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制監督功能:即建立行政法制監督機制,控制行政權力,防止行政主體濫用職權,以維護國家社會公益和保護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
針對以上兩種功能,學者將其概括為兩種理論:一是“管理論”,一是“控權論”。后又有學者提出兼顧兩種理論的“平衡論”,平衡論受到重視。但平衡不是絕對的,平衡是法律目標、法律價值的總體平衡,而不是時時事事不分輕重的平均。在一國的不同發展時期,對兩種理論是有所側重的。
行政法的特征:
行政法在整體上沒有統一、系統的法典,行政法的法律規范散見于法律、法規乃至于規章等各種法律規范文件之中。
原因在于其活動范圍的廣泛性、學者活動內容的變動性以及學者關系的復雜性、多層次性決定的。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指指導和規范行政法的立法、執法以及指導、規范行政行為的實施和行政爭議的處理的基礎性法則,是貫穿于行政法具體規范之中,同時又高于行政法具體規范,體現行政法基本價值觀念的準則。
行政法基本原則的作用和重要意義:
有利于保障各不同立法主體制定的不同法律文件在立法精神上的統一,防止其相互矛盾和沖突;
有利于補充和協調制定法,規范行政執法、行政裁決、行政復議和行政審判行為;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為四項:即行政法制原則、行政公正原則、行政公開原則、行政效率原則。(法制、公正、公開、效率)
行政法制原則――其主要內容包括4項:
依法行政-指行政主體實施任何行政行為均要遵循法定權限、法定實體規則和法定程序規則。違法實施的行政行為構成無效或可撤銷的行政行為。無效行政行為至始不發生法律效力,可撤銷的行政行為根據相對人的請求,由有權機關終止其法律效力。
控制濫用自由裁量權-指通過法律機制將行政主體實施的自由裁量行政行為控制在適度、合理的范圍內,防止其濫用。為此,法律為之設立了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機制:事前控制主要是授權控制,對自由裁量權設定明確的界限;事中控制主要是程序控制,自由裁量行為應遵循必要的法定程序規則;事后控制主要是行政復議和司法審查,即接受相應的行政和司法監督,
政府對侵權行為承擔法律責任。行政法制要求政府和公民一樣,如其行為違法侵犯他人(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應依法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保護人權,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政府實施的任何行政行為,都要尊重和保護公民的人權,包括尊重和保護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維護公民的其他公民權利和財產權利。
行政公正原則――其主要內容包括6項:
辦事公道,不徇私情;
平等對待行政相對人(不因身份、民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有差別);
合理考慮相關因素,不專橫武斷;
依法回避,――即在處理與自己或自己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事務時應予回避,不得自己做自己的法官。
遵守會見規定――即在處理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相對人利害關系的事務時,不得在一方當事人不在場的情況下單獨與另一方當事人接觸。
不得在事先未通知和聽取相對人申辯意見的情況下做出對其不利的行政行為。
行政公開原則――其主要內容包括5項:
規范文件的制定要公開――即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應采取一定方式讓公眾參與,聽取公眾的意見,必要時公開舉行聽政會,聽取有關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建議;
已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讓公眾知曉――即已制定的行政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應通過公開的政府刊物公布,讓公眾知曉,
有關資料應允許相對人查閱、復制――即行政機關收集、保存的涉及涉及相對人有關信息的文件、資料,除法律法規規定應予保密的以外,應允許相對人查閱、復制;
有關行政執法行為的條件、標準、手續等應通過一定方式公布,使相對人事先悉知;
行政機關公開接受監督――即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遵紀守法、廉政、勤政的情況,應允許新聞媒介在真實、準確的前提下予以公開報道,使之接受人民群眾和輿論的監督。
行政效率原則――其主要內容包括3項:
行政主體實施任何行政行為,應嚴格遵循法定步驟、順序和時限,不得違法增加手續,拖延耽擱;
行政機關應嚴格遵循法定編制,保持機構精干,不得任意增人擴編。導致人員臃腫,人浮于事;
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應進行必要的成本-效益的預測和分析,應從多個方案中擇優選擇,以保障相應行政行為取得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