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有效違約責,否則締約過失責。
違約責任是(合同法)靈魂。
歸責原則無過錯,構成一方有違約(行為)。
損害賠償(金)有損害,定金(責任)不需有損害。
無償合同采過錯(原則):贈與客運(合同)隨身物,保管倉儲與委托。
以下情況可并存:繼續履行+延遲(履行違約)金,補救措施賠損失,經營欺詐雙倍賠(償)。
損害賠償可預見(規則):賠(償)可得利益損失(≤締約時預見到/應當預見到的違約可能所致的損失)。
(非違約方)未采(取)不真正義務(防止損失擴大),擴大損失不主(張)賠(償)。
法定損(害)賠(償金)亦補償,約定違(約)金主補償。
"三金"適用很熱門,①違約(金)定金不并用,非違約方選有利;選擇違約(金)還定金(違約金+定金);
②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不并用,約定違約金優先(約定>法定),違約(金)高(于)損失不過分;
違約(金)低增到損(失),不讓老實人(非違約方)吃虧,
違約(金)過高法(院仲)裁(適當)減(少)。
③定金損(害)賠(償金)可并用。
“三金”并存怎么辦?比較違約金損失,來確定違約(金)數額;違約(金)一定再比(較)定(金),從中選(出)有利方案。
加害給付問題
責任危害同一(違反義務)行(為),符兩(種)責(任)構(成要)件沖突。
侵權違約相競合,加害給付最常見,
侵權違約兩選一,一審開庭前可變(更)。
提起訴訟主體是:合同雙方違約責,侵權所有受害人。
侵權可告生產者,運(輸者)倉(儲者)引起第三人。
一并起訴(生產者銷售者)連帶責,誰有錯要被追償,
銷售(者)不明生產(者)供(貨者),有銷售(者)最終承擔。
銷售“三無”(產品)咎(由)自取,第三人責(任)亦可追(償)。
人(身)傷(害)(特定)紀念物毀(永久性滅失)損(失),侵權可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違約免責可約定,法定只有不可抗(力)。
侵權免責(事)由法定,產品未投入流通,投入時無(尚不存在)/(當時科技水平)不發現。(《產品質量法》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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