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管理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增值稅暫行條例》明確規定了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應當承擔納稅義務的起始時間。稅法明確規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作用在于:(1)正式確認納稅人已經發生屬于稅法規定的應稅行為,應承擔納稅義務; (2)有利于稅務機關實施稅務管理,合理規定申報期限和納稅期限,監督納稅人切實履行納稅義務。
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確定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三)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四)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五)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在收到代銷清單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當天;對于發出代銷商品超過180天仍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視同銷售實現,一律征收增值稅,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代銷商品滿180天的當天。
(六)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的當天。
(七)納稅人發生本章第一節“一、征稅范圍”中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第③至第⑧項的,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八)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上述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明確了企業在計算應納稅額時,對“當期銷項稅額”時間的限定,是增值稅計稅和征收管理中重要的規定。目前,一些企業沒有按照上述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將實現的銷售收入及時入賬并計算納稅,而是采取延遲入賬或不計銷售收入等做法,以拖延納稅或逃避納稅,這些做法都是錯誤的。企業必須按上述規定的時限及時、準確地記錄銷售額和計算當期銷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