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哪種行為,不構成強奸罪?
A.拐賣婦女的犯罪分子在拐賣過程中奸淫被拐賣的婦女
B. 拐賣婦女的犯罪分子將被拐婦女賣出以后,又伺機以暴力方式違背該婦女意志與其發生性關系的
C. 收買被拐賣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
D.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
15. 徐某整日游手好閑。為了達到騙取財富的目的,便假裝為一公司業務員,以采購為名,騙取紅旗服裝廠廠長的信任,簽訂了一份虛假經濟合同。徐某將騙取的服裝轉賣,所得被其全部揮霍,據查該批服裝價值7萬多元。徐某的行為構成何罪?
A.投機倒把罪
B.詐騙罪
C.合同詐騙罪
D.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16. 外資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錢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10萬元歸己所有,錢某的行為構成何罪?
A.貪污罪B.保險詐騙罪
C.詐騙罪D.職務侵占罪
17. 張某、王某、紀某3人均是油漆工。1998年7月9日為某工廠車間地板刷油漆,中午休息時,張某說這油漆是否能燃燒,紀某說我去試試,紀某便用火柴去點,結果引燃了油漆,將車間燒毀。紀某對車間燒毀的心理態度屬于下列哪一種?
A.意外事件B.間接故意
C.疏忽大意過失D.過于自信過失
18. 工人孫某休假回村,一日主動攜帶鄰居6歲小孩進入村旁林深路險、豺狼出沒的山林中狩獵玩。走人森林約5公里的時候,兩人失散。孫某繼續獨自狩獵,之后既不尋找小孩,也沒返村告知小孩家人,便徑直回縣城工作單位。4日后,鄰居在林中發現被野獸咬傷致死的小孩的尸體。孫某的行為屬于下列哪一種?
A.故意殺人B.意外事件
C.過失致人死亡D.不構成犯罪
19. 下列行為中屬于犯罪中止的是哪種?
A.主動停止犯罪預備行為
B.犯罪分子認為時機不成熟而停止犯罪
C.盜竊他人財物后,又返還財物的
D.犯罪分子自認為犯罪行為已實施完畢而自動停止犯罪
20. 劉某是15歲的中學生,因迷戀 電子游戲,在電子游戲廳老板趙某的唆使下,闖入附近一居民家中行竊。劉某見該居民家中只有其12歲的女兒一人在家,遂起歹念,予以強奸,后逃離。對劉某、趙某的行為該如何處罰?
A.劉某不應負刑事責任
B.趙某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可以從重處罰
C.對趙某免除刑事責任
D.對劉某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答案】A。解析:犯罪未遂,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具體犯罪構成的實行行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種犯罪停止形態。題目中彭某已經著手實施故意殺害行為,只是由于未擊中和懼怕罪行暴露而停止繼續射擊。彭某的行為屬于已實行終了的能犯未遂。選項A正確。犯罪中止是在犯罪過程中,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種犯罪形態。題目中王某是出于對懲罰的懼怕而停止犯罪,并非自動停止。選項B不正確。選項D明顯錯誤。
2.【答案】D。解析:根據刑法第26條第2款,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本題中孫某等人組成的組織符合犯罪集團的構成要件,應定性為犯罪組織。又依據刑法第26條第1款之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依題中孫某在組織中的作用,可認定其為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是主犯。第26條第3款規定,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全部罪行進行處罰。可知選項D正確。
3.【答案】A。解析:依據《刑法》第155條第1款規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以走私罪論處。題目中楊某明知周某去收購走私品,仍為其提供資金,具備了走私的事前通謀,《刑法》第156條規定,與走私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資金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論處。但定罪時仍是走私罪,“走私罪共犯”不是獨立的罪名。所以選A不選D。因周某、楊某并非從事國家公務的人員,不符合行賄罪和受賄罪的主體條件,選項B、C不正確。
4.【答案】B。解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指使用與放火、決水、投毒等危險性相當的能夠造成不特定多數人死亡或者公私財產廣泛破壞的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李某的行為對象是不特定的主體,其主觀上是故意。而選項A的成立條件必須是過失;選項D必須針對特定主體。因此,選項A、D不正確。重大責任事故罪,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其他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由于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本題中李某不符合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條件。選項C不正確。
5.【答案】A。解析:放火罪,是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王某的行為符合放火罪的構成要件。A選項正確。危害公共安全罪與放火罪是一般與特殊的關系,應優先適用放火罪。選項B不正確。選項C的主觀要件是過失,C選項不正確。現行刑法已將破壞集體生產罪修改為破壞生產經營罪,指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其他個人目的,一般是指出于個人恩怨而產生的不正當心理追求,如憎恨、厭惡、不滿等。在主觀要件上與本罪不符。選項D不正確。
6.【答案】B。解析:根據《刑法》第411條規定,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放縱走私,情節嚴重的,……即是放縱走私罪。選項B正確。
7.【答案】B。解析:刑法第338條規定,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行為。羅某的行為主要體現為監管失職,其并沒有從事污染活動。選項A錯誤。環境監管失職罪,是指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行為。可知陳某的行為符合該罪的構成要件。選項B正確。選項C成立的客觀要件是應為而不為,選項D成立的主體條件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筑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選項C、D明顯不正確。選項B正確。
8.【答案】A。解析:挪用公款罪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贏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韓某的行為名為貸款,實為挪用,挪用兩萬元資金用于營利活動,根據《刑法》第384條規定,已構成挪用公款罪。貪污罪,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韓某對于貸款并沒有占為己有的目的。因此,選項C不正確。侵占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務或者將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或者拒不交出的行為。本題中,韓某并不是他人財產的代管人,對于貸款也沒有非法占有意圖。故選項D不正確。選項A是正確答案。
9.【答案】C。解析:根據《刑法》第77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新發現的罪做出判決把前罪與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69條(數罪并罰)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選項C正確。
10.【答案】B。解析:我國《刑法》第6條第2款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張某的犯罪行為發生在中國的船舶上,應適用中國法律。
11.【答案】C。解析:繼續犯,指違法行為著手實施后,在停止持續侵犯同一客體,該犯罪行為及其所引發的不法狀態同時處于持續過程中的犯罪形態,如非法拘禁罪。牽連犯,指出于一個犯罪目的,實施數個犯罪行為,數個犯罪行為之間存在手段與目的或者原因與結果的牽連關系,分別觸犯數個罪名的犯罪形態,如為盜竊毀壞財物行為。慣犯,是以某種犯罪為常業或者以犯罪所得為主要生活來源或揮霍來源,在較長時間內反復實施某種犯罪的犯罪類型。我國刑法中規定的慣犯為常業慣犯,如賭博罪的常業犯。連續犯,指行為人基于一個犯意,在一定時間內連續多次實施數個同一性質的犯罪行為,觸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態。本題中甲在一段時期內連續多次實施盜竊行為,且均構成盜竊罪,符合連續犯的概念。選項C正確。
12.【答案】A。解析:張某出于殺害李某的目的實施了殺人行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導致認識錯誤而使殺人行為沒有得逞,應認定張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未遂。選項B不正確。張某的行為并非不能預見原因所致,選項B不正確。C選項的主觀條件與題目不符,不正確。由題目可知,張某的行為已經造成了李某的現實危險,因此,選項D不正確。
13.【答案】A。解析:《刑法》第70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刑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這種數罪并罰方式稱為先并后減。用合并執行的刑期減去已經執行的刑期。
14.【答案】A。解析:依據刑法第240條第1款第三項規定,拐賣婦女,并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或引誘、強迫被拐賣婦女賣淫的,僅定拐賣婦女一罪,屬于拐賣婦女罪的結果加重犯。選項A正確。拐賣婦女被賣出后,犯罪分子又以暴力方式違背婦女意志與其發生性關系,不構成拐賣婦女的結果加重犯,應以強奸罪對其定罪處罰。選項B不正確。刑法第241條第2款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236條(強奸罪)的規定定罪處罰。選項C不正確。刑法第259條第2款規定,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妻子的,依照236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選項D不正確。
15.【答案】C。解析: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選項C正確。選項C與選項C是一般法與特殊法的關系,應適用合同詐騙罪的規定。
16.【答案】D。解析:題目中的錢某不具備構成貪污罪的特定主體資格,選項A不正確。
根據《刑法》第271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務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巨大的……是職務侵占罪。《刑法》第198條第1款第三項規定,保險詐騙罪的主體必須是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17.【答案】D。解析:選項C是行為人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到危害結果的發生。題目中張某身為油漆工對在點燃油漆會導致失火應有預見。因此,C項不正確。選項A明顯錯誤,車間燒毀不是由于不可預見的客觀原因所致。間接故意是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放任的態度,張某明顯不符合間接故意的主觀要件,選項B不正確。過于自信的過失是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18.【答案】A。解析:孫某明知與自己失散后小孩可能發生危險的情況下,放任危險結果的發生。由題目中孫某既不尋找也不告知小孩家人可知,小孩遭遇危險與否均不違背孫某的意愿。孫某的行為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選項A正確。選項B、D明顯錯誤。選項C與孫某的主觀要件不符、孫某對于危害結果抱放任而不是反對的態度。選項C不正確。
19.【答案】A。解析: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種犯罪停止形態。包括犯罪預備階段的中止,實行未終了階段的中止和實行終了階段的中止。選項A在犯罪預備階段主動停止犯罪屬于犯罪中止。選項A正確。犯罪中止必須具備三個特征,時空性、自動性、徹底性。選項B犯罪分子認為時機不成熟而停止犯罪,是出于懼怕懲罰的心理,而并非自動停止犯罪。C選項中犯罪分子已經完成了犯罪行為。因此不是犯罪中止。選項D中,犯罪分子停止犯罪是出于犯罪目的已經實現的錯誤的認識,而并非主動停止犯罪。選項D錯誤。
20.【答案】D。解析:劉某已經年滿14周歲。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經滿14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選項A不正確。依據刑法第27條第1款規定,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重處罰,而并非可以,選項B錯誤。刑法第27條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處罰。趙某教唆他人從事盜竊犯罪,在盜竊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應予處罰。選項C不正確。刑法第17條第3款規定,已經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選項D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