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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學理形式
刑法理論根據不同標準,將共同犯罪的形式進行了不同的分類。
1、任意共同犯罪與必要共同犯罪
刑法分則規定的一人能夠單獨實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實施時,就是任意共同犯罪。如故意殺人罪、放火罪、盜竊罪等,既可以由一人單獨實施,也可以由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當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實施時,就是任意共同犯罪。刑法總則規定的共同犯罪基本上是任意共同犯罪。對任意共同犯罪,根據刑法分則的有關條文以及總則關于共同犯罪的規定定罪量刑。
刑法分則明文規定必須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實施的犯罪,就是必要共同犯罪。對這類犯罪一般僅根據刑法分則的有關條文定罪量刑即可。刑法理論通常將必要共同犯罪分為兩類:對向犯與多眾犯。
對向犯,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對向的行為為要件的犯罪。賄賂罪是其適例。刑法規定的對向犯分三種情況:一是雙方的罪名與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二是雙方的罪名與法定刑都不同,如賄賂罪中的行賄與受賄;三是只處罰一方的行為,如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只處罰販賣者,不處罰購買者。問題是,在第三種情況下能否直接根據刑法總則的規定將購買者作為共犯處理?國外刑法理論對此存在激烈爭論。第一種觀點認為,立法者在規定對向犯時,當然預料到了對方的行為,既然立法者不設立規定處罰對方的行為,就表明立法者認為對方的行為不具有可罰性;如果將對方按照教唆犯或者幫助犯論處,則不符合立法精神。第二種觀點認為,即使對方的參與行為是可罰的教唆與幫助,但只要屬于對正犯的定型的參與形式,就不具有可罰性;如果超過了定型的參與形式,則應以教唆犯或者幫助犯論處。第三種觀點認為,如果對方積極地實施參與行為,就能以教唆犯或者幫助犯論處,如主動要求賣主出售淫穢物品給自己的,就可以按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的教唆犯論處。第四種觀點認為,立法上不處罰對方的行為,實質上是因為對方的行為不具有共犯者的違法性或者不具有責任;因此,如果具有違法性并具有責任,則成立教唆犯或者幫助犯。本書認為,刑法規定販賣淫穢物品牟利這類犯罪時,當然預想到了購買者的行為,既然刑法不對購買行為設立處罰規定,就表明刑法認為該行為不構成犯罪,故不能將購買者認定為從犯或者幫助犯。但是,如果購買者唆使原本沒有販賣淫穢物品意圖的人販賣淫穢物品,則可能成立教唆犯。
多眾犯是指以多數人實施向著同一目標的行為為要件的犯罪。在我國刑法中包括聚眾共同犯罪與集團共同犯罪,前者如刑法第317條的聚眾持械劫獄罪,后者如第120條的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其中,有的條文規定了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及其他參加者的法定刑;有的條文只規定了首要分子與積極參加者的法定刑。在后一種情況下,也不能根據總則規定處罰其他參與行為。因為多眾犯涉及的人較多,立法者規定只處罰幾種參與行為,正是為了限定處罰范圍;如果另外根據總則規定處罰其他參與行為,則違反了立法精神。
2、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與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
在著手實行犯罪之前,各共犯人已經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就實行犯罪進行了策劃和商議的,就是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巴ㄖ\”一般是指二人以上為了實行特定的犯罪,以將各自的意思付諸實現為內容而進行謀議。由于共犯人在著手實行靜蝴巳罪的性質、目標、方法、時間、地點等進行了策劃,故其犯罪易于得逞,危害程度嚴重。
在剛著手或實行犯罪的過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則是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癧37]認定時應特別注意與同時犯的區別。
如果在剛著手時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并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則各共犯人均應對共同犯罪行為及其結果承擔責任。
如果先行為人已實施一部分實行行為,后行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參與實行或提供幫助,則叫承繼的共同犯罪。后行為人就其參與后的行為與先行為人構成共犯是沒有太大疑問的。例如,甲已經非法拘禁丙三天,乙從第四天起與甲共同非法拘禁丙的,甲與乙構成非法拘禁罪的共犯(持續犯的場合)。再如,A已經向C實施了欺詐行為,使C產生了處分財產的認識錯誤,B得知真相后參與詐騙,從C處取得財物時,B與A構成詐騙罪的共同犯罪(復數行為的場合)。
問題是,后行為人對參與之前的先行為人所實施的實行行為以及由此產生的危害結果是否承擔責任? 例如,甲以搶劫故意對丙實施暴力后,乙以共同搶劫的意思參與犯罪,取走了丙的財物。由于乙明知甲在實施搶劫行為,而且搶劫行為并沒有結束,又有共同搶劫的故意,并實施了屬于搶劫罪的部分行為,故甲、乙二人構成搶劫罪的共犯。但如果甲的暴力致丙死亡,乙是否對該死亡結果承擔責任呢?肯定說認為,后行為人對參與前的先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及其結果應當承擔責任。其主要理由是:(1)既然后行為人了解先行為人的意圖,并利用先行為人已經造成的事態,就表明二者就行為整體形成了共同故意。(2)在法律上,共同犯罪(共同正犯)是因為相互了解和參與實施而對他人的行為也承擔責任,至于相互了解的時間則不是一個重要問題。(3)后行為人利用先行為人已經造成的結果,就如同利用自己引起的結果,理應對此結果承擔責任。否定說則認為,后行為人對參與前的先行為人實施的行為及其結果不承擔責任。主要理由有兩點:(1)先行為人已經實施了行為或已造成結果時,后行為人的行為不可能成為先行為人的行為及其結果的原因,因而不可能對該行為及其結果承擔責任。(2)后行為人雖然了解先行為人的行為及其結果,但這并不表明二者對該行為及其結果有共同故意,也不表明該行為及其結果由二者共同造成。本書贊成否定說。了解先行為人的意圖不等于與先行為人形成了共同故意;利用先行為人已經造成的結果不等于后行為人的行為與該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后行為人不應對與自己行為沒有任何因果關系的結果承擔責任?!欣^的共犯:不承擔沒有實施的加重情節。
3、簡單共同犯罪與復雜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實行犯罪時,就是簡單共同犯罪。在這種情況下,各共犯人都是正犯,故在刑法理論上又叫共同正犯。成立共同正犯必須具備兩個基本條件:其一是有共同實行的意思,即二人以上不僅均有實施實行行為的意思,而且具有相互利用、補充對方行為的意思。其二是有共同實行的事實,即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了某種犯罪的實行行為,不管是分別來看還是作為整體來看,各共犯人的行為都具有導致結果的現實危險性。如果二人中有一人實施的只是教唆或幫助行為,則不成立共同正犯。但是,只要二人實施的是同一犯罪構成的實行行為,即使行為方式不完全相同,也成立共同正犯。例如,甲、乙共同搶劫,甲持刀威脅、乙奪走財物,甲、乙二人構成搶劫罪的共同正犯。
對簡單共同犯罪(或共同正犯)追究刑事責任應遵循部分實行全部責任原則。由于各正犯人相互利用、補充對方的行為,而使數人的行為形成為一個整體,每個正犯人的行為都是其他正犯人行為的一部分,其他正犯人的行為也是自己行為的一部分,故正犯人不僅要對自己的行為及其結果承擔刑事責任,而且要對所參與的整個共同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即對通過其他正犯人的行為所造成的結果承擔責任;即使不能查清結果由誰的行為引起,也要令所有正犯人對該結果承擔刑事責任。例如,甲、乙二人共同故意殺丙,即使只是甲的一發子彈造成了丙死亡,乙也應承擔殺人既遂的責任。再如,A以強奸的故意、B以搶劫的故意共同對C實施暴力,由A的行為導致C死亡。根據部分犯罪共同說,由于A、B在故意傷害罪的范圍內成立共同正犯,A、B均對C的死亡承擔刑事責任(A承擔強奸致死的刑事責任,B承擔搶劫致死的刑事責任)。又如,甲、乙共同殺害丙,造成丙的死亡,但不能查清誰的行為導致了丙的死亡。由于成立共同正犯,甲、乙均對丙的死亡負責。
對共同正犯采取部分實行全部責任的原則,并不意味著否認區別對待與罪責自負的原則。在堅持部分實行全部責任原則的前提下,對各共犯人應區別對待,即根據各共犯人在共同實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清主犯、從犯與脅從犯,依照刑法規定的處罰原則予以處罰。不言而喻的是,各共犯人只能對共同故意實行的犯罪承擔責任,對他人超出共同故意實行的犯罪不承擔責任。
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存在實行、組織、教唆、幫助等分工時,就是復雜共同犯罪。在這種情況下,存在實行犯(正犯)、組織犯、教唆犯、幫助犯之分,他們的行為以及故意的具體內容均有差異。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這幾種共犯人應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別以主犯、從犯或脅從犯論處。
簡單共同犯罪與復雜共同犯罪的分類還值得研究。根據這一分類,有些共同犯罪可能既不是簡單共同犯罪,也不是復雜共同犯罪。例如,甲、乙二人共同教唆丙搶劫他人財物,但丙根本沒有接受教唆,甲、乙二人構成共犯,但其犯罪既不是簡單共同犯罪,也難說是復雜共同犯罪。再者,對簡單共同犯罪的認定與處罰,事實上可能比復雜共同犯罪的認定與處罰更為復雜。
4、一般共同犯罪與特殊共同犯罪
前者指沒有組織形式的共同犯罪(包括前述法定形式中的一般共同犯罪與聚眾共同犯罪);后者指有組織形式的共同犯罪即集團共同犯罪。
?。ㄈ┪覈谭ㄒ幎ǖ墓卜溉思捌湫淌仑熑?部分行為,全部責任
1、主犯及其刑事責任:→首要分子并不都是主犯
一、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不論其是否參與、策劃甚至知悉);二、對其他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主犯的認定:引起犯意起決定作用,犯罪結果出現起決定作用
2、從犯及其刑事責任:
從犯:從犯的作用或者是起輔助作用的?;蛘呤瞧鸫巫饔玫模罢呒磶椭?,后者即次要的實行犯??梢妼嵭蟹敢膊⒎且宦墒侵鞣?,也有屬于從犯的可能的(主要看作用是否為次要的) 從犯的處罰原則: 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
附:刑法中明確規定的為特定犯罪提供資助、協助等幫助行為但不作為共同犯罪論處的情形:①、向背叛國家、分裂國家、武裝叛亂、暴亂顛覆國家政權等犯罪活動進行資助行為的,直接單獨定性為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107條):②、向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犯罪行為提供資助的行為,直接以資助恐怖活動罪(修正后的第120條之一):③、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直接以協助組織賣淫罪論處(第358條第3款);(但需要注意,并不是說這些犯罪的內容都是相關犯罪的幫助行為,存在不是共犯的其他幫助行為)。④特殊: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即使沒有此罪也不按共犯處理。
附:教唆行為單獨規定為犯罪行為: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教唆他人吸毒罪;引誘賣淫罪、引誘幼女賣淫罪;妨害作證罪。
3、脅從犯及其刑事責任:
一是脅從犯僅包括被脅迫而參加犯罪的,不包括被誘騙而參加犯罪的情形;
二是被脅迫參加犯罪的并非完全喪失意志自由,僅是不完全自愿地、而尚有選擇的自由,否則,可以認定為不可抗力或者緊急避險而不負刑事責任;
三是脅從犯的處罰原則,是“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
附:聚眾犯罪的條文歸納:
這里的聚眾犯罪是指我國刑法明文規定的以聚眾的行為方式實施的犯罪?,F行刑法典中,有11個條文規定了聚眾犯罪問題,其中有8個是在危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一章中(即289、290、291、292、301、303、309、317條),另外是242條第2款、268條、371條。關于聚眾犯罪最值得注意的是刑事責任的承擔范圍問題,現行刑法典對此規定有四種模式:
1、所有參與聚眾活動的人均構成犯罪,即317條的組織越獄罪、暴動越獄罪、聚眾持械劫獄罪;
2、聚眾進行違法活動的首要分子與積極參加者構成犯罪,而一般參與者不構成犯罪:268條聚眾哄搶罪、290條的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非法沖擊國家機關罪,292條聚眾斗毆罪;
3、首要分子與多次參加者構成犯罪:301條聚眾淫亂罪;
4、只有首要分子才構成聚眾犯罪,而其他參加者不構成聚眾犯罪;289條聚眾打砸搶行為搶走財物或者損毀財物的;291條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242條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此時,其他參加者定妨害公務罪)
(四)教唆犯 →煽動是針對不特定人,教唆是針對特定人
1、教唆犯的成立:
?。?)教唆主體合格:被教唆者能獨立承擔刑事責任;否則成立間接正犯。
?。?)教唆行為:引起他人(本來沒有)的犯罪故意;
如果教唆行為引起了被教唆人的犯罪故意,被教唆人進而實施被教唆的犯罪行為,即教唆行為與被教唆人實施犯罪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則教唆行為與被教唆人的犯罪行為構成共同犯罪,該教唆犯便是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或簡稱為共犯教唆犯。如果行為人雖然實施了教唆行為,但被教唆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在教唆犯只有一人的情況下,則無共同犯罪可言,該教唆犯就是單獨教唆犯。
教唆行為必須是唆使他人實施較為特定犯罪的行為,讓他人實施所謂不特定犯罪的,難以認定為教唆行為。但是,只要所教唆的是較為特定的犯罪,即使該犯罪的對象還不存在,而是以出現對象為條件的,也不失為教唆行為。例如,教唆懷孕婦女在分娩后殺死嬰兒的,也成立教唆行為。另一方面,教唆行為的成立不要求行為人就具體的犯罪時間、地點、方法、手段等做出指示。
(3)教唆故意。過失教唆不按犯罪處理
未遂的教唆,是指教唆者故意教唆他人實施不可能既遂的犯罪行為。教唆者在實施教唆行為時就認識到,被教唆人產生犯罪決意后實行犯罪的結局只能是未遂,不可能是既遂。例如,甲將一把沒有裝上子彈的手槍交給乙,指示乙當場開槍殺害丙,乙接受教唆開槍射擊,因沒有子彈而未能致丙死亡。
本書的初步看法是,既然故意犯罪的成立要求行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那么,如果能夠肯定教唆者并不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而且被教唆的人所實施的行為絕對不可能發生危害結果,則不宜認定為犯罪。但是,如果被教唆的人所實施的行為仍然具有導致結果發生的危險性,就不能否認教唆者具有犯罪故意,應以教唆犯論處。還要考慮到的是,是否指示犯罪方法以及指示何種犯罪方法,并不影響教唆犯的成立;教唆行為的實質是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而將實施犯罪的具體問題交由被教唆的人決定;在被教唆的人產生了犯意的情況下,即使教唆犯原本指示的是難以甚至不能導致結果發生的方法,但被教唆者完全可能改變方法直至發生結果。在這種情況下,不得免除教唆犯的刑事責任。
2、教唆犯的認定:
教唆犯的情況較為復雜,認定教唆犯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對教唆犯,應當依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而不能籠統定教唆罪。如教唆他人犯搶劫罪的,定搶劫罪;教唆他人犯放火罪的,定放火罪。如果被教唆的人對被教唆的罪產生誤解,實施了其他犯罪,或者在犯罪時超出了被教唆之罪的范圍,教唆犯只對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2)當刑法分則條文將教唆他人實施特定犯罪的行為規定為獨立犯罪時,對教唆者不能依所教唆的罪定罪,而應依照分則條文規定的犯罪定罪,不適用刑法總則關于教唆犯的規定(參見刑法第104條第2款)。
(3)間接教唆的,也按所教唆的罪定罪。間接教唆是指教唆教唆者的情況。例如,甲教唆乙,讓乙教唆丙實施搶劫罪,甲的行為便是間接教唆。國外刑法往往明文規定處罰間接教唆者,我國刑法對此雖無明文規定,但事實上肯定了其可罰性。因為“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教唆行為本身也是犯罪行為,故教唆他人實施教唆犯罪的,仍然是教唆犯?;谶@一理由,再間接教唆的,也成立教唆犯。
(4)教唆犯教唆他人實施幾種較為特定犯罪中的任何一種犯罪時,對教唆犯按被教唆者具體實施的犯罪定罪。例如,甲教唆乙對丙實施財產犯罪,言明使用盜竊、搶奪、詐騙、搶劫方法均可。如果乙實施了盜竊罪,則對甲也定盜竊罪;如果乙實施了搶奪罪,則對甲亦定搶奪罪。問題是,如果乙沒有實施上述犯罪,對甲應如何處理? 聯系刑法第29條第2款的規定,如果不認定為犯罪,似乎造成定罪的不協調。如果認定甲的行為構成犯罪,也只能認定為其中最輕的犯罪。但是,如果認定為輕罪時,也必須以輕罪不要求發生危害結果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