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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證券從業《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模擬練習題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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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參與場外期權交易實施分層管理,根據公司()情況,分為一級交易商和二級交易商。
A. 資本實力
B. 分類結果
C. 全面風險管理水平
D. 專業人員及技術系統
證券公司參與場外期權交易實施分層管理,根據公司資本實力、分類結果、全面風險管理水平、專業人員及技術系統情況,分為一級交易商和二級交易商。
《證券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當證券公司出現()情況時,中國證監會可以對證券公司及其有關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給予譴責,責令證券公司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A. 治理結構不健全
B. 經營管理混亂
C. 賬外設賬
D. 賬外經營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當證券公司出現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經營管理混亂、設立賬外賬或者進行賬外經營等違法違規情況時,中國證監會可以對證券公司及其有關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給予譴責,責令證券公司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下列關于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進行執業回避的情形,說法正確的有()。
A. 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公開發行證券的企業的承銷商,不得在公眾傳播媒體上刊登或發布其為客戶撰寫的投資價值分析報告
B. 證券公司的自營、受托投資管理、財務顧問和投資銀行等業務部門的專業人員在離開原崗位后的6個月內不得從事面向社會公眾開展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C. 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或其從業人員在知悉本機構、本人以及財產上的利害關系人與有關證券有利害關系時,不得就該證券的走勢或投資的可行性提出評價或建議
D. 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公開發行證券的上市推薦人及其所屬的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和證券投資咨詢從業人員(包括自有關證券公開發行之日起18個月內調離的證券投資咨詢從業人員),不得在公眾傳播媒體上刊登或發布其為客戶撰寫的投資價值分析報告
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與自身有利害沖突的下列情況下,應當進行回避:
(1)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公開發行證券的企業的承銷商或上市推薦人及其所屬的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和證券投資咨詢從業人員(包括自有關證券公開發行之日起18個月內調離的證券投資咨詢從業人員),不得在公眾傳播媒體上刊登或發布其為客戶撰寫的投資價值分析報告,也不得以假借其他機構和個人名義等方式變相從事前述業務。
(2)證券公司的自營、受托投資管理、財務顧問和投資銀行等業務部門的專業人員在離開原崗位后的6個月內不得從事面向社會公眾開展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3)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或其從業人員在知悉本機構、本人以及財產上的利害關系人與有關證券有利害關系時,不得就該證券的走勢或投資的可行性提出評價或建議。
(4)中國證監會根據合理理由認定的其他可能存在利益沖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