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 售后回購的處理
售后回購,是指銷售商品的同時,銷售方同意日后再將同樣或類似的商品購回的銷售方式。在這種方式下,銷售方應根據合同或協議條款判斷銷售商品是否滿足收入確認條件。通常情況下,以固定價格回購的售后回購交易屬于融資交易,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沒有轉移,企業不應確認收入;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企業應在回購期間按期計提利息費用,計入財務費用。
【例14-24】 甲公司在20x9年6月1日與乙公司簽訂一項銷售合同,根據合同向乙公司銷售一批商品,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銷售價格為1 000 000元,增值稅稅額為170 000元,商品并未發出,款項已經收到。該批商品成本為800 000元。6月1日,簽訂的補充合同約定,甲公司應于10月31日將所售商品回購,回購價為1 100 000元(不含增值稅稅額)。甲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1) 20x9年6月1日,簽訂銷售合同,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
借:銀行存款 1 170 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 000
其他應付款——乙公司 1 000 000
(2) 回購價大于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按期計提利息費用,計入當期財務費用。由于回購期間為5個月,貨幣時間價值影響不大,因此,采用直線法計提利息費用。每月計提利息費用為20 000元(100 000÷5)。
借:財務費用 20 000
貸:其他應付款——乙公司 20 000
(3) 20x9年10月31日回購商品時,收到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商品價款為1 100 000元,增值稅稅額為187 000元,款項已經支付。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87 000
財務費用——售后回購 20 000
其他應付款——乙公司 1 080 000
貸:銀行存款 1 287 000
(十二) 售后租回
售后租回,是指銷售商品的同時,銷售方同意在日后再將同樣的商品租回的銷售方式。在這種方式下,銷售方應根據合同或協議條款判斷企業是否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以確定是否確認銷售商品收入。在大多數情況下,售后租回屬于融資交易,企業不應確認銷售商品收入,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分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 如果售后租回交易認定為融資租賃,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予以遞延,并按照該項租賃資產的折舊進度進行分攤,作為折舊費用的調整。
2. 如果售后租回交易認定為經營租賃,應當分別情況處理:(1) 有確鑿證據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價值達成的,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2) 售后租回交易如果不是按照公允價值達成的,售價低于公允價值的差額,應計入當期損益;但若該損失將由低于市價的未來租賃付款額補償時,有關損失應予以遞延(遞延收益),并按與確認租金費用相一致的方法在租賃期內進行分攤;如果售價大于公允價值,其大于公允價值的部分應計入遞延收益,并在租賃期內分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