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講解十五、抗辯權的行使
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一方當事人在對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時,依法對抗對方要求或否認對方權利主張的權利。
同時履行抗辯權 |
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同時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同時履行的時間不能履行或不能適當履行,到履行期時其享有不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權利。 |
(1)需基于同一雙務合同。(2)根據合同約定或合同性質,要求當事人同時履行合同義務,雙方的履行沒有先后順序。(3)雙方債務已屆清償期。(4)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應同時履行義務的對方當事人未履行或未適當履行合同。(5)對方有履行的可能性。 | |
當對方當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同時履行抗辯權即告消滅,主張抗辯權的當事人就應當履行自己的義務。 | |
后履行抗辯權 |
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
(1)當事人基于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2)當事人的履行有先后順序。(3)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4)后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人是履行義務順序在后的一方當事人。 | |
先履行一方的當事人如果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則后履行抗辯權消滅,后履行當事人就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 |
不安抗辯權 |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 |
(1)當事人基于同一雙務合同;(2)當事人的履行有先后順序;(3)不安抗辯權的行使人是履行義務順序在先的一方當事人;(4)后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包括:①對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②對方有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的情形;③對方喪失商業信譽;④對方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 |
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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