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資源稅法
• 資源稅是以各種自然資源為征稅對象征收的一種稅。目前我國資源稅的征稅范圍僅限于礦產品和鹽,對其他自然資源暫不征收。
•學習本章應重點掌握資源稅的納稅人、稅目、計稅依據的規定,應納稅額的計算和納稅地點的確定,減免資源稅的規定。
•難點部分是要掌握應計稅的資源產品應為初級產品,以及準確確定計稅依據。同時提醒考生注意,應征資源稅的產品,銷售時也應征收增值稅,兩稅的征收除稅率不同外,主要的區別是:
•資源稅只對初級礦產品征收,征收一次后,再進入流通環節時不再計征資源稅;
•增值稅是對銷售的任何礦產品征收,不論是初級礦產品還是精加工礦產品。計征增值稅時精加工礦也不需要還原成原礦,并且賣一次征一次,具有多次征收的特點。
•本章主要內容有:
•一、納稅人
•二、稅目
•三、課稅數量與稅額計算
•四、減稅免稅
•五、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期限和地點
•一、納稅人
•資源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開采應稅資源的礦產品或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有企業、股份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個人"是指個體經營者和其他個人。
•對資源稅納稅人的理解應注意以下問題:
•1、資源稅是對在中國境內生產或開采應稅資源的單位或個人征收,對進口應稅資源產品的單位或個人不征資源稅。
•2、資源稅是對開采或生產應稅資源進行銷售或自用的單位和個人,在出廠銷售或移作使用時的一次性征收,而對已稅產品再批發、零售的單位和個人不征資源稅。
•3、資源稅不僅對符合規定的中國企業和個人征收,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除國務院另有規定(中外合作開采石油、天然氣不征資源稅)以外,也要依法征收資源稅。
•4、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
•二、稅目、稅率
•資源稅的稅目即征收范圍,目前只對礦產品和鹽征收,具體包括七項。
•(一)七個稅目是:
•1、原油。是指開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氣。是指專門開采或與原油同時開采的天然氣,暫不包括煤礦生產的天然氣。
•3、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選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屬礦原礦。是指上列產品和井礦鹽以外的非金屬礦原礦。
•5、黑色金屬礦原礦。
•6、有色金屬礦原礦。
•7、鹽。包括固體鹽、液體鹽。固體鹽,是指海鹽原鹽、湖鹽原鹽和井礦鹽。液體鹽,是指鹵水。
•考生復習時要注意前三項中不包括的資源產品,這些資源產品不征資源稅。另外,還要注意征稅的資源產品一定是指原礦或初級礦產品。如果資料中只給了精礦、選礦,原礦未征資源稅,這時需要還原成原礦再征收資源稅。
•(二)稅率
•資源稅采用定額稅率,也叫做固定稅額。對單位應稅產品規定了的征收數額。不同資源產品稅額不同;同一資源產品因產品質量和產區不同,稅額也不相同。
•獨立礦山、聯合企業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按本單位適用應稅產品稅額標準,依據收購的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其他收購單位收購的未稅礦產品,按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產品稅額標準,依據收購的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三、課稅數量與稅額計算
•(一)課稅數量P143
•課稅數量是資源稅的計稅依據。
•資源稅實行從量定額征收,課稅數量成為計稅的關鍵。計稅數量的確定考生必須掌握。
•1、納稅人開采或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2、納稅人開采或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例:某油田某月開采原油12.5萬噸,其中已銷售10萬噸,自用0.5萬噸,尚待銷售2萬噸.該油田適用的單位稅額為每噸12元,其當月應納的資源稅為多少?
•解:(10+0.5)12=126(萬元)
•例:某油田10月份生產原油8萬噸(單位稅額8元/噸),其中銷售6萬噸,用于加熱、修井的原油1萬噸,待銷售1萬噸,當月在開采過程中還回收并銷售伴生天然氣1千萬立方米(單位稅額8元/千立方米)。請計算該油田10月份應納資源稅稅額。
•解:(1)原油應納稅額=68=48(萬元)
•(用于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2)天然氣應納稅額=18=8(萬元)
•(3)10月份油田應納稅額=48+8=56(萬元)
•在上述原則下,還要求考生掌握以下五種具體情況:
•(1)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或移送使用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為課稅數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與稀油劃分不清或不易劃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數量課稅。
•(3)煤炭,對于連續加工前無法正確計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將加工產品實際銷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數量作為課稅數量。舉例如下:
•例:某煤礦2000年生產銷售原煤500萬噸(單位稅額每噸2元),另使用本礦生產的原煤加工成洗煤70萬噸,如果稅務部門無法正確計算原煤移送使用量,但知該礦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為70%,請計算該礦應納資源稅稅額。
•解:應納資源稅=5002+7070%2=1200(萬元)
•(4)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原礦,因無法準確掌握納稅人移送使用原礦數量的,可將其精礦按選礦比折算成原礦數量作為課稅數量。
•應納稅額=入選精礦選礦比單位稅額P369
•例:某礦山某月銷售銅礦石原礦20000噸,移送入選精礦4000噸,選礦比為20%,該礦山銅礦屬于五等,按規定適用1.2元/噸的單位稅額,則該礦山本月應納資源稅稅額為多少?
•解:(1)原礦應納資源稅稅額=200001.2=24000(元)
•(2)精礦應納稅額=400020%1.2=24000(元)
•(3)應納資源稅額=24000+24000=48000(元)
•(5)①以自產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以加工的固體鹽數量為課稅數量。
•②納稅人以外購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其加工固體鹽所耗用液體鹽的已納稅額準予抵扣。
•考生還要注意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的,從高適用稅額。
•例:某礦開采鐵礦石和錳礦石兩種礦石,適用的資源稅單位稅額分別為10元和2元,由于種種原因,未分別核算兩種礦石的課稅數量。該礦6月份銷售礦石共1000噸,其應納資源稅額應為:100010=10000(元)
•(二)、應納稅額的計算
•在計算應納資源稅額時,應注意兩點:一是是否應計征資源稅;
•二是應稅礦產品不是初級礦產品時,如何處理。計算公式是:
•應納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應稅礦產品和鹽與非應稅礦產品、免稅礦產品一定要記清。如天然氣,并非所有天然氣都征資源稅,目前煤礦生產的天然氣暫不征收資源稅。
•資源稅的一個重要特征是對原礦征收,所以如果是精加工礦,要還原成原礦,用原礦的數量計稅。如煤礦銷售的是洗煤,則要按折算比還原原煤數量再計稅。
•如銷售的是適用兩種以上固定稅額的礦產品時,應分別核算,稅額從高。
•教材中的例題要逐一看懂,在此不贅述。
•四、減稅免稅
•1、開采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例:某油田當年銷售原油70萬噸,油田自用5萬噸,另有2萬噸在采油過程中用于加熱和修理油井。已知該油田適用的稅額為每噸15元,則該油田當年應納資源稅額為:
•解:應納資源稅=(70+5)15=1125(元)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
•3、自2002年4月1日起,對冶金聯合企業礦山鐵礦石資源稅減征60%,按規定稅額標準40%征收。
•例:某冶金聯合企業礦山,8月份開采鐵礦石5000噸,銷售4000噸,適用的單位稅額為每噸14元,該礦當月應納的資源稅為:
•解:400014(1-60%)=22400(元)
•4、對有色金屬礦的資源稅在規定稅額的基礎上減征30%,按規定稅額標準70%征收。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減免稅項目。
•納稅人的減、免項目,應當單獨核算課稅數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課稅數量的,不予減稅或免稅。
•6、進口不征,出口不退(免)
•五、征收管理與納稅申報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及納稅期限
•1、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
(1)納稅人采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銷售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2)納稅人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應稅產品的當天。
(3)納稅人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2、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產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移送使用應稅產品的當天。
•3、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支付首筆貨款或者開具應支付貨款憑據的當天當天。
•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個月,由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具體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可以按次計算納稅。
•以一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稅款。
•(二)、納稅地點
•資源稅的納稅地點有三種情況:
•1、向開采或生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2、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納稅地點的調整由省、直轄市、自治區、稅務機關確定。
•3、納稅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采資源稅應稅產品,其下屬生產單位與核算單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對其開采的礦產品一律在開采地納稅。
•4、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資源稅,向收購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三)納稅申報。見P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