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自來水公司銷售自來水應納稅額的計算
自2002年6月1日起,對自來水公司銷售自來水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同時,對其購進獨立核算水廠的自來水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款(按6%征收率開具)予以抵扣。
四、銷售特定貨物應納稅額的計算
現行增值稅法規規定,對一些特定貨物銷售行為,無論其從事者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一律按簡易辦法,即按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計算辦法計算應納稅額。自1998年8月1日起,下列特定貨物銷售行為的征收率由6%調低至4%:
1.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
2.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
3.經有權機關批準的免稅商店零售免稅貨物。
根據上述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額時,也有可能用到小規模納稅人不含稅銷售額的換算公式。
五、購置稅控收款機稅款抵免的計算
自2004年12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購置稅控收款機,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可憑購進稅控收款機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抵免當期應納增值稅。或者按照購進稅控收款機取得的普通發票上注明的價款,依下列公式計算可抵免稅額:
可抵免稅額=價款÷(1+17%)×17%
當期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繼續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