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行政訴訟制度
1.行政訴訟的法院管轄
級別管轄 |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
地域管轄 |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3)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
2.行政訴訟證據的種類
(1)書證;(2)物證;(3)視聽資料;(4)電子數據;(5)證人證言;(6)當事人陳述;(7)鑒定意見;(8)勘驗筆錄、現場筆錄。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3.行政訴訟的起訴和處理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4.行政訴訟的審理、判決和執行
一般規定 | (1)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2)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訴處理: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
一審 | (1)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2)判決類型:①駁回訴訟請求判決;②撤銷判決;③履行判決;④變更判決;⑤確認判決。 |
簡易程序 | (1)適用情形:①被訴行政行為是依法當場作出的;②案件涉及款額2000元以下的;③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45日內審結。 |
二審程序 | (1)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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