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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008年司法考試行政法歷年真題解析——單項選擇題

來源:233網校 2009年1月5日
  43.某化工企業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某技術監督局依據《產品質量法》某條的規定作出罰款2000元的處罰決定。該企業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經審查以技術監督局的處罰決定適用法律不當為由判決撤銷了處罰決定。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A.技術監督局不得再對該企業作出行政處罰
  B.技術監督局不得再對該企業作出罰款決定,但可以作出其他行政處罰
  C.技術監督局可以依據原處罰決定適用的《產品質量法》條文規定作出與原來不同的處罰決定
  D.技術監督局可以依據原處罰決定適用的《產品質量法》條文規定以外的相關條款作出與原來相同的處罰決定
  答案:D
  解析:《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的;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違反法定程序的;主要證據不足的;超越職權的;濫用職權的。根據第55條規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訴訟解釋第54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被告重新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結果相同,但主要事實或者主要理由有改變的,不屬于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情形。
  44.1997年5月,萬達公司憑借一份虛假驗資報告在某省工商局辦理了增資的變更登記,此后連續四年通過了工商局的年檢。2001年7月,工商局以辦理變更登記時提供虛假驗資報告為由對萬達公司作出罰款1萬元,責令提交真實驗資報告的行政處罰決定。2002年4月,工商局又作出撤銷公司變更登記,恢復到變更前狀態的決定。2004年6月,工商局又就同一問題作出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決定。關于工商局的行為,下列哪一種說法是正確的?
  A.2001年7月工商局的處罰決定違反了行政處罰法關于時效的規定
  B.2002年4月工商局的處罰決定違反了一事不再罰原則
  C.2004年6月工商局的處罰決定是對前兩次處罰決定的補充和修改,屬于合法的行政行為
  D.對于萬達公司拒絕糾正自己違法行為的情形,工商局可以違法行為處于持續狀態為由作出處罰
  答案:A
  解析:《行政訴訟法》第29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本題中,萬達公司的違法行為不存在法律規定的連續或者繼續狀態,自該行為終了之日作出處罰決定之時,已經超過了2年的訴訟時效,應不再給予行政處罰。因此A的說法正確,D的說法錯誤。《行政處罰法》第24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該條規定的一事不再罰原則主要是針對罰款的,不包括不同種類的處罰措施的并用;關于2004年6月工商局的處罰決定,其是一種單獨、獨立的處罰決定,既非對前兩次處罰決定的補充和修改,同時也因為第一次行政處罰行為的無效而非法。據此,B和C 的說法錯誤。
  45.在行政訴訟過程中,下列哪一行為人民法院須征得原告同意才能實施?
  A.允許被告改變具體行政行為
  B.通知第三人參加訴訟
  C.追加被告
  D.決定合并審理
  答案: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3條規定,“原告所起訴的被告不適格,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的,裁定駁回起訴。”“應當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
  46.依據行政訴訟的有關規定,下列哪一證據材料在原告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夠提供確切線索時,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
  A.涉及公共利益的證據材料
  B.涉及個人隱私的證據材料
  C.涉及中止訴訟事項的證據材料
  D.涉及回避事項的證據材料
  答案: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3條第1款規定,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夠提供確切線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下列證據材料:①由國家有關部門保存而須由人民法院調取的證據材料;②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材料;③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材料。故選B.
  47.關于行政訴訟證據,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A.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證據,應當在法庭出示,由當事人質證
  B.涉及商業秘密的證據,可以不公開質證
  C.第二審程序中,所有第一審認定的證據無須再質證
  D.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書認定的事實無須質證,可以作為定案的證據
  答案: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8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證據,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調取該證據的情況進行說明,聽取當事人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7條規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保密的證據,不得在開庭時公開質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0條規定,在第二審程序中,對當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證據,法庭應當進行質證;當事人對第一審認定的證據仍有爭議的,法庭也應當進行質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0條規定,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或者仲裁機構裁決文書確認的事實,可以作為定案依據。但是如果發現裁判文書或者裁決文書認定的事實有重大問題的,應當中止訴訟,通過法定程序予以糾正后恢復訴訟。
  48.2004年6月2日,某縣第一中學發生學生集體食物中毒,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的規定,下列哪種措施是合法的?
  A.第一中學在事發后2小時向縣衛生局報告
  B.省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向衛生部報告
  C.縣醫院收治中毒學生后對中毒嚴重的學生采取就地隔離觀察措施
  D.縣政府對當地水源和食物采取緊急控制措施
  答案:A
  解析:《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20條第1款規定,突發事件監測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有關單位發現有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二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同時向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向設區的市級人民則很難功夫或則會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該在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據此,A正確,B錯誤。第33條規定,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突發時間應急處理指揮部有權緊急調集人員、儲備的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必要時,對人員進行疏散或者隔離,并可以依法對傳染病疫區實行封鎖。第34條規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可以對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突發事件現場等采取控制措施,宣傳突發事件防治知識,及時對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損害的人群采取應急接種、預防性投藥、群體防護等措施。因此CD不合法。
  49.劉某與高達公司簽訂內銷商品房預售契約,后某區房地產管理局對該預售契約作出預售預購備案登記。后劉某了解到高達公司向其銷售的房屋系超出規劃面積和預售面積的超層部分,劉某遂以區房地產管理局違法辦理備案登記,造成自己購買的房屋為違法建筑為由提起行政訴訟。下列哪一說法不正確?
  A.區房地產管理局的備案登記行為不是對預售合同效力的確認行為
  B.備案登記行為沒有對劉某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C.高達公司與本案的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D.區房地產管理局在備案登記時沒有盡到審查職責,應當對劉某的損失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答案:D
  解析:行政確認是指行政機關對特定的法律事實、法律關系或者法律狀態作出具有法律效力認定并且予以證明的具體行政行為。這里需要注意“實際影響”是指因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發生了變化,例如限制、減少權利,增加、免除、減少義務等。行政訴訟的第三人是指因與被提起行政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通過申請或法院通知形式,參加到訴訟中來的當事人。這種利害關系既包括與被訴行政行為的利害關系,也包括與訴訟結果的利害關系;不僅包括直接利害關系,也包括間接利害關系。
  50.王某擅自使用機動漁船渡客。漁船行駛過程中,被某港航監督站的執法人員發現,當場對王某作出罰款50元的行政處罰,并立即收繳了該罰款。關于繳納罰款,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確的?
  A.執法人員應當自抵岸之日起2日內將罰款交至指定銀行
  B.執法人員應當自抵岸之日起5日內將罰款交至指定銀行
  C.執法人員應當自抵岸之日起2日內將罰款交至所在行政機關,由行政機關在2日內繳付指定銀行
  D.執法人員應當自抵岸之日起2日內將罰款交至所在行政機關,由行政機關在5日內繳付指定銀行
  答案:C
  解析:《行政處罰法》第50條規定,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在水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應當在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2005年)
  39.謝某對某公安局以其實施盜竊為由處以15日拘留的處罰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局向法院提供的證據有:報案人的報案電話記錄、公安人員詢問筆錄、失竊現場勘驗筆錄、現場提取指紋一枚,及該指紋系謝某左手拇指所留的鑒定書。下列哪一種說法是正確的?
  A.對報案人所作的詢問筆錄應當加蓋某公安局、公安人員和報案人印章
  B.現場提取的指紋為物證
  C.某公安局提供的證據均為直接證據
  D.根據某公安局所提供的證據,可以認定其處罰決定證據確實充分
  答案:B
  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0條第1款第4項,被告提供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詢問筆錄,應當有行政執法人員、被詢問人簽名或者蓋章,無須被告公安局印章。據此,選項A錯誤。
  物證,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場所和物質屬性證明案件事實的實物和痕跡。現場提取的指紋屬于痕跡。據此,選項B正確。
  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劃分是以能否直接說明案件的主要事實為標準。凡是能直接說明案件主要事實的某一證據為直接證據:不能單獨直接說明案件主要事實,而只能間接證明某些相關事實的,為間接證據。某公安局提供的證據并不能直接證明謝某實施了盜竊行為,因此均是間接證據。
  以間接證據作為定案根據必須滿足以下條件:其一,用來證明案情的間接證據必須真實可靠;其二,所有間接證據必須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體系,即案件事實的基本環節都有相應的間接證據予以證明:其三,根據全部證據足以得出確定的結論,該結論應當具有排它性。本案中的證據只能證明存在失竊事實、謝某曾到過現場,但不能推出盜竊行為即謝某所為。因此,選項D錯誤。
  40.一小區已建有A幼兒園,為滿足需要,某區人民政府擬在該小區內再建一所幼兒園。張某和李某先后向某區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張某獲批準。下列哪一種說法是正確的?
  A.某區人民政府必須在受理李某和張某的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與否的決定
  B.某區人民政府按照張某和李某申請的先后順序作出批準決定是不合法的
  C.李某有權對某區人民政府批準張某申請的行為提起行政訴訟
  D.A幼兒園有權對某區人民政府批準再建幼兒園的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答案:C
  解析:根據《行政許可法》第42條第1款,行政許可決定期限一般為二十日,但經本行政機關批準可以延長十日,而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選項A因沒有考慮到期限延長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可能而錯誤。選項B因違反了《行政許可法》第57條規定的“受理在先”原則而錯誤。
  張某與李某存在競爭關系。一人獲得批準,另一人必然不能得到批準。也就是說,區政府的批準行為涉及到了李某的公平競爭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第1項的規定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據此,選項C正確。
  在行政法理論上,只要行政行為是基于“競爭中立原則”作出,即使是對既存的經營者的既存利益造成了損害,也不能認為該行為涉及到該經營者的“公平競爭權”。據此,區政府批準再建幼兒園的決定與A幼兒園不存在法律上利害關系(A幼兒園并不享有對該小區幼兒教育的專營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的規定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據此,選項D錯誤。
  41.潘某不服某衛生局的行政處罰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過程中,衛生局撤銷了原處罰決定,潘某遂向法院申請撤訴,法院作出準予撤訴的裁定。一周后,衛生局又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了與原處罰決定相同的決定。下列哪一種說法是正確的?
  A.潘某可以撤回撤訴申請,請求法院恢復訴訟,繼續審理該案
  B.潘某可以對法院所作的準予撤訴裁定提出上訴
  C.潘某可以申請再審,請求法院撤銷準予撤訴的裁定
  D.潘某可以對衛生局新的處罰決定提起訴訟
  答案:D
  解析:在本案中,法院已經作出準予撤訴的裁定,訴訟已經結束,當然沒有恢復訴訟的問題。恢復訴訟的前提是中止訴訟。據此,選項A錯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3條,只有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異議的裁定才可上訴,對其他裁定均不可上訴。據此,選項B錯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6條第2款,準予撤訴的裁定確有錯誤,原告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準予撤訴的裁定,重新對案件進行審理。據此,選項C從程序意義上具有一定正確性;但從實體意義上講,準予撤訴的裁定沒有什么“錯誤”,選項C存在實體缺陷。衛生局又作出新的處罰,對該處罰,潘某當然可以起訴。據此,選項D正確。特別注意:選項D不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6條第1款的規定,因為選項D中,潘某起訴的對象是新處罰,而非原處罰。
  42.某鄉人民政府對程某征收農民負擔費用500元,縣人民政府經復議將費用減為400元。程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認為征收400元的費用違反了國家規定的不得超過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5%的標準。法院應如何處理此案?
  A.變更縣政府的決定,確定應交納費用的具體標準
  B.確認縣政府的決定違法,責令鄉政府重新作出決定
  C.撤銷縣政府的決定,責令鄉政府重新作出決定
  D.撤銷縣政府的決定,責令縣政府重新作出決定
  答案:B
  解析:根據《行政訴訟法》第54條,變更判決的適用條件包括:被訴行為是行政處罰;該行為合法;該行為顯失公正。本案中,被訴行為是行政征收,且該行為違法,當然不能作出變更判決。選項A錯誤。
  撤銷判決是被訴行為違法的情形下作出的基本判決類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0條第3款、第57條第2款和第58條的規定,確認違法判決只能適用于不能采用撤銷判決的情形。本案中,法院經審查認為縣政府的復議決定違法,而縣政府的復議決定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0條第3款、第57條第2款和第58條規定的情形,因此應當作出撤銷判決。
  本案中,復議機關縣政府改變了原行為機關鄉政府的行為,被告應當是縣政府,人民法院的判決自然針對的是縣政府。因此選項C中的“責令鄉政府”錯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3條第2款規定,復議決定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錯誤,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復議決定時,應當責令復議機關重新作出復議決定。據此,選項D正確。
  43.下列有關法律規范的適用和備案的哪一種說法是正確的?
  A.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作出最終裁決
  B.不同行政法規的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
  C.地方政府規章內容不適當的,國務院應當予以改變或者撤銷
  D.凡被授權機關制定的法規違背授權目的的,授權和所制定的法規應當一并被撤銷
  答案:C
  解析:根據《立法法》第86條第1款第2項,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最終裁決權屬于全國人大常委會,選項A錯誤。根據《立法法》第83條,行政法規的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無需國務院裁決,選項B錯誤。根據《立法法》第87條第4項和第88條第3項,選項C正確。根據《立法法》第88條第7項,授權法規違背授權目的的,授權法規應當被撤銷,但授權只是在必要時才撤銷,選項D錯誤。
  44.甲省乙市人民政府決定征用乙市某村全部土地用于建設,甲省人民政府作出了批準乙市在該村征用土地的批復。其后,乙市規劃建設局授予丁公司拆遷許可證,決定拆除該村一組住戶的房屋。一組住戶不服,欲請求救濟。下列哪一種說法不正確?
  A.住戶對甲省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批復不服,應當先申請復議再提起訴訟
  B.住戶可以對乙市人民政府征用補償決定提起訴訟
  C……住戶可以對乙市規劃建設局授予丁公司拆遷許可證的行為提起訴訟
  D.住戶可以請求甲省人民政府撤銷乙市規劃建設局授予丁公司拆遷許可證的行為
  答案:A
  解析:根據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銜接關系上,復議選擇是原則,復議前置是例外之一,而且復議前置必須由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有關問題的批復》,對確認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案件屬于復議前置的案件。甲省乙市人民政府的行為,屬于行政征用,不屬于行政確認,因此不存在復議前置的問題。選項A正確。
  乙市人民政府征用補償決定、乙市規劃建設局授予丁公司拆遷許可證的行為都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住戶作為利害關系人當然可以起訴。選項BC正確。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69條第1款的規定,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而甲省人民政府也是乙市規劃建設局的上級機關,選項D正確。
  45.黃某在與陳某的沖突中被陳某推倒后摔成輕微傷,甲市乙縣公安局以此對陳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決定。陳某不服申請復議,甲市公安局經調查并補充了王某親眼看到黃某摔傷的證言后維持了原處罰決定。陳某向法院提起訴訟。庭審中,陳某提出該處罰未經過負責人集體討論,一審法院遂要求被告補充提供該處罰由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的記錄。下列哪一種說法是正確的?
  A.此案應由甲市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B.王某的證言只能作為證明甲市公安局的復議決定合法的證據
  C.法院要求被告補充記錄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規定
  D.法院對被告提供的記錄形成時間所作的審查屬于對證據的關聯性審查
  答案:B
  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第1項,復議決定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主要事實和證據的,也屬于“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本案中,復議機關維持原處罰決定是因為“補充了王某親眼看到黃某摔傷的證言”,屬于改變主要證據,因此屬于“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據此,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7條,本案也可由乙縣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選項A錯誤。
  王某的證言,是復議機關在復議程序中收集的,當然可以作為復議決定合法的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1條,王某的證言不能作為法院認定縣公安局拘留合法的依據。據此,選項B正確。
  本案中,原告陳某提出該處罰為經過負責人集體討論,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規定的“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沒有提出的反駁理由或者證據”,因此法院要求被告補充記錄的做法符合法律規定。據此,選項C錯誤。
  法院對被告提供的記錄形成時間所作的審查屬于對證據的真實性審查,而非關聯性審查。據此,選項D錯誤。
  46.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下列有關行政許可的的審查和決定的哪一種說法是正確的?
  A.對行政許可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的審查,均應由行政機關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
  B.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和不予行政許可決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C.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后,均應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許可證件
  D.所有的行政許可均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答案:B
  解析:根據《行政許可法》第34條第3款,進行實質審查才需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如果進行形式審查,只需一名即可。據此,選項A錯誤。根據該法第38條,選項B正確。根據該法第39條第1款,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不都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據此,選項C錯誤。
  根據該法第41條,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其適用范圍沒有地域限制的,申請人取得的行政許可在全國范圍內有效。①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其適用范圍有地域限制的,申請人取得的行政許可在特定地域范圍內有效;②省級地方性法規和省級政府規章設定的行政許可,申請人取得的行政許可僅在該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有效。③較大的市地方性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申請人取得的行政許可僅在該較大的市范圍內有效。據此,選項D錯誤。
  47.A市某縣土地管理局以劉某非法占地建住宅為由,責令其限期拆除建筑,退還所占土地。劉某不服,申請行政復議。下列哪一種說法是正確的?
  A.復議機關只能為A市土地管理局
  B.若劉某撤回復議申請,則無權再提起行政訴訟
  C.劉某有權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復議
  D.若復議機關維持了某縣土地管理局的決定,劉某逾期不履行的,某縣土地管理局可以自行強制執行
  答案:C
  解析:根據國務院有關決策,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省級以下實行垂直領導。參照《行政復議法》第12條第2款,本案的復議機關只能是A市土地管理局,不可以是縣政府。據此,選項A正確。本案依法不屬于復議前置的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5條,若劉某撤回復議申請,在法定起訴期限內仍有權提起行政訴訟。選項B錯誤。根據《行政復議法》第10條第5款,選項C正確。根據《行政復議法》第33條第1項,復議機關維持了某縣土地管理局的決定,劉某逾期不履行的,由縣土地管理局負責執行事宜:根據《土地管理法》第83條,土地管理部門沒有自行強制執行權,只能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據此,選項D錯誤。
  48.1995年田某向原國家專利局申請A發明專利,次年4月與胡某簽定了“關于創辦B廠協議書”。在田某不知情的情況下,1998年4月20日某區工商局根據胡某的申請向胡某頒發了B廠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胡某為法定代表人。1999年5月11日,某區工商局根據B廠的申請注銷了該廠的登記。2000年10月20日田某向某區工商局了解B廠情況,同年11月2日該局告知該廠登記、注銷情況。2003年7月31日國家專利行政部門授予田某A專利權并予以公告。2004年8月10日,田某以某區工商局向胡某頒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行為侵犯其專利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下列哪一種說法是正確的?
  A.田某的專利權保護期自2004年7月31日開始起算
  B.田某起訴期限自2000年10月20日開始起算
  C.如果《專利法》對起訴期限有特別規定時,田某提起訴訟的起訴期限應從其規定
  D.對田某的起訴,法院不予受理
  答案:D
  解析:根據《專利法》第39條,發明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但根據該法第42條,發明專利權的期限自申請日起計算,即1995年起算。據此,選項A錯誤。
  本案中,田某的起訴對象是區工商局向胡某頒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行為,該行為發生在1998年4月20日,但田某不知道該行為內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2條,起訴期限應當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內容之日起算,即2000年11月2日。據此,選項B錯誤。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1條規定,當事人知道行為內容,即使永遠不知道訴權或起訴期限的情形下,其最長的起訴期限是二年(從知道或應當知道行為內容之日起算),也就是說田某最遲應當在2002年11月2日(如遇節假日順延)起訴。田某2004年才去起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4條第1款第6項,法院不予受理;據此,選項D正確。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39條,法律可以對該條規定的直接起訴的起訴期限計算規則作特別規定。《專利法》作為法律,當然可以對該條規定的直接起訴的起訴期限計算規則作出特別規定,從這個意義上講選項C有一定正確性。但是,本案中,田某的起訴期限的計算并不直接受《行政訴訟法》第39條的調整,而是直接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1條和第42條的調整。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1條和第42條規定的起訴期限計算規則,完全是最高人民法院基于行政訴訟法的目的(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首創,沒有法律作出特別規定的問題。據此,選項C錯誤。
  49.下列有關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哪一種說法是正確的?
  A.涉及兩個以上國務院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不得制定規章,應當由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
  B.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收取費用須由法規規章規定
  C.行政法規應由國務院起草、討論和通過,國務院部門不能成為行政法規的起草單位
  D.有規章制定權的地方政府可以直接依據法律制定規章
  答案:D
  解析:根據《立法法》第72條,涉及兩個以上國務院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不可以由一個國務院部門單獨制定規章,但可以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章。據此,選項A錯誤。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58條第1款規定,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收取費用,必須由法律、行政法規作特別規定,規章和地方性法規都無權規定。據此,選項B錯誤。
  根據《立法法》第57條,行政法規由國務院組織起草;但是,根據《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第10條,行政法規可以由國務院的一個部門或者幾個部門具體負責起草工作,也可以由國務院法制機構起草或者組織起草。據此,選項C中“行政法規應由國務院起草”、“國務院部門不能成為行政法規的起草單位”的說法錯誤。
  根據《立法法》第73條,省級政府和較大的市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據此,選項D正確。
  50.王某戶籍所在地是甲市A區,工作單位所在地是甲市B區。2002年1月王某在乙市出差時因涉嫌嫖娼被乙市A區公安分局傳喚,后被該公安分局以嫖娼為由處以罰款500元。在被處罰以前,王某被留置于乙市B區兩天。經復議王某對罰款和留置措施提起行政訴訟,下列哪一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
  A.甲市A區人民法院
  B.甲市B區人民法院
  C.乙市A區人民法院
  D.乙市B區人民法院
  答案:B
  解析:留置措施,屬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王某對該行為不服的,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8條,被告所在地法院和原告所在地法院均有權管轄。不管復議機關作出何種決定,乙市A區公安分局所在地法院都有權管轄。原告所在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第1款,包括原告戶籍所在地(甲市A區)、經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乙市B區)。
  罰款500元,屬于針對財產的行政處罰,不能適用《行政訴訟法》第4條的規定(即不能單獨由甲市A區、乙市B區法院管轄),只能適用該法第17條的規定(可由乙市A區法院管轄)。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第2款,罰款和留置措施基于同一事實(涉嫌嫖娼),王某對這兩個行為都提起訴訟,甲市A區、乙市B區法院可以一并管轄。
  綜上,選項ACD對本案具有管轄權。根據排除法,選項B應選。
  (2006年)
  39.下列關于行政法規解釋的哪種說法是正確的?
  A.國務院各部門可以根據國務院授權解釋行政法規
  B.行政法規條文本身需要作出補充規定的,由國務院解釋
  C.在審判活動中行政法規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解釋
  D.對具體應用行政法規的問題,各級政府可以請求國務院法制機構解釋
  答案:B
  解析:《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第31條規定,行政法規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者作出補充規定的,由國務院解釋。國務院法制機構研究擬訂行政法規解釋草案,報國務院同意后,由國務院公布或者由國務院授權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行政法規的解釋與行政法規具有同等效力。
  第32條規定,國務院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國務院提出行政法規解釋要求。
  第33條規定,對屬于行政工作中具體應用行政法規的問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法制機構請求國務院法制機構解釋的,國務院法制機構可以研究答復;其中涉及重大問題的,由國務院法制機構提出意見,報國務院同意后答復。
  由此,行政法規的解釋權屬于國務院,國務院各部門和最高人民法院都無權解釋,A錯誤。另外對屬于行政工作中具體應用行政法規的問題只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一級法制機構有權請求國務院法制機構解釋,D錯誤。
  40.下列哪一選項是關于具體行政行為拘束力的正確理解?
  ① 具體行政行為具有不再爭議性,相對人不得改變具體行政行為
  ② 行政主體非經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改變或撤銷具體行政行為
  ③ 相對人必須遵守和實際履行具體行政行為規定的義務
  ④具體行政行為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
  A.①②
  B.①②④
  C.②③
  D.③④
  答案:C
  解析:《行政復議法》第2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①項中具體行政行為具有不再爭議性是錯誤的。法律教育 網原^創 具體行政行為的拘束力對行政主體和相對人是同等的。行政主體非經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改變或者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因此行政主體必須依法作出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一旦作出就對行政主體具有拘束力,不得任意改變。
  相對人必須遵守和實際履行具體行政行為規定的義務,《行政訴訟法》第66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④中規定錯誤。《行政復議法》第21條規定,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行政訴訟法》第44條規定,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二)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并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三)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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