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銷售商品收入的計量
通常情況下,企業應按從購貨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認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一) 托收承付方式銷售商品的處理
托收承付,是指企業根據合同發貨后,委托銀行向異地付款單位收取款項,由購貨方向銀行承諾付款的銷售方式。在這種銷售方式下,商品發出且辦妥托收手續,通常表明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給購貨方,企業通常應在此時確認收入。如果商品已經發出且辦妥托收手續,但由于各種原因與發出商品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沒有轉移的,企業不應確認收入。
【例14-13】 甲公司在20x9年7月12日向乙公司銷售一批商品,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銷售價格為200 000元,增值稅稅額為34 000元,款項尚未收到;該批商品成本為120 000元。甲公司在銷售時已知乙公司資金周轉發生困難,但為了減少存貨積壓,同時也為了維持與乙公司長期建立的商業合作關系,甲公司仍將商品發往乙公司且辦妥托收手續。假定甲公司發出該批商品時其增值稅納稅義務已經發生。
本例中,由于乙公司資金周轉存在困難,因而甲公司在貨款回收方面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與該批商品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沒有轉移給乙公司。根據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條件,甲公司在發出商品且辦妥托收手續時不能確認收入,已經發出的商品成本應通過“發出商品”科目反映。甲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1) 20x9年7月12日,甲公司發出商品
借:發出商品——xx商品 120 000
貸:庫存商品——xx商品 120 000
同時,將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轉入應收賬款
借:應收賬款——乙公司 34 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 000
(注:如果銷售該商品的增值稅納稅義務尚未發生,則不作這筆分錄,待納稅義務發生時再作應交增值稅的分錄)
(2) 20x9年10月5日,甲公司得知乙公司經營情況逐漸好轉,乙公司承諾近期付款
借:應收賬款——乙公司 200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銷售xx商品 200 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銷售xx商品 120 000
貸:發出商品——xx商品 120 000
(3) 20x9年10月16日,甲公司收到款項
借:銀行存款 234 000
貸:應收賬款——乙公司 234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