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納稅人放棄免稅權有關問題
1.自2007年10月1日起,生產和銷售免征增值稅貨物或勞務的納稅要求放棄免稅權,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放棄免稅權聲明,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自提交備案資料的次月起,按照現行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2.放棄免稅權的納稅人一般納稅人認定條件尚未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應當按現行規定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銷售的貨物或勞務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納稅人一經放棄免稅權,其生產銷售的全部增值稅應稅貨物或勞務均應按照適用稅率征稅,不得選擇某一免稅項目放棄免稅權,也不得根據不同的銷售對象選擇部分貨物或勞務放棄免稅權。
4.納稅人自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放棄免稅權聲明的次月起12個月內不得申請免稅。
5.納稅人在免稅期內購進用于免稅項目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所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一律不得抵扣。
主要稅法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令第l34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1993年12月25日(93)財法字第038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1993年l2月28日國稅發[1993]154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中請認定辦法》的通知
1994年3月15日國稅發[1994]059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各種性質的價外收入都應當征收增值稅的批復
1994年3月28日國稅函發[1994]087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1994年4月23日國稅發[1994]116號
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征收問題的通知
1994年5月7日國稅發[1994]122號
8.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幾個業務問題的通知
1994年8月19日國稅發[1994]186號
9.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運輸費用扣除率的通知
1998年6月12日財稅字[1998]114號
10.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
2006年l0月17日國稅發[2006]15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