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勞動合同制度
1.勞動合同的訂立
按照就業方式劃分 | 全日制 | 傳統就業的主要方式。 |
非全日制 | 以小時計酬為主,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 | |
按照勞動合同期限劃分 | 固定期限 |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 |
無固定期限 |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3)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 | 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 |
按照勞動合同主體的數量劃分 | 個人勞動合同 | 指由單個的勞動者本人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合同主體一方為單一或者唯一勞動主體,是勞動合同的主流形態。 |
集體勞動合同 | 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 | |
形式 | 書面 | (1)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口頭(例外) |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 |
內容 | 必備條款 |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3)勞動合同期限;(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6)勞動報酬;(7)社會保險;(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
內容 | 約定條款 | (1)試用期;(2)培訓;(3)保守秘密;(4)補充保險;(5)福利待遇。 |
試用期 | (1)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2)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4)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 |
勞動合同全部無效或部分無效: (1)欺詐、脅迫、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
2.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
1)勞動合同的履行
用人單位的主要義務 | 加班 | 1.不得強迫加班 2.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加班費 |
欠薪處理 | 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 |
勞動者的權利 | 1.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 2.批評、檢舉和控告 |
2)勞動合同的變更
不需要變更的 | 用人單位如果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
變更內容合同 | 協商一致,書面形式 |
3)勞動合同的解除
隨時解除 | 預告解除 |
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 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外工作 |
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 | |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 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崗仍不能勝任 |
與其他單位同時建立勞動關系,拒不改正 | 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仍不能變更勞動合同內容。 |
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與單位訂立勞動合同 | |
被追究刑事責任 |
【不得解除和優先留用】
不得預告解除或經濟性裁員 | 經濟性裁員時應當優先留用 |
職業危害作業勞動者未做離崗體檢的(職業病 | 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
在本單位因工負傷或患上職業病,喪失勞動能(殘) | 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
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治療) | 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撫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6個月內重新招人,應通知被裁減人員,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 |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 | |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退休年齡不到5年(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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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
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1)單位提出,與勞動者協商解除。
(2)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3)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合法解除:支付補償金N,違法解除:支付賠償金2N)
(1)月工資=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工資高于當地職工月工資三倍的,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最高不超12年)
(2)工作年限
①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②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
③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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