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講解二十三、抵押
1.抵押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2.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3.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并存時,留置權人優先于抵押權人受償。
【例題·多選題】甲向乙借款5萬元,并以一臺機器作抵押,辦理了抵押登記。隨后,甲又將該機器質押給丙。丙在占有該機器期間,將其交給丁修理,因拖欠修理費而被丁留置。下列說法正確的有( )。
A.乙優先于丙受償
B.丙優先于丁受償
C.丁優先于乙受償
D.丙優先于乙受償
【正確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擔保債權實現的順序。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并存時,留置權人優先于抵押權人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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