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二】B將他人占有的財物誤認為是遺忘物而據為已有。B雖然在客觀上實施的是盜竊行為(重罪),具有盜竊罪的違法性,但主觀上僅具有侵占遺忘物(輕罪)的故意,缺乏盜竊罪的有責性;只有認定為侵占罪,才符合責任主義原則。
【例三】C以為是尸體而實施奸淫行為,但事實上被害人當時并未死亡。行為雖然符合強奸罪(重罪)的客觀構成要件,但主觀上僅有侮辱尸體(輕罪)的故意,只能認定為侮辱尸體既遂。
由此看來,對于抽象的事實錯誤(在重罪不處罰未遂以及在重罪處罰未遂但輕罪的既遂犯重于重罪的未遂犯的情況下),應當首先從輕罪的主觀認識或輕罪的客觀事實出發,然后再判斷有無與之相對應的客觀事實或主觀認識,從而得出正確結論。如果主觀認識是輕罪,而客觀事實是重罪,則從主觀認識出發,判斷有無與之相對應的客觀事實,如有,則認定為輕罪的既遂犯;如果客觀事實是輕罪,而主觀認識是重罪,則從客觀事實出發,判斷有無與之相對應的主觀事實;如有,則認定為輕罪的既遂犯。但是,如果重罪處罰未遂犯,且重罪的未遂犯重于輕罪的既遂犯,則應以重罪的未遂犯論處。例如,甲故意向乙開槍射擊,但因為沒有瞄準而導致丙輕傷。對此,應認定為故意殺人未遂,而不能認定為故意傷害既遂。
行為人誤將非犯罪對象當做犯罪對象加以侵害的(如行為人本欲殺害甲,黑夜里誤將一只有害野獸當做甲殺死),或者行為人誤將犯罪對象當做非犯罪對象加以侵害的(如行為人本欲殺死有害野獸,黑夜里誤認為鄰人為野獸而開槍射擊致人死亡),雖然也存在認識錯誤,但主要屬于未遂犯與不能犯、過失與意外事件的問題。
【分 析】
甲乘坐長途公共汽車時,誤以為司機座位后的提包為身邊的乙所有(實為司機所有);乙中途下車后,甲誤以為乙忘了拿走提包。為了非法占有該提包內的財物(內有司機為他人代購的13部手機,價值2.6萬元),甲提前下車,并將提包拿走。司機到站后發現自己的手提包丟失,便報案。公安人員發現甲有重大嫌疑,便詢問甲,但甲拒不承認,也不交出提包。關于本案,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由于甲誤認為提包為遺忘物,所以,甲的認識錯誤屬于事實認識錯誤
B、由于甲誤認為提包為遺忘物,因而沒有盜竊他人財物的故意,根據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甲的行為成立侵占罪
C、由于提包實際上屬于司機的財物,所以,甲的行為成立盜竊罪
D、由于提包實際上屬于司機的財物,而甲又沒有盜竊的故意,所以,甲的行為不成立盜竊罪;又由于甲具有侵占遺忘物的故意,但提包事實上不屬于遺忘物,所以,甲的行為也不成立侵占罪
【解 析】
本案是屬于事實認識錯誤中的對行為對象的認識錯誤,誤將甲對象當做乙對象加以侵害,而甲對象與乙對象體現不同的社會關系。行為人雖然在客觀上實施的是盜竊行為,但主觀上僅具有侵占遺忘物的故意,故在盜竊罪的范圍內,主客觀并沒有統一起來;只有認定為侵占罪,才符合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由此A、B正確。
三、犯罪過失
(一)概 念
根據刑法第15條第1款的規定,犯罪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心理狀態。
過失與故意均統一于罪過的概念之下,故二者具有相同之處:過失與故意都是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的統一,都說明行為人對社會關系的保護持悖反態度。但是,過失與故意又是兩種不同的罪過形式,各自的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的具體內容不同,過失所反映的主觀惡性明顯小于故意,所以刑法對過失犯罪的規定不同于故意犯罪。
首先,過失犯罪均以發生危害結果為要件,而故意犯罪并非一概要求發生危害結果。
其次,刑法規定“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這體現了刑法以處罰故意犯罪為原則,以處罰過失犯罪為特殊的精神。
最后,刑法對過失犯罪規定了較故意犯罪輕得多的法定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