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刑罰,是國家為了防止犯罪行為對國家利益、社會利益與公民合法權益的侵犯而規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刑事立法對犯罪人適用的,建立在剝奪性痛苦基礎上的最為嚴厲的強制措施。據此,對刑罰概念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把握:
(一)刑罰的屬性
使犯罪人承受一定的剝奪性痛苦,是刑罰的懲罰性質,是刑罰的本質屬性。我國一貫遵行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方針,不采取那些殘酷、野蠻的刑罰方法來摧殘、折磨犯罪人。但是,刑罰作為國家對犯罪行為的否定評價與對犯罪人的譴責的一種最嚴厲的形式,當然地對犯罪人具有身體的、精神的、財產的剝奪性痛苦,相對于其他強制措施而言,是最強烈的痛苦;在社會主義國家,將刑罰當作摧殘人、折磨人的報復手段,固然是錯誤的,但如果超越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國情、社會的平均價值觀念以及社會主義人道主義所能允許的限度,把刑罰視為仁慈的東西,甚至把服刑人的生活待遇提高到超過勞動群眾的一般水平而令人向往的地步,這也是背離刑罰的基本屬性,不能為國家和人民所容忍的。
(二)刑罰的社會政治內容
什么樣的國家為著什么人的利益而適用刑罰,是刑罰最為重要的社會政治內容。在我國,刑罰是掌握在代表全國各族人民利益的人民民主專政國家手中、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利益與公民合法權益的工具。
(三)刑罰的法律特征
刑罰是由刑法明文規定的。不僅如此,刑罰還只能由國家的審判機關,嚴格遵循法律規定的管轄權限和訴訟程序適用。這不僅表明刑罰適用的對象與其他責任形式適用的對象有著嚴格區別,也表明它的適用根據與程序不同于其他責任形式。
(四)刑罰的目的性
剝奪犯罪人享有的某些權益而使之感受到一定痛苦,是刑罰的本質屬性,卻不是刑罰的目的。我國刑罰的目的,在于預防犯罪。刑罰既具有懲罰的一面,也具有教育改造的一面,但二者都是達到刑罰目的的手段。只講懲罰而不講教育改造,或者只講教育改造而不講懲罰,都將有礙于目的的實現,也就不是我國所需要的刑罰。把給予犯罪人必要的剝奪性痛苦同教育改造結合起來,即堅持懲罰與教育改造相結合的方針,牢牢針對預防犯罪的目的,乃是我國刑罰不可或缺的政治和科學內容。
二、刑罰與其他法律制裁的關系
一個國家的法律制度體系,通常是由多種制裁措施構成的,如除了刑罰之外,還有民事制裁、行政制裁、經濟制裁,等等。刑罰與其他法律制裁具有一定聯系,如都屬于國家法律規定的制裁措施;都對受制裁人產生不利影響。但刑罰與其他法律制裁具有以下區別:
1、嚴厲程度不同。刑罰是一種最嚴厲的法律制裁,它不僅可以剝奪犯罪人的財產權與政治權,還可以限制或者有期、無期地剝奪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甚至可以剝奪犯罪人的生命。而其他法律措施絕對排除對生命的剝奪,一般也不涉及違法人的人身自由,即使是剝奪人身自由(如行政拘留),時間也極為短暫。
2、適用對象不同。刑罰只適用于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人,對其他違法者不得適用刑罰。而其他法律制裁主要適用于僅有一般違法行為但沒有構成犯罪的人,同時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適用于犯罪人(在對犯罪人科處刑罰的同時,也可以給予其他法律制裁)。
3、適用機關不同。刑罰只能由國家刑事審判機關適用,在我國只能由人民法院適用。而民事制裁由國家審判機關中的民事審判部門適用,行政制裁一般由行政執法機關適用,如此等等。
4、適用根據不同。刑罰只能由人民法院根據刑法與刑事訴訟法予以適用,而其他法律制裁則分別依照民法與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等法律、法規予以適用。
5、確立機關不同。刑罰只能由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確立,即只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規定刑種與刑度,而其他法律制裁可以由其他有關機關確立。如行政法規可以設立除限制人身白由以外的行政處罰,地方性法規可以設立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但行政法規與地方性法規的制定機關無權規定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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