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工期索賠
3.1 關于工期延誤的一般規定
■工期延誤的含義
◇是指工程施工過程中任何一項或多項工作實際完成日期遲于計劃規定的完成日期,從而可能導致整個合同工期的延長
■工期可以順延的情況(記原則-非承包人原因)
◇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支付工程款項
◇工程師未能提供指令批準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一周內非因承包商的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不可抗力
◇其它工程師同意順延工期的情況
【難點】工期索賠與一般索賠時間上的區別
◇一般索賠是兩個28天,而工期索賠是2個14天
■承包商要求延長工期的目的
◇免去或推卸自己承擔誤期損害賠償費的責任
◇確定新的工程竣工日期及保修期
◇確定與工期延長有關的賠償費用
3.2 工期延誤的原因分類(三種原因)
■業主或工程師引起的工期延誤
◇14種情況
■因承包商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誤
◇施工組織不當出現窩工或停工待料現象
◇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而返工
◇資源配置不足造成延誤
◇開工延誤
◇勞動生產率低
◇承包商雇用的分包商或供應商引起的延誤
■不可控制因素引起的工期延誤
◇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引起的工期延
◇特殊風險,如戰爭、叛亂、污染等
◇不利的施工條件或外界阻礙引起的延誤
3.3 工期索賠的計算方法
■網絡分析法
◇如延誤的工作為關鍵工作,則總延誤時間為批準順延的工期
◇如延誤的工作為非關鍵工作,可以批準延誤的時間=延誤時間-總時差
◇如實際進度比計劃進度拖后m天,而該工作的總時差為A,自由時差為B,此時
◇M≤A, M≤B,則對總工期和緊后工作無影響
◇如M>A或>B,則對總工期推后M-A,使緊后工作的最早開始時間推后M-B
■比例計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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