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講解三、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及事務管理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
1.國家公務員、黨政機關領導干部、警官、法官、檢察官、商業銀行工作人員等,不得作為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2.如果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
1.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應當與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簽訂書面合同。
2.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所謂善意第三人,是指第三人在有關經濟業務事項交往中,沒有與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串通,故意損害投資人利益的人。
3.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的人員不得從事侵害該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列舉性的規定有10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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