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四、組織結構
組織結構能夠為規劃、執行、控制和監督活動提供框架,以實現企業整體目標。企業的不同部分組合起來的方式有多種。
對組織架構設汁與運行的效率和效果,企業應當定期進行全面評估,發現組織架構設計與運行中存在缺陷的,應當進行優化調整。
按照《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1號—組織結構(《第1號指引》)的要求,企業在設計組織架構時應遵守四大原則:
1.組織結構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建立規范的公司治理結構,明確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的職責權限、任職條件、議事規則和工作程序,確保決策、執行及監督等方面的職責權限,互相分離,形成制衡。
此外,指引中更強調企業在處理“三重一大”問題上,即(1)重大決策、(2)重大事項、(3)重要人事任免及(4)大額資金使用,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實行集體決策審批或者聯簽制度。任何個人不得單獨進行決策或者擅自改變集體決策意見。
2.企業應當按照科學、精簡、高效、透明、制衡的原則,綜合考慮企業性質、發展戰略、文化理念和管理要求等因素,合理設置內部職能機構,明確各機構的職責權限,避免職能交叉、缺失或權責過于集中,形成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制約、相互協調的工作機制。
3.企業應當根據組織架構的設計規范,對現有治理結構和內部機構設置進行全面梳理,確保企業治理結構、內部職能機構設置和運行機制等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
4.企業擁有子公司的,應當建立科學的投資監控制度,通過合法有效的形式履行出資人職責、維護出資人權益,重點關注子公司特別是異地、境外子公司的發展戰略、年度財務預決算、重大投融資、重大擔保、大額資金使用、主要資產處置、重要人事任免、內部控制體系建設等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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