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 〉刑法
[問題] “ 如果人民法院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則不能在附加沒收財產”。此說法是否正確,理由何在?
[解答] 個人認為上述論述是正確的。 附加刑是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方法,既可以附加適用又可以獨立適用。這里所謂“附加適用”,應當是指附加于主刑適用,而不包括一種附加刑附加于另一種附加刑適用。換句話說,附加刑不能再作為附加刑的附加刑而適用。 “如果人民法院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則不能再附加沒收財產”。既然這里剝奪政治權利是獨立適用的,也就意味著并未判處主刑,因此,也就無法再附加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