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法律責任(2010年新增)(★★)
1、違反《證券法》的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相關鏈接】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的,其財產不足以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例題·判斷題】證券公司違反《證券法》的規定,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的,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應先繳納罰款。( )(2008年)
【答案】×
2、虛假陳述
(1)責任承擔
發行人、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
①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②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③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④證券服務機構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2)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的被告(虛假陳述行為人)
①發起人、控股股東等實際控制人;
②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
③證券承銷商;
④證券上市推薦人;
⑤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專業中介服務機構;
⑥上述第2、3、4項所涉單位中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和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第5項中的直接責任人;
⑦其他作出虛假陳述的機構或者自然人。
(3)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投資人對虛假陳述行為人提起民事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分別起算:
①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公布對虛假陳述行為人作出處罰決定之日;
②財政部、其他行政機關以及有權作出行政處罰的機構公布對虛假陳述行為人作出處罰決定之日;
③虛假陳述行為人未受行政處罰,但已被人民法院認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決生效之日。
【解釋】因同一虛假陳述行為,對不同虛假陳述行為人做出兩個以上行政處罰;或者既有行政處罰,又有刑事處罰,以最先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公告之日或者刑事判決生效之日,為訴訟時效起算之日。
(4)人民法院受理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后,受行政處罰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中止審理”;人民法院受理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后,有關行政處罰被撤銷的,應當裁定“終結訴訟”。
3、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人員,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4、股東權利限制責任
收購人未按照規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購的公告、發出收購要約、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等義務或者擅自變更收購要約的,在改正前,其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被收購上市公司股份超過30%的部分不得行使表決權。
【例題·判斷題】上市公司的收購人擅自變更收購要約的,在改正前,其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被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 )
【答案】×
【解析】只是“超過30%的部分”不得行使表決權。
5、“老鼠倉”條款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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