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納稅期限
在明確了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后,還需要掌握具體納稅期限,以保證按期繳納稅款。根據《條例》規定,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l0日、l5日或者1個月。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l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l0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l0日或者15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l0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納稅人進口貨物,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納書之日起l5日內繳納稅款。
納稅人出口適用稅率為零的貨物,可以按月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該項出口貨物的退稅。
三、納稅地點
為了保證納稅人按期申報納稅,根據企業跨地區經營和搞活商品流通的特點及不同情況,稅法還具體規定了增值稅的納稅地點:
(一)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稅務機關批準,也可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的,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持有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核發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應當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三)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四)進口貨物,應當由進口人或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五)非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未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