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兩大類:兼營、混合銷售,一定要分清
兼營:一、三兩個大問題
一、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應稅勞務
二、兼營非應稅勞務(應稅項目與非應稅項目的兼營)
P61第二段中舉的建筑裝飾材料商店的例子不準確,較準確的為生產彩電的企業,同時有一個運輸隊,承攬運輸業務(不是運自己廠生產的彩電)。這種情況就是兼營非應稅勞務。
兼營稅務處理原則:分清收入。如不分清從高、從重、從國稅。(從國稅的含義是營業稅是地方稅,增值稅是中央地方共享稅,國稅不會放棄這塊)
三、混合銷售行為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營業稅),為混合銷售行為。
應稅貨物與非應稅勞務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內在聯系。
稅務處理方法: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以及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
可以概括:按企業性質劃分,交增值稅為主的企業,混合銷售行為交增值稅;交營業稅為主的企業,混合銷售行為交營業稅。
以上是基本規則,在營業稅中還有另外的要求。
有特例:運輸業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的業務(買貨、賣貨再運輸)是增值稅的范疇,因為貨物所占比重大。比例上貨物超過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