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講解十、入伙與退伙
1.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從而取得合伙人資格。
?。?)入伙的條件和程序。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新合伙人的權利和責任。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考題·判斷題】合伙企業新入伙的合伙人只對其入伙后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004年考題)
『正確答案』×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入伙。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業,從而喪失合伙人資格。
(1)退伙的原因。合伙人退伙,一般有兩種原因:一是自愿退伙;二是法定退伙。
自愿退伙 |
法定退伙 | ||
協議退伙 |
通知退伙 |
當然退伙 |
除名 |
合伙協議約定了合伙期限 |
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 |
①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個人喪失償債能力;③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④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⑤全部財產份額被強制執行?!?/P> |
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②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③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④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
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③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④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
【考題·單選題】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普通合伙企業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一定期間通知其他合伙人。該期間的是( )。(2008年考題)
A.10日
B.15日
C.30日
D.60日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普通合伙企業通知退伙。根據規定,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考題·單選】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不屬于合伙人當然退伙的情形是( )。(2009年考題)
A.作為合伙人的法人被宣告破產
B.合伙人未履行出資義務
C.合伙人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D.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合伙人當然退伙的情形。根據規定,合伙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屬于除名的情形,因此選項B當選。選項A、C、D均屬于當然退伙的情形。
?。?)退伙的效果。退伙的效果,是指退伙時退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和民事責任的歸屬變動。分為兩類情況:一是財產繼承;二是退伙結算。
財產繼承 |
退伙結算 |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 |
①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
合伙人退伙以后,并不能解除對于合伙企業既往債務的連帶責任。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考題·多選題】甲是合伙企業合伙人,因病身亡,其繼承人只有乙。關于乙繼承甲的合伙財產份額的下列表述中,符合《合伙企業法》規定的有( )。(2006年考題)
A.乙可以要求退還甲在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
B.乙只能要求退還甲在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
C.乙因繼承而當然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D.經其他合伙人同意,乙因繼承而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正確答案』A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退伙的效果。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該合伙人的繼承人,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如果合法繼承人不愿意成為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的,合伙企業應退還其依法繼承的財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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