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認為片面實行犯、片面教唆犯不按共同犯罪處理,而按間接正犯的理論處理,但目前對片面幫助犯(如提供工具、站崗放哨,不直接侵犯客體)可以承認為共犯的中的從犯
②無共同故意的情況
根據“共同故意”這一條件的要求,下列情況不成立共同犯罪:
(1)共同過失犯罪的不成立共同犯罪。因為共同犯罪之所以比單獨犯罪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在于它是基于共同犯罪故意結成的犯罪活動的整體。而過失犯罪的特點決定了共同過失犯罪不可能具有共同犯罪所要求的那種整體性。共同過失犯罪時,只要根據各人過失犯罪的情況分別定罪量刑即可。不需要以共同犯罪論處。刑法第25條第2款規定:“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如果能夠在理論上肯定過失的共同正犯,那么,隨之便可以肯定結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既然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了基本行為,并且由基本行為導致了加重結果,即二人以上的共同行為造成了加重結果,而且二人以上均對加重結果具有預見可能性,故二人以上都應對加重結果承擔責任;即使加重結果在表面上由其中一人的行為所致,但該行為依然是共同基本行為的一部分,從整體上仍然能夠肯定是二人以上的共同行為造成,故應適用部分實行全部責任的原則。
(2)故意犯罪行為與過失犯罪行為不成立共同犯罪。如看守所值班武警擅離職守,重大案犯趁機脫逃。前者為過失,后者為故意,客觀上雖有一定聯系,但不是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結成的有機整體,因此不成立共同犯罪。故意(過失)行為與無罪過行為,更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
(3)同時犯不成立共同犯罪。同時犯是指二人以上同時以各自行為侵害同一對象,但彼此之間無意思聯絡的情況。如甲、乙二人趁商店失火之機,不謀而合地同時到失火地點竊取商品。由于甲、乙二人主觀上沒有相互聯絡,因而不成立共同犯罪。
(4)先后故意實施相關犯罪行為,但彼此沒有主觀聯系的,不成立共犯。例如,甲先到丙家竊取一臺彩色電視機,乙后到丙家竊取一輛摩托車。二人雖然實施了相同的盜竊行為,且都是在丙家作案,但由于缺乏“共同”故意,故不成立共同犯罪。
(5)二人以上共同實施沒有重合內容的不同犯罪的,不成立共同犯罪。例如,甲、乙二人共雇一條船走私,甲走私毒品,乙走私淫穢物品。由于二人的故意內容及行為性質不屬于同一犯罪構成,而是分別構成走私毒品罪與走私淫穢物品罪,也沒有重合的內容,所以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但是,如果甲、乙二人分別為對方的走私行為實施了幫助行為或者為共雇一條船走私進行了共謀,則構成上述兩罪的共犯。
(6)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實行犯過限),不是共同犯罪。例如,甲教唆乙盜竊丙女的財物,乙除實施盜竊行為外,還強奸了丙女,甲對此毫不知情。甲、乙二人固然成立盜竊罪的共犯,但不成立強奸罪的共犯。
(7)事前無通謀的窩藏、包庇、窩藏贓物、銷售贓物等行為,不構成共同犯罪。但如果事前有通謀的,則成立共同犯罪(參見刑法第310條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