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及管理
增值稅實行憑國家印發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稅款進行抵扣的制度。專用發票不僅是納稅人經濟活動中的重要商業憑證,而且是兼記銷貨方銷項稅額和購貨方進項稅額進行稅款抵扣的憑證,對增值稅的計算和管理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因此,正確使用增值稅專用 發票是十分重要的。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l993年12月30日,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執 行。針對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過程中出現的諸多問題,如不按規定開具專用發票。代開、虛開專用發票。盜竊、丟失、偽造、買賣專用發票等嚴重違法現象,國家加強了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1995年l0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還專門發布了《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對在增值稅 專用發票上出現的各種違法行為給予嚴厲懲處。因此,納稅人必須認真掌握有關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各項規定,杜絕違法行為的發生。
一、專用發票領購使用范圍
增值稅專用發票(簡稱專用發票)只限于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領購使用,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不得領購使用。
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領購使用專用發票:
(一)會計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會計制度和稅務機關的要求準確核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者。
(二)不能向稅務機關準確提供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數據及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者。
(三)有以下行為,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專用發票;
2.向個人或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買取專用發票;
3.借用他人專用發票;
4.向他人提供專用發票;
5.未按規定開具專用發票;
6.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
7.未按規定申報專用發票的購、用、存情況;
8.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四)銷售的貨物全部屬于免稅項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納稅人如已領購使用專用發票,稅務機關應收繳其結存的專用發票。
另外,國家稅務總局還規定,納稅人當月購買專用發票而未申報納稅的,稅務機關不得向其發售專用發票。
二、專用發票開具范圍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包括視同銷售貨物在內)、應稅勞務,根據增值稅細則規定應當征收增值稅的非應稅勞務(以下簡稱銷售應稅項目),必須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下列情形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一)向消費者銷售應稅項目。
(二)銷售免稅貨物。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免稅貨物一律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免稅糧食除外)。如違反規定開具專用發票的,對其開具的銷售額依照增值稅適用稅率全額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三)銷售報關出口的貨物、在境外銷售應稅勞務。
(四)將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五)將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六)提供非應稅勞務(應當征收增值稅的除外)、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
向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應稅項目,可以不開具專用發票。
另外,國家稅務總局還規定,自1995年7月1日起對商業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的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對生產經營機器、機車、汽車、輪船、鍋爐等大型機械、電子設備的工商企業,凡直接銷售給使用單位的,應開具普通發票,如購貨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銷貨方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