市公司
B、在過去一年中因存在虛假信息披露被中國證監會給予行政處罰的乙上市公司
C、丙上市公司已經擁有戊上市公司20%的股份,打算繼續收購
D、自然人丁,丁曾經擔任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因不可抗力原因,該股份有限公司已在3年前破產關閉
【答案】B
【解析】乙上市公司在最近3年內存在嚴重的市場失信行為并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