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出口貨物退(免)稅的適用范圍
《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規定:對出口的凡屬于已征或應征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除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免)稅的貨物和出口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并持普通發票的部分貨物外,都是出口貨物退(免)稅的貨物范圍,均應予以退還已征增值稅和消費稅或免征應征的增值稅和消費稅。但可以退(免)稅的出口貨物一般應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必須是屬于增值稅、消費稅征稅范圍的貨物。這兩種稅的具體征收范圍及其劃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贊稅暫行條例》對其稅目、稅率(單位稅額)均已明確。
2.必須是報關離境的貨物。所謂報關離境,即出口,就是貨物輸出海關,這是區別貨物是否應退(免)稅的主要標準之一。凡是報關不離境的貨物,不論出口企業以外匯結算還是以人民幣結算,也不論企業在財務上和其他管理上作何處理,均不能視為出口貨物予以退(免)稅。
3.必須是在財務上作銷售處理的貨物。出口貨物只有在財務上作銷售后。才能辦理退稅。
4.必須是出口收匯并已核銷的貨物。將出口退稅與出口收匯核銷掛鉤可以有效地防止出口企業高報出口價格騙取退稅,有助于提高出口收匯率,有助于強化出口收匯核銷制度。
(一)下列企業出口滿足上述四個條件的貨物,除另有規定外,給予免稅并退稅:
1.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
2.有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收購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貨物。
3.下列特定出口的貨物:
在出口貨物中,有一些雖然不同時具備上述四個條件的貨物,但由于這些貨物銷售方式、消費環節、結算辦法的特殊性,以及國際間的特殊情況,國家特準退還或免征其增值稅和消贊稅。這些貨物主要有:
(1)對外承包工程公司運出境外用于對外承包項目的貨物;
(2)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用于對外修理修配的貨物;
(3)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而收取外匯的貨物;
(4)企業在國內采購并運往境外作為在國外投資的貨物;
(5)利用外國政府貸款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通過國際招標由國內企業中標的機電產品;
(6)對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所使用的出境設備、原材料和散件;
(7)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和合資合作項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貨物;
(8)對外補償貿易及易貨貿易、小額貿易出口的貨物;
(9)對港澳臺地區貿易的貨物;
(10)列名鋼鐵企業銷售給加工出口企業用于生產出口貨物的鋼材;
(11)從1995年1月1日起,對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在指定的加油站購買的自用汽油、柴油增值稅實行退稅;
(12)保稅區內企業從區外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購進貨物,保稅區內企業將這部分貨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貨物;
(13)對保稅區外的出口企業委托保稅區內倉儲企業倉儲并代理報關離境地的貨物;
(14)出口加工區外企業運入出口加工區的貨物;
(15)從1995年7月1日起,對外經貿部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性公司,為其所投資的企業代理出口該企業自產的貨物,如其所投資的企業屬于外商投資新企業及老企業的新上項目,被代理出口的貨物可給予退(免)稅,如其所投資的企業屬于2000年前其出口貨物要求繼續實行免稅的老企業被代理出口的貨物在2001年前實行免稅;
(16)從1996年9月1日起,對國家旅游局所屬中國免稅品公司統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稅店銷售的卷煙、酒、工藝品、絲綢、服裝和保健品(包括藥品)等六大類中國產品;
(17)從1997年l2月23日起,對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人員購買的列名中國產物品;
(18)從1999年9月1日起,對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
(19)從2000年7月1日起,對出口企業出口的甲胺磷、羅菌靈、氰戊菊酯、甲基硫菌靈、克百威、異丙咸、對硫磷中的乙基對硫磷等貨物;
(20)出口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并持普通發票的抽紗、工藝品、香料油、山貨、草柳竹藤制品、漁網漁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紙制品等l2類貨物。
上述“除另有規定外”指出口的貨物屬于稅法列舉規定的免稅貨物或限制、禁止出口的貨物;上述企業如出口這些貨物不按“免稅并退稅”政策處理。
另外,需要強調的是,除上述企業出口貨物準予退(免)稅外,其他非生產性企業委托外貿企業出口的貨物不予退(免)稅,這是對一般無進出口經營權的商貿企業從事出口貿易的限制。
(二)下列企業出口的貨物,除另有規定外,給予免稅,但不予退稅:
1.屬于生產企業的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
2.外貿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并持普通發票的貨物出口,免稅但不予退稅。但對規定列舉的l2類出口貨物考慮其占出口比重較大及其生產、采購的特殊因素,特準退稅。
3.外貿企業直接購進國家規定的免稅貨物(包括免稅農產品)出口的,免稅但不予退稅。
需要說明的是,上述“除另有規定外”是指上述企業出口的貨物如屬于稅法列舉規定的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貨物,則不能免稅,當然更不能退稅。
(三)下列出口貨物,免稅但不予退稅:
1.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即原材料進口免稅,加工自制的貨物出口不退稅。
2.避孕藥品和用具、古舊圖書,內銷免稅,出口也免稅。
3.出口卷煙:有出口卷煙權的企業出口國家出口卷煙計劃內的卷煙,在生產環節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出口環節不辦理退稅。其他非計劃內出口的卷煙照章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出口一律不退稅。
4.軍品以及軍隊系統企業出口軍需工廠生產或軍需部門調撥的貨物免稅。
5.國家規定的其他免稅貨物,如: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飼料、農膜等。
出口享受免征增值稅的貨物,其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支付的進項稅額,包括準予抵扣的運輸費用所含的進項稅額,不能從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中抵扣,應計入產品成本處理。
(四)除經批準屬于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以外,下列出口貨物不免稅也不退稅:
1.出口的原油;
2.援外出口貨物(自1999年l月l日起,對一般物資援助項下出口貨物,仍實行出口不退稅政策;對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和合作項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貨物,比照一般貿易出口,實行出口退稅政策);
3.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包括天然牛黃、麝香、銅及銅基合金(出口電解銅自2001年1月1日起按17%的退稅率退還增值稅)、白金等。
(五)對生產企業出口的下列四類產品,視同自產產品給予退(免)稅:
1.生產企業出口外購的產品,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視同自產貨物辦理退稅:
(1)與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業注冊商標或外商提供給本企業使用的商標;
(3)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
2.生產企業外購的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配套出口的產品,若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視同自產產品辦理退稅:
(1)用于維修本企業出口的自產產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經過本企業加工或組裝,出口后能直接與本企業自產產品組合成成套產品的。
3.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認定為集團成員,集團公司(或總廠,下同)收購成員企業(或分廠,下同)生產的產品,可視同自產產品辦理退(免)稅:
(1)經縣級以上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為集團公司成員的企業,或由集團公司控股的生產企業;
(2)集團公司及其成員企業均實行生產企業財務會計制度;
(3)集團公司必須將有關成員企業的證明材料報送給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
4.生產企業委托加工收回的產品,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視同自產產品辦理退稅:
(1)必須與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產品:
(2)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
(3)委托方執行的是生產企業財務會計制度;
(4)委托方與受托方必須簽訂委托加工協議。主要原材料必須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墊付資金,只收取加工費,開具加工費(含代墊的輔助材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上述外購貨物可以退稅的比例、退稅計算辦法以及所需要的憑證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產企業出口視同自產產品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2]152號)文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