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理財投資市場概述
第三節 理財投資市場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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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市場是指保險商品交換關系的總和或是保險商品供給與需求關系的總和。它既可以指固定的交易場所.也可以是所有實現保險商品讓渡的交換關系的總和。
1.保險的概念
保險是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及相應的財產損失程度賠償保險金的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2.保險的相關要素
(1)保險合同。保險產品的直接表現形式。
(2)投保人。具備兩個條件:具備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承擔支付保險費的義務。
(3)保險人。特征:僅指從事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有權收取保險費;履行承擔保險責任或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4)保險費。由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和保險期限構成。保險費數額與這三個要素成正比。
(5)保險標的。可以是保險對象的財產及其相關利益,也可以是人的壽命和身體。
(6)被保險人。財產保險中,被保險人為被保險財產的所有者,人身保險中,以被保險人的生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
(7)受益人。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受益人可隨時更改,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被保險人死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①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②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③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8)保險金額。
3.保險的功能
(1)風險轉移,損失分攤。
(2)損失補償。
(3)資金融通。
4.保險相關原則
(1)保險利益原則。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2)近因原則。近因是指風險和損失之間,導致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原因,用以確定保險賠償責任。
(3)損失補償原則。實際運用過程中,賠償以實際損失為限,以保額為限,以保險利益為限。
(4)最大誠信原則。
5.保險市場主要產品
(1)按照保險經營性質劃分為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
①社會保險是指通過國家立法形式,政府強制實施的,提供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種保障制度。具有非營利性、社會公平性和強制性等特點。如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
②商業保險是指保險公司以營利為目的,基于自愿原則,與眾多面臨相同風險的投保人以簽訂保險合同的方式提供的保險服務。
(2)按照保險標的劃分為人身保險、財產保險。
①人身保險,以人的身體和壽命為保險標的的一種保險。
②財產保險。以財產及其相關利益為保險標的,保險人對保險事故導致的財產損失給予補償的一種保險。保險標的及相關利益必須可用貨幣衡量且是有形財產和經濟性利益。
6.保險市場在個人理財中的運用
目前集健康保障、養老、教育、意外傷害保障、財富傳承、儲蓄投資等功能于一身的保險產品、組合及規劃受到越來越多客戶的青睞。保險產品最顯著的特點是具有其他投資理財工具不可替代的財富保障、稅負減免和財富傳承功能。
備考提示
社會保險是指通過國家立法形式,以勞動者為保障對象,政府強制實施,為喪失勞動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
新版教材對保險的相關要素進行了拓展,同時添加了保險相關原則的內容。保險市場在個人理財中的運用內容也有更改。
比較記憶各保險產品的特點與性質,考試中多以單選、多選的形式考查考生是否對各種產品的特點或分類方法產生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