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索賠程序(五步)
■承包人提出索賠要求(一通知一報告)
◇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在索賠事件發生后的28天內向工程師遞交
◇遞交索賠報告-在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28天內,或工程師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時間
◇工程師有不立即處理索賠的權力
■工程師審核索賠報告(判定索賠成立的原則)
◇工程師審核承包人的索賠申請(三步)
→在不確認責任歸屬的情況下,客觀地分析事件發生的原因,檢查各項紀錄,分析索賠證據
→依合同條款劃清責任界限,看承包人提出的補償是否合理
→擬定自己計算的合理索賠款額和工期順延天數
◇判定索賠成立的原則(三項)
→與合同對照,事件確實造成了承包人成本的額外支出與工期的延誤
→造成費用增加或工期延誤的原因,不屬于承包人應承擔的責任,包括行為責任或風險責任
→承包人按合同規定提交了索賠意向通知和索賠報告
◇工程師對索賠報告的審查(五步)
→事行事態調查,分析了解事件經過與前因后果
→對損害事件原因進行分析
→分析索賠事由
→對實際損失進行分析
→對證據資料進行分析
■工程師確定合理的補償額
◇工程師與承包人協商補償
→工程師核查后確定應予補償的額度
→與承包人要求有差距時進行協商
◇工程師做出索賠處理決定
→工程師在收到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于28天內給予答復,如未答復視為已認可索賠
→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應當階段性地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后28天內,進行最終索賠報告
→工程師的處理不是終局決定,對發包人和承包人不具有強制約束力,承包人不滿意,可以提請仲裁或訴訟處理
■發包人審查索賠處理
◇工程師確定的索賠額超過其權限時,報請發包人批準
◇發包人決定是否同意工程師處理意見
◇發包人同意后,工程師可簽發證書
■承包人是否接受索賠處理
◇承包人接受處理決定,索賠事件處理結束
◇承包人不同意,即引起合同爭議,可以協商、仲裁、訴訟
【2008年真題·單選題】按我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約定,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應于( )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A.7
B.14
C.2l
D.28
[答案]D
[解析]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應于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否則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2005年真題·單選題】按索賠程序,工程中索賠事件發生后,承包商應中( )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A.7
B.28
C.30
D.42
[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