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過失犯總結:
刑法以懲罰故意犯罪為原則,懲罰過失犯罪為例外。過失犯罪主要集中于引起重大危害結果的領域(限于大綱范圍);
1、危害公共安全的過失犯罪:
過失方法:
(1)失火罪(2)過失決水罪(3)過失爆炸罪(4)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5)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代表重大法益的對象:
(1)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2)過失破壞交通設施罪(3)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4)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5)過失損壞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罪
重大安全職業中的過失:
(1)重大飛行事故罪(2)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3)交通肇事罪(4)重大責任事放罪(5)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6)危險物品肇事罪(7)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8)教育設 重大安全事故罪(9)消防責任事故罪
2、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1)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2)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3)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
3、侵犯公民人身權利:
(1)過失致人死亡罪(2)過失致人重傷罪
4、妨害社會管理秩序:
(I)過失損毀文物罪(2)妨害傳染病防治罪(330條,以出現危險作為犯罪成立標準的過失犯罪)(2)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4)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332條,以出現危險作為犯罪成立標準的過失犯罪)(5)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事故罪(6)醫療事故罪(7)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
5、瀆職:
(1)玩忽職守罪(2)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4)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5)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6)環境監管失職罪(7)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6、軍人違反職責:
(1)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2)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罪(3)武器裝備肇事罪
7、前后呼應的罪名:
(1)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2) 玩忽職守罪——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環境監管失職罪——傳染病防止失職罪——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罪
(3) 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環境監管失職罪
(4) 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六)認識錯誤問題:
包括法律認識錯誤與事實認識錯誤:
法律上的認識錯誤:
①如將有罪行為誤認為無罪行為 (在對自己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缺乏認識,不成立故意犯罪,只成立過失犯罪);
②將無罪行為誤認為有罪行為 (幻覺犯);
③罪行定性與處罰輕重的誤認,一般不影響定性量刑。
事實上的認識錯誤包括對客體錯誤、行為對象錯誤(構成要件之對象錯誤、非構成要件之對象錯誤)、手段或工具錯誤以及因果關系錯誤。對于前三者,基本上遵循這樣的一條線索來處理:即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犯罪故意,如果有,則或者是犯罪既遂或者是犯罪未遂;如果沒有犯罪故意,則或者是過失犯罪或者是意外事件;而對于因果關系的認識錯誤,不影響定性量刑。
1、具體事實認識錯誤:指行為人的主觀方面和客觀行為的誤差沒有超出同一個犯罪構成
①對象錯誤(客體沒有錯誤):指行為人誤把甲對象當作乙對象加以侵害,而甲對象與乙對象體現相同的法益,行為人的認識內容與客觀事實仍屬同一犯罪構成的情況。例如,行為人本欲殺甲,黑夜里誤將乙當作甲進行殺害。根據法定符合說,刑法規定故意殺人罪是為了保護人的生命,而不只是保護特定的甲或者特定乙的生命,因此,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想殺人,而客觀上又殺了人,那么就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成立故意殺人罪的既遂。
②打擊(對象)錯誤:也稱方法錯誤、打擊偏差,指由于行為本身的差誤,導致行為人所欲攻擊的對象與實際受害的對象不一致,但這種不一致仍然沒有超出同一犯罪構成。根據法定符合說,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殺人的故意,客觀上的殺人行為也導致他人死亡,二者在刑法規定的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內是完全一致的,因而成立故意殺人既遂。需要注意的是,法定符合說也面臨著難題:行為人本欲殺甲,但因為行為差誤,同時導致甲與乙死亡的,應如何處理? 法定符合說中的數故意說認為,行為人對甲與乙都成立故意殺人既遂;本書贊成數故意說。但采取數故意說并不意味著成立數個故意殺人罪,因為只有一個行為,所以應按想象競合犯以一罪論處。
例如:張三想殺李四,向李四開槍,子彈穿過李四身體打死了站在李四身后的王五,李四重傷未死。對于王五的死亡,根據“法定符合說”,法律直接推定張三是間接故意。而不像“具體符合說”那樣考慮主觀上為過失。
③因果關系錯誤:指侵害的對象沒有錯誤,但造成侵害的因果關系的發展過程與行為人所預想的發展過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結果推后或者提前發生的情況。因果關系的錯誤主要有三種情況:即狹義的因果關系的錯誤、事前故意(德國學者Weber的概括的故意)與犯罪構成的提前實現。
狹義的因果關系的錯誤,是指結果的發生不是按照行為人對因果關系的發展所預見的進程來實現的情況。例如,甲以殺人的故意用刀刺殺乙,使乙受傷,但乙為血友病患者,因流血過多而死亡。再如,甲為了使乙溺死而將乙推入井中,但井中沒有水,乙摔死在井中。又如,甲以殺人故意向乙開槍射擊,乙為了避免子彈打中自己而后退,結果墜入懸崖而死亡。(因果關系錯誤不影響定性量刑,不影響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
事前的故意,是指行為人誤認為第一個行為已經造成結果,出于其他目的實施第二個行為,實際上是第二個行為才導致預期的結果的情況。例如,甲以殺人故意對乙實施暴力(第一行為),造成乙休克后,甲以為乙已經死亡,為了隱匿罪跡,將乙扔至水中(第二行為),實際上乙是溺死于水中(事前故意的因果關系并未中斷,以故意犯罪的既遂論處。)
犯罪構成的提前實現,實際上是指提前實現了行為人所預想的結果。例如,甲準備使乙吃安眠藥熟睡后將其絞死,但未待甲實施絞殺行為時,乙由于安眠藥過量而死亡。再如,甲準備將乙的貴重物品搬至院墻外毀壞,但剛拿起貴重物品時,貴重物品從手中滑落而摔壞。要認定這種行為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既遂,關鍵在于行為人在實施第一行為時,是否已經著手實行,如果能得出肯定結論,則應認定為故意犯罪既遂,如果得出否定結論,則否認故意犯罪既遂。
2、抽象事實認識錯誤:指行為人的主觀方面和客觀行為的誤差超出了同一個犯罪構成
①對象錯誤(客體也錯誤),也稱為“客體錯誤”:指行為人誤把甲對象當作乙對象加以侵害,而甲對象與乙對象體現不同的法益,分屬不同的犯罪構成。例如,行為人本欲盜竊一般財物,卻誤將槍支當作一般財物進行盜竊。這種認識錯誤超出了犯罪構成的范圍。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盜竊財物)與現實所發生的事實(盜竊槍支)分別屬于不同的犯罪構成。
②打擊(客體)錯誤:指由于行為本身的差誤,導致行為人所欲攻擊的對象與實際受害的對象不一致,而且這種不一致超出了同一犯罪構成。例如,行為人本欲射擊乙,但因沒有瞄準,而將乙身邊價值近萬元的寵物打死。同樣,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殺人)與現實所發生的事實(毀壞財物)分別屬于不同的犯罪構成。
抽象事實認識錯誤的判定標準:法定符合說認為,不同犯罪構成之間的錯誤原則上阻卻故意的成立或者僅成立故意犯罪未遂。例如,行為人本欲殺害寵物但實際上卻致人死亡。根據法定符合說,行為人雖然具有毀壞財物的故意,但對人的死亡充其量是過失;如果故意毀壞財物罪不處罰未遂,那么,只能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反之,行為人本欲殺人但實際上卻打中了他人身邊的寵物。行為人具有殺人的故意與行為,行為也具有導致他人死亡的危險性,但客觀上沒有致人死亡;而過失毀壞財物不具有可罰性,故成立故意殺人未遂。法定符合說還認為,即使犯罪構成不同,但如果犯罪是同質的,那么,在重合的限度內,成立輕罪的故意既遂犯。
本書贊成法定符合說,主張在主客觀統一的范圍內認定犯罪。詳言之,不能僅根據行為人的故意內容或僅根據行為的客觀事實認定犯罪,而應在故意內容與客觀行為相統一的范圍內認定犯罪。在重罪不處罰未遂的情況下,如果重罪與輕罪同質,則在重合的限度內成立輕罪的既遂犯。例如,出于盜竊財物的故意卻實際上盜竊了槍支時,行為人客觀上雖然實施了盜竊槍支的行為,但主觀上沒有盜竊槍支的故意,該客觀行為與主觀故意沒有統一起來,故不能認定為盜竊槍支罪;行為人具有盜竊罪的故意,也實施盜竊行為,槍支同時具有財產價值,因而可以評價為財物,于是,在盜竊罪的范圍內主客觀相統一了,故應認定為盜竊罪。再如,行為人將他人占有的財物誤認為是遺忘物而據為已有。行為人雖然在客觀上實施的是盜竊行為,但主觀上僅具有侵占遺忘物的故意,故在盜竊罪的范圍內,主客觀并沒有統一起來;只有認定為侵占罪,才符合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由此看來,對于抽象的事實錯誤(在重罪不處罰未遂的情況下),應當首先從輕罪的主觀認識或輕罪的客觀事實出發,然后再判斷有無與之相對應的客觀事實或主觀認識,從而得出正確結論。即如果主觀認識是輕罪,而客觀事實是重罪,則從主觀認識出發,判斷有無與之相對應的客觀事實,如有,則認定為輕罪的既遂犯;如果客觀事實是輕罪,而主觀認識是重罪,則從客觀事實出發,判斷有無與之相對應的主觀事實;如有,則認定為輕罪的既遂犯。但是,如果重罪處罰未遂犯,且重罪的未遂犯重于輕罪的既遂犯,則應以重罪的未遂犯論處。例如,甲故意向乙開槍射擊,但因為沒有瞄準而導致丙輕傷。對此,應認定為故意殺人未遂,而不能認定為故意傷害既遂。
(七)犯罪構成的綜合性要件
“情節嚴重”:提示性規定,并不是構成要件。不是強調某一個方面的具體內容,而是意味著任何一個方面的情節嚴重,其行為就構成犯罪。
四、 正當行為——貌似犯罪實則正當的行為
正當行為的本質是基于法益衡量說,即利益闕如(利益欠缺)與優越的利益的原理。
(一)正當防衛 →主要針對街頭暴力犯罪
1、正當防衛的條件
(1)起因條件:現實的不法侵害 (一般還要求有攻擊性、緊迫性、侵害性,但有例外);
問題:①大喊嚇走侵害人 (不是正當防衛,因為大喊不可能給侵害人造成損害)
②對物防衛 (不是正當防衛)→注意:對犯罪人指使的動物防衛不是對物防衛
③對過失的防衛 (可以正當防衛)
④對不作為的防衛 (一般不可以,但如果具有緊迫性則可以正當防衛)
⑤對自招行為的防衛 (引起者有忍受義務)
⑥對幼童和精神病人的防衛條件(可以防衛,但必須迫不得已)
―――假想防衛的主觀為過失或意外事件,但假想防衛過當可以成立故意犯罪;
(2)時間條件:法益侵害的緊迫性。→否則構成防衛不適時(事前防衛、事后防衛)
在財產性違法犯罪情況下(狀態犯,如搶劫、搶奪、盜竊、敲詐),行為雖然已經既遂,但被當場發現并同時受到追捕的,一直延續到不法侵害人將其所取得的財物藏匿至安全場所為止,追捕者可以適用正當防衛。
例子:張三在李四家偷出物品一件背在身上,張三出了李四家,到離李四家100米的公共汽車站等候汽車,正好李四坐公共汽車下班回家,在車站發現了李四背的東西是從他家偷的,于是兩人發生廝打。-――對于此案中,張三發現李四偷東西的地方是公車站,屬于公共空間,因此不屬于當場發現,所以張三的行為不是正當防衛,而是自救行為,而且由于不是當場,因此李四的盜竊行為也不能轉化為搶劫。
(3)對象條件: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對共犯中沒有實施不法侵害者不能正當防衛)
→否則構成對第三者防衛
(4)主觀條件:排斥防衛挑撥、相互斗毆、偶然防衛的正當性。→必須有防衛意圖
(5)限度條件: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2、防衛過當及其刑事責任:罪過形式:過失、間接故意(通說)。
注意:“防衛過當”本身并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明確如何對“正當防衛”進行定性與處罰,定性上應根據行為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時的主觀罪過與客觀后果、援引相應的刑法分則條文,如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等,
防衛過當的處罰原則是“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
3、特殊正當防衛權:只有當暴力犯罪嚴重危及人身安全時,才適用特殊正當防衛的規定。
(二)緊急避險 →刑法中的癌癥
1、緊急避險的條件
(1)起因條件:現實危險。
自招危險如何處理:相當說。重大過失或故意引起的,行為人有忍受義務;輕微過失引起對自己生命的危險時,應允許緊急避險。
(2)時間條件:危險已經發生尚未結束(且迫不得已)
(3)對象條件: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或不法侵害者本人的權益)
(4)主觀條件:必須有避險意圖
(5)限度條件:沒有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
2、避險過當及其刑事責任:應當減輕或免除
第21條第3款之規定為緊急避險制度適用的例外,是對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如消防隊員等而言的,其前提在于當“避免本人危險”的時候。
3、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的區別
對物防衛有可能構成緊急避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