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起管、用裁定、可上訴,
避罰拘、決定出、復議路。
幾種裁判類型的特殊適用(表-81)
撤銷判決 的特殊適用 |
如撤銷將給國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一般損失,則撤銷的同時可以:①判決被告重作具體行政行為 ②責令被告采取補救措施 ③向被告和有關機關提出司法建議 ④發現違法犯罪的建議有權機關處理 |
撤銷判決 與復議決定 | ①復議決定維持原行為的,法院判決撤銷原行為則復議決定自然無效 ②復議決定改變原行為錯誤的,法院判決撤銷復議決定時應責令復議機關重新作出決定 |
變更判決 的特殊適用 |
①不得加重對原告的處罰,但加害人與被害人同時起訴的情況除外 ②對行政程序中未處罰的人,法院不得在訴訟程序中直接判決處罰 |
確認判決 的特殊適用 |
如撤銷判決將給國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不能判決撤銷而應:①作出確認判決②責令被告采取補救措施③造成損害的依法判決賠償 |
二審發回 重審的條 件 |
①如一審遺漏必須參加的當事人或漏判必須判決的訴訟請求,則必須發回重審 ②如一審遺漏的是賠償請求,則應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就賠償部分發回重審 ③如二審當事人新提賠償請求,則也應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訴 |
再審發回 重審的條 件 |
條件為“三未兩漏”:①應回避而未回避的 ②應開庭未開庭的 ③當事人應出席未經合法 傳喚而缺席判決的 ④遺漏必須參加訴訟當事人的 ⑤漏判有關訴訟請求的 |
附表一:五指論表
維持(合法) | (違法)撤銷(之一) | |
證據 | 確鑿 | 主要證據不足 |
適用法律、法規 | 正確 | 錯誤 |
法定程序 | 符合 | 違反 |
職 權 | 依法行使 | 超越 |
濫用 | ||
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
附表二:確認判決情形表
★★★行政復議決定類型(表-82)
詩曰:
(一)
復議變更別訴訟,可減輕來可加重。
復議決定如雞窩,賠償附帶窩中捉。
(二)
復議之中遇賠償,人身財產各不同。
復議發現人身損,不提申請不主動;
依據職權賠財產,不要也給賠意濃。
(三)
依據申請審抽象,只能附帶規章下。
三十日內處理完,無權處理轉移送。
只能移送行政口,日照六十立滿功。
附帶抽象依職權,任何規范都可研。
轉送對象更寬泛,審查日期無局限。
決定類型 | 主要內容 | 適用條件 |
維持決定 | 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 | 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 |
履行決定 | 決定被申請人限期履行 | 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
撤銷決定 | 解除原行為法律效力 | 有下列情形之一: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依據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濫用職權;行為明顯不當。 |
變更決定 | 做出新的權利義務安排 | |
確認決定 | 確認原行為違法或無效 | |
責令重做 | 撤銷和確認的后續決定 | |
賠償決定 | 就不予賠償決定或賠償數額起訴的,復議機關可做共同被告 | 依申請審查:僅針對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限30 日內處理,無權處理的應在7 日內轉送有權行政機關,有權機關應在 60 日內處理 |
附帶審查的決定 | 審查作為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文件并加以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 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 依職權審查:參照依申請審理,但審查范圍不限于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而接受轉送的有權機關不限于行政機關,且無審查期限 |
超越職權與濫用職權的區別:
①超越職權一般有以下幾種形式。一是超越了不同行政機關間的分工。二是超越了相同行政機關不同層級間的分工。三是超越了職權的地域范圍。四是超越了時間的范圍。五是超越了法律規定的處罰幅度進行處罰。
②濫用職權指的是,行政機關做出一個具體行政行為,在形式上合乎法律的規定,但卻違背了法律授予其該項職權的目的。其表現形式包括:一是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時考慮了不當考慮的因素,或未考慮應當考慮的因素;二是故意的遲延或不作為;三是不一致的解釋或反復無常,前者指行政機關出于故意,在適用法律時作隨意的解釋,并且常常互相矛盾和抵觸,前后不一致;后者指在其他情況都未發生變化的情況下,行政機關對自己的行為朝令夕改,已達到自己的非法目的;四是不當授權和委托,即行政機關做出該授權或委托目的不是為了執行行政公務,達到行政管理的目的,而是為了其他非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