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司法考試刑法試題(一)答案
一、單項選擇題
1.C 2.C 3.A 4.D 5.D 6.B 7. C 8.A 9. A 10.C 11.D12.D 13.A 14.A 15.D 16.B 17. C 18. A 19.A 20.D
二、多項選擇題
21. ABC 22. BD 23.ABD 24.ABC 25.ABCD 26.ABCD
27. ABCD 28.ABCD 29.ABD 30. ABC 31.BD 32.BCD
三、不定項選擇題
33.ABC 34.A 35.ABD 36.D 37.AD
38.AB 39.BCD 40.C 41.A 42.ABC
四、有爭議真題
1.C 2.BCD 3.AD 4.A 5.ABD 6. BCD
第二部分 案例分析題
一、案例分析題技巧
(一)卷四案例分析題一般按五步驟進行:
第一步:“找行為”。根據通說,罪數的確定標準是犯罪構成要件。但在司考中,筆者認為通過找行為的方法來確定罪數則比較可行,因為尋找構成要件是件復雜的事情。一般認為,找到了幾個行為就找到了幾個罪名。
第二步:“析行為”。所謂析行為,就是對找出的行為之間的關系進行分析,看它們之間有無包容關系、牽連關系、競合關系、轉化關系、吸收關系,等等。通過析行為,基本上可以把罪數確定下來。
第三步:“定罪名”。確定罪數后,緊接著就是確定具體罪名:包括罪與非罪(年齡、主觀方面、正當防衛等方面考察)、此罪與彼罪。
第四步:“定形態”。犯罪形態是分析題中經常會涉及到的,包括共犯形態、停止形態等,特別是共犯中的停止形態的認定。
第五步:“論處罰”。前四步都是定罪部分,第五步則是考察量刑部分。在分析題中,并不需要寫出具體的處罰情況(如判決多少年等),但下列兩種情況可能會考到,因而在做題中必須注意:一是法定量刑情節的把握(如應當情節與可以情節);二是對一些特殊的法定刑的把握(如綁架后殺害被綁架人的,只能判死刑等)。
(二)卷四問題類型
第一類:(1)根據刑法原理和法律規定,分析行為人的刑事責任。(2)根據刑法規定與刑法原理,對本案進行全面分析。(3)根據刑法規定進行分析,并提出處理意見。
答:1、定性(罪名、罪數、共犯形態、罪數形態);2、量刑(法定情節)
第二類:(1)根據以上案情,回答下列問題。
答:針對問題回答
第三類:(1)分析各行為的性質。(2)如何定罪處罰。(3)如何定性。
答:1、定性(罪名、罪數、共犯形態、罪數形態)
(三)罪數認定
1.想象競合犯與法條競合犯的區別
想象競合犯與法條競合犯之間的區別有:(1)想象競合犯觸犯的數法條之間沒有從屬或交叉的關系;而法條競合犯觸犯的數法條之間必有從屬或交叉的關系。(2)想象競合犯處罰:A特別法優于普通 B重優于輕法(交叉、明文規定(如偽劣產品犯罪)
2.轉化犯的問題
(1)非法拘禁他人,故意暴力毆打致被拘禁人造成重傷、死亡的,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論處。
(2)刑訊逼供致人傷殘、死亡的,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論處。
(3)虐待被監管人造成重傷、死亡的,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論處。
(4)聚眾斗毆造成重傷、死亡的,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論處。
(5)非法組織賣血、強迫賣血致人重傷的,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6)在盜竊、詐騙、搶奪過程中使用暴力、威脅轉化為搶劫罪的。
(7)攜帶兇器搶奪的,以搶劫罪論處(是否屬于轉化罪尚未定論)。
3.包容關系
法律上把一個犯罪作為另一個犯罪的處罰的情節,不要數罪并罰的情形主要有:
(1)綁架并殺害人質的。
(2)拐賣婦女又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3)拐賣婦女又強迫、引誘、容留被拐賣的婦女賣淫的。
(4)組織賣淫又有強迫、引誘、容留婦女賣淫的犯罪。
(5)以強奸的手段迫使賣淫的。
(6)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又非法拘禁被組織者的。
(7)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暴力抗拒緝查的。
(8)走私、制造、販賣、運輸毒品時,武裝掩護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4.法定從一罪處罰不適用數罪并罰的情形
(1)盜竊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以盜竊罪論處。
(2)偽造貨幣又出售、運輸偽造的貨幣的,以偽造貨幣罪一罪從重處罰。
(3)私拆、毀棄郵件從中竊取財物的,以盜竊罪一罪從重處罰。
(4)受賄而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的,擇一重罪處罰,不實行數罪并罰(刑法第399條第3款)。
5.法定應當數罪并罰的情形
(1)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對被組織人、被運送人有殺害、傷害、強奸、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2)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務罪,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3)犯保險詐騙罪,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4)納稅人繳納稅款后,采取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以偷稅罪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的,以騙取出口退稅罪定罪處罰,并且要數罪并罰。
(5)犯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并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6)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強奸被收買的婦女的,數罪并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有非法拘禁、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數罪并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以拐賣婦女、兒童罪一罪處罰。
(7)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8)挪用公款后又使用挪用的公款犯罪的,數罪并罰。
二、模擬考題
1.李某原系某國有外貿公司經理,2006年3月年因涉嫌犯罪被捕。李某具有以下涉案事實:2001年:在一外貿業務中,李某輕信外商,擅自變更結算方式,使公司數百萬元貨物被騙,導致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的損失;多次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不合格商品,使公司遭受100多萬元損失。2002年,李某受朋友王指使,明知王某在走私毒品而挪用本單位100萬元現金給其做毒資,并收受王某給予的10萬元好處費。2003年,甲為了使單位獲取超額利潤,在明知其所出口的電器產品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國家標準的情況下,仍然大量進貨銷售,銷售金額總計達到180萬元,結果被國外相關部門查處,經查驗,該電器產品不會威脅消費者的安全。2004年,李某酒后攜帶兇器在辦公樓道強奸婦女,黑夜中遇到乙便實施暴力,乙發現是自己的領導李某,便喊李的名字,李一聽便住手,還向乙道歉說:“對不起,開個玩笑。”2005年3月2日,李某外出開會,其司機在超車時,將在人行道上系鞋帶的婦女趙某撞倒,身受重傷。此時司機某踩了剎車,但聽李某說,“去他的,我們走。”于是司機駕車逃跑,趙某由于得不到及時救治而死亡。問題:根據有關的刑法理論和刑事法律分析李某的刑事責任
2.2004年鐘某在擔任某村主任期間,先后利用職務之便侵吞代征、代繳稅款,用于其個人揮霍、享樂,罪行暴露后逃到某偏僻農村,通過變造身份證在該地隱居下來,并在一鄉鎮企業獲得一份會計工作。2年后與當地一婦女結婚,婚后生育一女,按規定他們只能生一胎,其妻被節育。由于受封建思想的影響,鐘某重男輕女,非要再生一個兒子。于是擅自為妻子摘取宮內節育器,使妻懷第二胎。在其妻懷第胎初期,縣計生委根據群眾反映派人上門作工作。鐘某非但不聽,反而將縣計生委的工作人員打成重傷,此事在當地群眾中產生非常惡劣的影響。鐘某知道這下闖了禍,于是帶鄉鎮企業的10萬元現金,攜妻女逃到上海。2006年7月以來,為了生存,鐘某在上海組織了一些未成年人,強迫他們在外灘進行乞討。10月,鐘某妻子產下一女嬰,鐘某很不高興,一氣之下就把嬰兒而丟進黃浦江,幸好被人救起。11月,鐘某偽造某公司印章,冒用公司名義與一貿易公司簽訂了一份標的為50萬元的買賣合同,合同規定:貿易公司先期給付鐘某5萬元貸款,待合同履行完畢后,貿易公司將全部貨款補齊,鐘某拿到5萬元貨款攜家人后逃匿。12月,在妻子勸說下,鐘某來到公安機關,交代了上述所有罪行。
問題:鐘某涉及到的罪名有哪些?根據有關的刑法理論和刑事法律分析李某的刑事責任。
3.甲、乙是同鄉,一起在上海打工。由于缺乏技術,難以賺錢,遂相約從1998年開始實施犯罪行為。1998年2月至2000年2月兩年間,甲、乙兩人事先約定,由甲出面用黃銅制品冒充金飾品向路人行騙,乙在一旁幫著兜售,兩人先后數十次用相同的方法騙得人民幣80000元。甲、乙最后一次行騙時,被丙識破,甲便唆使乙毆打丙,丙被迫還擊。正好路過的行人丁見狀,誤認為丙在搶劫,便用隨手撿得的磚塊猛擊丙,造成丙頭部嚴重破裂,構成重傷。甲、乙趁機逃脫。2002年4月7日晚,甲、乙二人受己的委托,將己的債務人私營業主戊從工廠綁架至市郊的一空房內,將戊的雙手銬在窗戶鐵欄桿上,強迫他答應通知家人拿10萬元支付己的債務,否則除掉戊,戊被關在空房內三天。2003年8月,甲約乙一起去教訓甲妻(甲實際上想殺死妻子),乙于是同去,結果甲卻殺了其妻。2004年1月,甲某與情婦關系惡化,便讓乙某幫助殺死其情婦,乙同意。期間甲乙二人多次預謀,甲某還帶乙某到情婦家窺伺作案地點,辨認情婦。某日甲某與乙某電話聯系,稱當日下手機會最好,讓乙某以抄電表為由進入情婦家,將其掐死。乙某按甲某授意,到情婦家,假裝看電表,伺機作案,后因不忍下手而離去。
問題:請根據刑法規定與刑法原理,對本案進行全面分析。
4.2005年2月13日,王某、胡某二人以每包20元的價格花200元買了10包茶葉。并于晚上強行闖進某歌舞廳老板張某的家中,他們以每包500元的價格強行推銷給張某,否則威脅要向警方揭發張某從事容留婦女賣淫活動,張某迫于他們的淫威花了10000元買20包,后張某報案。2月20日,王某、胡某二人去博物館槍殺張某,結果兩人開槍均沒擊中,王某卻擊中了一件一級文物。3月18日,王某、胡某二人經過一段時間密謀,商定對一家銀行實施搶劫。后感到人數不夠,又邀約李某(17歲)提供作案工具,李某同意。作案前,王某、胡某二人制定了詳細計劃。3月27日上午,王某、胡某二人商定:當晚到銀行作案,如果有人發覺,就用刀子逼住或把人打昏,接著王某和胡某又察看了地形,選擇了作案后的退路,并讓李某帶著作案工具當晚8時在銀行門口等候。下午,李在買水果刀等作案工具時,因行跡可疑,被當地公安人員盤問,李蒙混過去,心中害怕,打電話告之王某、胡某二人,說自己得了急病去不了。胡某得知李不來,預感到什么,也很害怕,晚上去公安機關自首,并向警方揭發王某晚上的行動。王某當晚8時等候胡、李二人不果,由于沒有作案工具,就只好放棄搶劫,正要離開,發現銀行門口有一長發少女,頓起歹念,遂把少女打昏在地,欲強奸,才發現該女子實為男子。正當王某欲離開,胡某帶著警察趕到,王某被抓。據王交代,王為自由職業者,其妻子為某國有單位會計,2003年6月,王與其妻子合謀,利用其妻子的職務便利,采用篡改發票的方法,騙取了該單位的20萬元。2004年7月,王某對信用卡非常感“興趣”,持有了大量的其朋友偽造的信用卡,并且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多張信用卡。2004年9月,王某盜竊一把手槍,在野外練槍法時,不小心把一段國防通信線路打斷,造成該線路通信中斷3小時。問題:結合刑法原理與刑法規定,分析王某、胡某、李某、王妻的刑事責任。
5.朱保因畢業后找不到工作,失業在家,一日與高中同學打麻將,突發奇想,就想在家里開設一“茶館”,招同學朋友來打麻將。朱保遂在郊區租了一隱蔽的住處,向愛打麻將的同學朋友發出邀請,但其本人自稱“手氣不好”,從不親自參與,而只在一旁提供茶水點心服務,從中抽“份子”,每桌每小時25塊錢,“小費錢”另給。久而久之,朱保開設的“茶館”在當地名聲大了起來,每日收入竟有五六百塊錢,朱保還租了一輛汽車,為前來賭錢的同學提供接送服務。朱保的同學肖漢和樊明,經常在朱保處賭錢,見朱保發財,便提出要求入伙加入,被朱保拒絕。兩人就想“攪場子”,于2002年2月間穿著從街上雜貨攤買來的警服、警棍、仿真玩具手槍,假冒警察沖入朱保的茶館“抓賭”,“沒收”財資8300元。朱保從此沒有聲張,只是向肖漢和樊明想要回8300元錢,被二人拒絕。于是朱保也來一個“黑吃黑”,于2002年3月間將肖漢的女兒從幼兒園接走,關押在一地下室內,打電話叫肖漢拿8300元錢贖人,肖漢一直沒有回應,十來天朱保未給肖漢的女兒送飯竟致其活活餓死。肖漢得知噩耗后持一鐵棍上門報復,照著朱保的腦袋就打,被朱保奪過鐵棍將肖漢打成重傷,其本人也受輕傷。則本案中朱保、肖漢、樊明各構成何罪,試分析之?
6.葛某,個體戶,因業務關系與工商銀行上海市分行業務部的會計楊某、出納朱某認識。2001年5月間,葛某找到楊某,說自己因做生意想貸款但又沒有抵押,能不能另想他法從銀行的帳上搞出10萬塊錢借他用一用馬上就還,并許諾會給其好處。于是楊某利用職務將銀行客戶資金10萬元挪出,在帳上寫明去向為“拆借,3個月后歸還”,借給葛某使用,后葛某2個月后歸還10萬元時給楊某1萬元作為“辛苦費”。后葛某見出納朱某與銀行另一出納共同管理保險柜現金,就勸說朱某一起與他盜竊保險柜,朱某同意。2002年4月13日,朱某向葛某要了一把螺絲刀將業務部窗上鋼筋鋸斷。2002年4月13日上班時,朱某又將葛某帶入營業部藏在一大壁柜中,中午趁營業部其它人員吃飯之時,將鑰匙給葛某并指認了保險柜及另一位有鑰匙的出納的辦公桌,并告知現在銀行沒人,于是也出去吃飯。葛某遂先撬開另一位有鑰匙的出納的辦公桌得到第二把鑰匙,連同朱某給的鑰匙,用兩把鑰匙打開保險柜,竊得現金26萬。之后又撬開朱某的辦公桌,以免其受到懷疑。兩人事后各分得13萬。分析本案中楊某、朱某、葛某各構成何罪?
7.牛某1997年因詐騙罪被判刑4年,于2001年11月刑滿釋放。牛某被釋放后,參加了當地的一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開設夜總會,組織多名青年男子向同性戀者提供性服務,2年間非法獲利25萬元。2002年楊某參加某區進行區長選舉,為擊敗競爭對手,就請牛某、崔某等黑社會成員幫其將另一侯選人邵某打成殘廢,從而不能參加競選。牛某、崔某(17周歲)一同謀劃傷害邵某,兩人約定在2001年6月18日晚趁邵某下班回家時將其打傷。但由于崔某害怕,并沒有去現場。牛某一人將邵某打成重傷。牛某覺得楊某付的1萬元太少,就打電話給楊某,讓楊某再拿1萬元,否則就向公安機關告發。楊某只得再支付1萬元。2003年2月,牛某準備改過自新,遂脫離黑社會,便應聘到某私營公司任會計。5月,周某找到牛某(周與牛某在監獄服刑時成為朋友),謊稱購買木材,需款20萬元,要求幫助解決。牛答應幫忙。6月牛某挪用20萬元單位資金給周某。周某用此款償還了個人債務。9月,周又找到牛,謊稱去東北訂一筆木材的合同,已付押金18萬元,還需款50萬元,要求幫助解決。在周的催促下,牛又挪用了10萬元給周。此款被周用于償還債務和揮霍。2004年1月,牛挪用單位資金16000元,其中去外省某市找周催款的路費開支2000元。自2003年6月至2004年1月,牛累計挪用公款31.6萬元,其中,周以欺騙手段從中騙取30萬元,均用于償還債務和揮霍。案發前,牛歸還25、6萬元。案發后追回款物計人民幣2萬余元,尚有4萬元無法償還。
問題:請根據上述案情,分析牛某、許某、崔某、周某的刑事責任。
8.自1998年始,何某就準備籌集資金開公司。1999年8月,何某在國內各地的因特網站上一口氣申請了100多個免費個人主頁空間,制作淫穢網站,建立“酷美女網際樂園”,同時,將國外一些廣告商的廣告頁鏈接到“樂園”的主頁和欄目上,結果不到2個月,何某通過他的色情網站傳播淫穢圖片10000多張,色情小說100多部,總訪問量高達30多萬人,獲取國外廣告商匯票3張,共計1128美元。為了進一步籌集資金,1999年3月16日晚,何某受李某之約,一起去偷某商店。何某在店外望風,李某進入店內行竊。李某在偷竊過程中,發現店內只有某婦女郭某一人值班,于是就心生歹念,準備強奸郭某。郭某被驚醒后,極力反抗。李某害怕被人聽見,就順手拿起桌子上的一把刀,將郭某刺成重傷。李某隨后拿走現金8000元。李某在店外給何某現金3000元,二人準備離開之際,被聯防隊員發現。何某和李某分開逃跑。李某見聯防隊員緊追不舍,就拿出隨身攜帶的匕首進行威脅,后被趕到的警察抓獲,而何某則趁亂逃走。李某被抓后,交代了自己和何某共同盜竊的犯罪事實以及自己1年前的詐騙4000元的犯罪事實,并告發何某有建立淫穢網站行為,后經查屬實。1999年4月,為了逃避警方追捕,何某隱名逃到海南,承包經營某礦井采礦業務。何為了降低采礦成本,雇傭20多名童工從事井下采礦作業,其中一名年約12歲的童工因體質瘦弱而累死在井下。2000年1月,何某隱瞞已經結婚事實,采用欺騙的方法與礦井女會計以夫妻名義同居,并與2000年底生有一女。2002年初,何某終于籌集足夠資金,開設了一家“何氏經貿公司”。在公司運轉期間,何某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裝品,銷售金額達10萬元,但沒有給消費者造成嚴重后果。2003年2月3日晚,何某趁其“妻”(礦井女會計)會娘家之機,喬裝打扮后外出作案。當何來到一昏暗僻靜之處,見前面有一婦女,便將其擊倒后實施奸淫。事畢又搶劫該婦女的挎包一只,內有錢財若干,然后逃離現場。哪知被害婦女竟是何某“妻”,連夜到公安機關報案。當何某“妻”報案回到家中,發現自己的挎包已在家中桌上,知是自己丈夫所為,遂與丈夫發生爭吵。何知道所奸之人為自己“妻”,所搶之物為自己家中財物,以為無事。問:
(1)何某制作色情網站,賺取廣告費的行為如何定性?說明理由。
(2)何某和李某相約去偷某商店的行為,各自如何定性?在量刑時需考慮哪些量刑情節。
(3)何某招聘童工從事礦井作業的行為如何定性?說明理由。
(4)何某隱瞞已經結婚事實,采用欺騙的方法與礦井女會計以夫妻名義同居,并生有一女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說明理由。
(5)何某開設“何氏經貿公司”期間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裝品的行為如何定性?說明理由。
(6)何某在2003年2月3日晚所實施的行為如何定性?說明理由。
9.被告人楊某系上海某書店業主(個體)。2000年7月,被告人楊某與北京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合作經營合同,約定雙方合作成立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上海辦事處,由北京方面提供貨源并負責銷售,被告人楊某提供經營、倉儲場地,雙方合作經營圖書業務,北京公司按銷售額的5%給付楊某費用。后在實際履行中,楊某并未按照合同提供專用場地,而是由北京方面提供貨源,圖書發至楊某店內后,由楊某掌握并按北京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底價格進行代售。2000年10月,楊某為償還其原有的個人債務,趁北京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派駐上海的人員回京休假之機,將北京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發至其店內銷售的價值人民幣29萬元的圖書攜帶逃匿至江蘇某市,后楊某將該批圖書低價銷售或折價用于償還個人債務。被公安機關抓獲后,被告人楊某表示愿意退贓,只是實際上無償還能力。后來警方查明楊某還犯有下列犯罪事實:高某與楊某是同學,關系一直很好。1999年2月8日,高某攜帶一黑包突然造訪,說要楊某為其保管一段時間。楊某再三追問才得知是走私來的100克海洛因,不敢收下,經不住高某的再三請求后收下。過了幾天,高某又送來5萬元,說是朋友搶來的,只要代管一周,就給5000元酬謝。楊某也勉強答應。1998年4月9日,楊某到某綜合商場購買電池,乘售貨員郭某給別的顧客服務時,當著其他顧客的面,從柜臺中拿出作為樣品陳列的手機(價值人民幣3000元),然后出門上公共汽車逃走,郭某發現后,乘出租車追趕,但讓楊某逃脫。問:對楊某的行為如何定性?
10.甲找到在某國有公司任出納員的朋友乙,提出向該公司借款5萬元用于購買假幣,并許諾出售假幣獲利后給乙好處費。乙便擅自從自己管理的公司款項中借給甲5萬元。甲拿到5萬元后,讓丙從外地購得假幣若干,然后在本地出售。出售一部分后,甲便送給乙2萬元好處費。甲后來在出售假幣的過程中被公安人員抓獲。甲如實交代了讓丙購買假幣和自己出售假幣的行為,還主動交代了自己使用面值5000元的假幣購買家電產品的事實,但未能如實說明購買假幣的5萬元現金的來源。乙得知甲被抓后,擔心受刑罰處罰,便攜帶10萬元公款潛逃外地,后被司法機關抓獲歸案。試根據刑法原理及刑法規定分析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11.甲(女,1984年7月20日生)因其同居男友乙已另有新歡丙而生恨意。2004年6月7日,甲得知當晚丙一人獨居于郊外的出租屋,遂叫來好友丁(男,1986年12月13日生),要其晚上去強奸丙,并給了500元“報酬”給丁,丁同意。晚9點,甲領著丁來到丙住處附近,指認了出租屋,并給了丁一把其從男友處偷來的鑰匙。晚10點左右,丁找到出租屋,因房門未鎖而順利進入房間,正欲強奸時,遭到被害人極力反抗。黑暗中丁用力反復將被害人頭部向墻體撞去,見被害人不再反抗于是拉開電燈。丁準備強奸時發現被害人已沒有了氣息,遂匆忙逃走。回家后,丁越想越怕,便告知父母。其父母反復規勸,并硬拉著丁到公安機關交待了罪行。案發后查明:
1、甲已有三個月身孕;
2、甲于2003年1月4日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500元;
3、被害女子并非丙,而是丙的另一同室女友戊,丙當晚因加班末歸;
4、戊因丁的暴力而死亡。
閱讀分析上述案例后,請回答以下問題:
(1)甲、丁的犯罪行為構成何罪?構成一罪還是數罪?并簡要說明理由。
(2)甲、丁原想強奸丙,實際上加害了丙的同室女友戊。這對甲、丁的定罪量刑有無影響?為什么?
(3)對甲能否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為什么?
(4)甲是否構成累犯?為什么?
(5)指出丁具備的法定量刑情節及其處罰原則。
12.甲為了騙取保險金,花1萬元買來一輛二手名牌轎車,通過在某國有保險公司擔任業務員的好友乙經辦,向該保險公司謊報轎車價值為20萬元,投保車輛盜搶、毀損險。之后,甲找中學生丙(男,15歲),給丙5千元報酬,請丙將停在甲自家平房前的轎車燒毀。丙問為什么,甲說那是鄰居的車,要燒掉報復鄰居。丙說沒問題,十天以內解決。丙拿錢帶上同學丁(男,15歲)一起吃喝、上網吧。丁問丙哪來許多錢,丙告以實情,并請丁幫忙,丁答應,并搞來一大瓶汽油放在丙家,準備點火用。此間,甲擔心轎車離自已家太近,燒車會燒到自家和鄰居的房屋,就打電話告訴丙放棄燒車,并讓丙將5千元錢退回。丙已將錢花去大半,無法償還,聽后十分著急,一邊答應停止行動,過幾天退錢,一邊通知丁就在當晚行動。丁答應,約定當晚在燒車地點匯合。晚上,丙帶上汽油瓶到燒車地點,丁因害怕未去。丙久等丁未果,遂決定單獨行動。丙將汽油潑到車上,點火燒車,然后躲在一邊察看動靜。丙見火越燒超大,十分害怕,急忙打電話報火警,并急叫附近四鄰滅火。由于丙報警、喊人救火及時,僅燒毀轎車、烤糊了鄰近該轎車的幾間房屋的門窗和屋格,未造成其他后果。事后,甲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派乙核定險損事故。乙明知甲虛報保險標的價值、惡意制造了這起保險事故,但考慮是朋友關系,還是給其出具了保險事故評估證明,致使保險公司全額賠付甲20萬元保險金。 案發后,乙在審訊期間主動交待:在三個月前曾利用職務上便利虛構一起車險事故,從本公司騙領到5萬元賠款,據為已有。
閱讀分析上述案例后.請回答以下問題:
(1)甲、乙、丙各構成何罪或何罪的共犯(只需指明甲、乙、丙分別就哪一事實成立何罪或何罪之共犯,不必說明理由)。
(2)丁的行為是何種犯罪形態(既遂、未遂、預備、中止)?并簡要說明理由。
(3)根據本案給出的事實,指出哪些被告人具有何種法定量刑情節。
三、歷年真題
1.2006年試卷四第四題
甲在2003年10月15日見路邊一輛面包車沒有上鎖,即將車開走,前往A市。行駛途中,行人乙攔車要求搭乘,甲同意。甲見乙提包內有巨額現金,遂起意圖財。行駛到某偏僻處時,甲謊稱發生故障,請乙下車幫助推車。乙將手提包放在面包車座位上,然后下車。甲乘機發動面包車欲逃。乙察覺出甲的意圖后,緊抓住車門不放,被面包車拖行10余米。甲見乙仍不松手并跟著車跑,便加速疾駛,使乙摔倒在地,造成重傷。乙報警后,公安機關根據汽車號牌將甲查獲。
訊問過程中,雖有乙的指認并查獲贓物,但甲拒不交待。偵查人員丙、丁對此十分氣憤,對甲進行毆打,造成甲輕傷。在這種情況下,甲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實,同時還交待了其在B市所犯的以下罪行:2003年6月的一天,甲于某小學放學之際,在校門前攔截了一名一年級男生,將其騙走,隨即帶該男生到某個體商店,向商店老板購買價值5000余元的高檔煙酒。在交款時,甲聲稱未帶夠錢,將男生留在商店,回去拿錢交款后再將男生帶走。商店老板以為男生是甲的兒子便同意了。甲攜帶煙酒逃之夭夭。公安機關查明,甲身邊確有若干與甲騙來的煙酒名稱相同的煙酒,但未能查找到商店老板和男生。
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后,甲稱其認罪口供均系偵查人員丙、丁對他刑訊逼供所致,推翻了以前所有的有罪供述。經檢察人員調查核實,確認了偵查人員丙、丁對甲刑訊逼供的事實。
問題:請根據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上述案例中甲、丙、丁的各種行為及相關事實分別進行分析,并提出處理意見。
【答案】
刑法部分:(1)甲開走他人面包車的行為構成盜竊罪,即使面包車沒有鎖,但根據社會的一般觀念,該車屬于他人占有的財物,而非遺忘物。(2)甲對乙的行為構成搶劫罪,甲雖然開始打算實施搶奪,但在乙抓住車門不放時,甲加速行駛的行為已經屬于暴力行為,因而不是轉化型搶劫,而應直接認定為搶劫罪,而且屬于搶劫罪的結果加重犯。(3)甲對男生的行為構成拐騙兒童罪而不構成拐賣兒童罪。表面上看甲以兒童換取了商品,但這種行為并非屬于出賣兒童,商店老板也沒有收買兒童的意思。(4)甲對商店老板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2.2005年試卷四第二題
丁某系某市東郊電器廠(私營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廠長,2003年因廠里資金緊缺,多次向銀行貸款未果。為此,丁某仿照銀行存單上的印章模式,偽造了甲銀行的儲蓄章和行政章,以及銀行工作人員的人名章,偽造了戶名分別為黃某和唐某在甲銀行存款額均為50萬元的存單兩張。隨后,丁某約請乙銀行辦事處(系國有金融機構)副主任朱某吃飯,并將東郊電器廠欲在乙銀行辦事處申請存單抵押貸款的打算告訴了朱某,承諾事后必有重謝。朱某見有利可圖,就讓丁某第二天到辦事處找信貸科科長張某辦理,并答應向張某打招呼。次日,丁某來到乙銀行辦事處。朱某將其介紹給張某,讓其多加關照。
張某在審查丁某提交的貸款材料時,對甲銀行的兩張存單有所懷疑,遂發函給甲銀行查詢。此時,丁某通過朱某催促張某,張某遂打電話詢問查詢事宜。甲銀行儲蓄科長答應抓緊辦理,但張某未等回函,就為丁某辦理了抵押貸款手續,并報朱某審批。后甲銀行未就查詢事宜回函。
朱某審批時發現材料有問題,就把丁某找來詢問。丁某見瞞不過朱某,就將假存單之事全盤托出,并欺騙朱某說有一筆大生意保證掙錢,貸款將如期歸還,并當場給朱某10萬元好處費。朱某見丁某信誓旦旦,便收受了好處費,同意批給丁某100萬元貸款。丁某獲得貸款后,以感謝為名送給張某5萬元,張某予以收受。丁某將貸款全部投入電器廠經營,結果虧損殆盡,致使銀行貸款不能歸還。檢察機關將本案起訴至法院。
問題:簡析丁某、朱某和張某涉嫌犯罪行為觸犯的罪名,然后根據有關的刑法理論和法律規定確定三人分別應如何定罪處罰。
【答案】(1)丁某:偽造企業印章罪,偽造金融憑證罪,金融憑證詐騙罪,貸款詐騙罪,行賄罪。其中:①偽造企業印章罪和偽造金融憑證罪之間存在牽連關系,按照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應定偽造金融憑證罪;②偽造金融憑證罪與金融憑證詐騙罪之間又存在牽連關系,按照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應以金融憑證詐騙罪論處;③金融憑證詐騙罪與貸款詐騙罪之間也存在法條競合關系,按照重法優于輕法的原則,應以金融憑證詐騙罪論處。綜上,丁某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和行賄罪,應實行數罪并罰。
(2)朱某:金融憑證詐騙罪的共犯和受賄罪,應實行數罪并罰。
(3)張某: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失職罪和受賄罪,應實行數罪并罰。
3.(2004年試卷四第六題)
甲男與乙男于2004年7月28日共謀入室搶劫某中學暑假留守女教師丙的財物。7月30日晚,乙在該中學校園外望風,甲翻院墻進入校園內。甲持水果刀闖入丙居住的房間后,發現房間內除有簡易書桌、單人床、炊具、餐具外,沒有其他貴重財物,便以水果刀相威脅,喝令丙摘下手表(價值2100元)給自己。丙一邊摘手表一邊說:“我是老師,不能沒有手表。你拿走其他東西都可以,只要不搶走我的手表就行。”甲立即將刀裝入自己的口袋,然后對丙說:“好吧,我不搶你的手表,也不拿走其他東西,讓我看看你脫光衣服的樣子我就走。”丙不同意,甲又以刀相威脅,逼迫丙脫光衣服,丙一邊順手將已摘下的手表放在桌子上,一邊流著淚脫完衣服。甲不顧丙的反抗強行摸了丙的乳房后對丙說:“好吧,你可以穿上衣服了。”在丙背對著甲穿衣服時,甲乘機將丙放在桌上的手表拿走。甲逃出校園后與乙碰頭,乙問搶了什么東西,甲說就搶了一只手表。甲將手表交給乙出賣,乙以1000元價格賣給他人后,甲與乙各分得500元。
問題:請根據刑法規定與刑法原理,對本案進行全面分析。
【答案】(一)關于甲和乙的行為(1)甲、乙構成搶劫罪共犯。因二人有搶劫的共同故意和搶劫的共同行為。甲、乙的搶劫屬于入戶搶劫,因為丙的房間屬于其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由于乙與甲共謀入戶,甲事實上也實施了入戶搶劫行為,所以乙雖沒有入戶,對乙也應適用入戶搶劫的法定刑。綜合本案主客觀方面的事實,可以認定甲為主犯,乙為從犯,對于從犯乙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2)甲、乙雖構成搶劫罪共犯,但二人的犯罪形態不同:①甲的搶劫屬于犯罪中止。因為在當時的情況下,甲完全能夠達到搶劫既遂,但他自動放棄了搶劫行為;由于搶劫中止行為沒有造成任何損害,所以,對于甲的搶劫中止,應當免除處罰。②乙的搶劫屬于犯罪未遂。一方面,不能因為甲事實上取得了手表,就認定乙搶劫既遂,因為該手表并非甲搶劫既遂所得的財物;另一方面,乙并沒有自動放棄自己的搶劫行為,甲的中止行為對于乙來說,屬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根據刑法規定,對于未遂犯乙,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關于甲的行為(1)甲逼迫丙脫光衣服并猥褻丙的行為,成立強制猥褻婦女罪。(2)甲乘機拿走丙手表的行為,成立盜竊罪。因為拿走手表的行為完全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拿走手表已不屬于搶劫罪中的強取財物的行為,即不屬于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壓制或足以壓制了被害人反抗而取得手表的情形。所以,不能將取得手表的事實評價在搶劫罪中,而應另認定為盜竊罪。
(三)關于乙的行為(1)乙的行為不成立盜竊罪。乙客觀上為甲盜竊手表起到了一定作用(望風),但乙并不明知甲會盜竊財物,所以,乙并不與甲構成盜竊罪的共犯。(2)基于同樣的理由,乙的行為也不成立強制猥褻婦女罪的共犯。(3)乙將手表賣與他人的行為不成立銷售贓物罪。銷售贓物罪是指代為銷售他人犯罪所得的贓物,對于銷售自己犯罪所得的贓物的行為并不成立銷售贓物罪。乙雖在事實上銷售了甲盜竊所得的財物,但乙是誤以為該手表為與甲共謀搶劫所得的財物,并不知道手表是甲單獨犯罪所得的財物,所以,乙沒有代為銷售他人犯罪所得贓物的故意,不成立銷售贓物罪。
4.2003年試卷四第一題、2000年試卷四第七題
張某和郭某在趙某開的工廠打工,趙某拖欠張、郭6000多元的報酬一直不付。張、郭二人商定后,將趙某15歲的女兒A騙出,然后帶到外地扣押以迫使趙某支付報酬;在此期間(共21天),張、郭多次打電話讓趙某支付報酬,但趙某仍以各種理由拒不支付。于是,張、郭商定將A賣給他人。在張某外出尋找買主期間,郭某奸淫了A。張某找到了買主陳某后,張、郭二人以6000元將A賣給了陳某。陳某買回A后,要與A結為夫妻,遭到A的拒絕;陳某擔心A逃走,便將A關在房間里反鎖了1個多月,但A仍不愿意與陳某結婚;陳某后來覺得A年紀小、太可憐,便讓A回原居住地與家人團聚。陳某又覺得自己虧了,于是找到了張某,讓張某退回自己的6000元錢。張某拒絕退還,陳某便于深夜將張某的一輛價值4000元的摩托車騎走。根據上述案情,分析張某、郭某、陳某的刑事責任。
【答案】張某與郭某的行為構成共同犯罪,兩人均為主犯。首先,張某與郭某將A騙出后扣押于外地的行為,是為索取債務而實施的非法拘禁行為,而非綁架行為;其次,張某與郭某將A出賣給陳某的行為,是拐賣婦女行為;第三,在實施拐賣行為的過程中,郭某奸淫A的行為屬于拐賣婦女罪中的嚴重情形,由于郭某的行為超出了共同故意的范圍,張某對此部分的嚴重情形不負罪加一等的責任。因此張某的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與拐賣婦女罪,二罪并罰;郭某的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與拐賣婦女罪,郭某對奸淫被拐賣婦女的情形負罪加一等的責任,二罪并罰。陳某收買A的行為是收買被拐賣婦女的行為,但是陳某按照A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陳某將A關在房間里反鎖1個多月的行為,構成了非法拘禁罪;陳某“索債”不成,將張某的摩托車騎走的行為構成盜竊罪,因該債務本身是非法的。
5.2002年試卷四第一題
李某長期在甲市行人較多的馬路邊尋問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證,然后將需要身份證的人的照片、住址等資料送交何某偽造。何某偽造后,李某再交給購買者。在此期間,李某使用偽造的身份證辦理手機入網手續并使用手機,造成電信資費損失3000余元。為了防止司法人員的抓捕,李某一直將一把三角刮刀藏在內衣口袋中。2001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李某在馬路上尋問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證時,發現錢某孤身一人行走,便竄至其背后將其背包(內有價值2000元的財物)奪走后迅速逃跑。錢某大聲呼喊抓強盜。適逢民警趙某經過此地,趙某將李某攔住,此時李某掏出三角刮刀,朝趙某的腰部捅了一刀后逃離,致趙某重傷。甲市公安機關抓獲李某后,與李某居住地乙市公安機關聯系,發現李某是因為在乙市使用信用卡透支1萬元后,為逃避銀行催收而逃至甲市的,請結合上述案情,分析李某各行為的性質,并請說明理由。
【答案】李某在行人較多的馬路邊詢問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證,然后將身份證送何某偽造。何某偽造后再由李某交給購買者。李某和何某有分工和協作構成了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共同犯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規定,以虛假、冒用的身份證件辦理入網手續并使用移動電話,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266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題中李某使用偽造的居民身份證,辦理了手機入網手續,造成電信資費損失3000余元,其行為符合該解釋的規定,故構成詐騙罪。根據《刑法》第267條第2款規定,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搶劫罪處理。李某攜帶三角刮刀進行搶奪,構成搶劫罪。李某妨害趙某履行公務,并將趙某刺成重傷,系想象競合犯,應從一重罪即按故意傷害罪處理。李某使用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并且數額較大,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6.2002年試卷四第二題
2001年3月13日下午,陳某因曾揭發他人違法行為,被兩名加害人報復砍傷。陳某逃跑過程中,兩加害人仍不罷休,持刀追趕陳。途中,陳某多次攔車欲乘,均遭出租車司機拒載。當兩加害人即將追上時,適逢一中年婦女丁某騎摩托車(價值9000元)緩速行使,陳某當即哀求丁某將自己帶走,但也遭拒絕。眼見兩加害人已經逼近,情急之下,陳某一手抓住摩托車,一手將丁某推下摩托車(丁某倒地,但未受傷害)騎車逃走。陳某騎車至安全地方(離原地約2公里)停歇一會后,才想到摩托車怎么處理,陳某將摩托車尾部工具箱的鎖撬開,發現內有現金3000元和一張未到期的定期存單(面額2萬元)。陳某頓生貪欲,將3000元現金和存單據為已有,并將摩托車推至山下摔壞。幾日后,陳某使用偽造的身份證在到期之前將存單中的2萬元取出。此后逃往外地,試分析陳某上述各行為的性質,并說明理由。
【答案】陳某奪取摩托車的行為構成緊急避險。題中陳某因揭發他人違法行為,而被兩名加害人報復砍傷,在逃跑的過程中迫不得已為了保護自己的人身權利,奪用丁的摩托車逃走,雖然損害了他人合法權益,但保全了較大的合法利益,符合緊急避險的構成要件。陳某將工具箱內的3000元和存單據為已有的行為構成盜竊罪。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陳某使用偽造的身份證將2萬元取出的行為雖然具有欺騙的性質,但并非獨立的詐騙罪,而是為使盜竊的財產憑證轉化為實際財物的行為,應視為事后不可罰的行為。由于陳某已將2萬元兌現,故其盜竊數額應為23000元。陳某將摩托車故意推下山崖的行為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嚴重情節的行為。
7.1999年卷四第七題
1998年3月,梁某偽造了某市供銷貿易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公章和合同專用章。當月中旬,梁某結識了周某,梁自稱是供銷貿易公司業務經理,提出聘周某為公司業務員,周允諾。3月下旬的一天,梁某用偽造的公章以供銷貿易公司的名義與一鄉辦襯衫廠簽訂合同一份,約定襯衫廠供應襯衫5000件,價款15萬元;供方三天內交貨,需方提貨時先付20%的貨款,五日內付清全部貨款,隨后,梁某將假冒供銷貿易公司簽訂合同一事告訴了周某,并讓周某籌款1萬元,聯系襯衫銷路,以便到襯衫廠提貨后迅速出手。周某聽后不悅,表示沒錢,不愿到廠家提貨,但可幫助聯系襯衫銷路。第二天,梁某雇車單獨到襯衫廠,交了3萬貨款后,提取襯衫5000件。運到服裝城后,銷給周某聯系的客戶4000件,得款8萬元。另1O00件推銷給服裝個體戶李某,李某從梁、周小聲言談和急于出手的神態上,知悉此貨系騙來的,考慮到自己未騙人,且買賣自由,便將價格壓至每件10元(該品牌襯衫市場零售價50元左右),梁得款1萬元,事后,梁某給周某1.5萬元。問題:
1)梁某的行為構成何種犯罪?為什么?
2)周某是否與梁某構成共同犯罪?為什么?
3)李某是否構成犯罪?為什么?
【答案】(1)梁某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梁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并在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的情形下部分履行合同,誘騙對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12萬元,數額巨大。(2)周某與梁某構成共同犯罪。周某事前已知梁某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并誘騙對方履行合同的事實,仍然積極參與了銷贓的全過程,并參與了分贓,屬于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3)李某構成了收購贓物罪。李某在明知收購物品為騙來的情況下,采用畸低于市場價的價格壓價收購,屬故意購贓行為,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
8.1999年卷四第八題
李某系某國有外貿公司經理,1998年因涉嫌犯罪被捕,李某具有以下涉案事實: 1995年6月,在一外貿業務中,李某輕信外商,擅自變更結算方式,使公司數百萬元貨物導致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的損失。1996年3月,李某未經集體研究,將公司的錢借給好友吳某主管的某運輸公司(集體企業),98年案發時,尚有80余萬元未歸還。1997年底,吳某為表感謝,送1萬元給李某作為“過節費”。1996年5月,張某之子因尋釁滋事被捕,張某托李某幫忙疏通關系,李某提出要花3萬元。張某給李某4萬元,言明1萬元作為李某的“辛苦費”,李某遂將3萬元送給其認識的辦案人員,使張某之子罪責得以開脫.根據以上案情,回答下列問題:
1)李某在外貿業務中被騙的行為應如何定罪?為什么?
2)李某將200萬元借給運輸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為什么?
3)李某收受吳某“過節費”和為張某“幫忙”并收“辛苦費”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為什么?
【答案】(1)李某在外貿業務中被騙的行為不能定罪。李作為該國有外貿公司經理,在簽訂、履行合同中因過失而受騙,致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的損失,根據目前刑法的規定,屬于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行為。但是,由于其行為當時的刑法尚未確定此種行為為犯罪行為,根據刑法的從舊兼從輕溯及力原則,對李某的行為應當適用當時的刑法。因此不能對其行為定罪。(2)李某將200萬元借給運輸公司的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李某作為公司的經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擅自挪用公司的資金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已構成挪用資金行為;鑒于李某為國有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其行為應當依照挪用公款罪的規定定罪處罰。(3)李某收受吳某“過節費”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因其利用經理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資金借給吳某主管的公司,并收受“過節費”1萬元,數額較大,已構成公司、企業人員受賄行為;因李某為國有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其行為應當依照受賄罪定罪處罰。李某為張某“幫忙”并收“辛苦費”的行為構成介紹賄賂罪,因為其介紹李某個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達1萬元以上,使行賄人獲取非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