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中院判決陳子華等十三人故意傷害案
裁判要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判中,在未成年被告人認罪,且被害人同意和解的前提下,法院可以主持雙方當事人進行刑事和解,達成旨在影響刑事量刑和解決民事賠償的和解協議,以此保護未成年被告人、被害人的切身利益。
案情
被告人陳子華等13人,均為16歲至17歲,男性,系廣東省某職業技術學院學生。李云,男,16歲,為同一學院的學生。2005年1月14日,陳子華等13人因懷疑李云拿走了其中一人的手機,遂在學校宿舍里輪番對李云進行拳打腳踢,并多次使李云的頭部撞到地面、墻壁、床沿,最終導致李云昏迷不醒,后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裁判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陳子華等13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人死亡,其行為均構成故意傷害罪。13名被告人因犯罪時未滿18周歲,均予以減輕處罰。13名被告人在案發后,認罪態度較好,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同時被告人、被害人所在的廣州某職業技術學院,本著平息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的態度,賠償并支付被害人1112936元。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積極主動與被害人家屬溝通、道歉,并在判決前賠償共計92000元。在法庭的主持下,雙方達成了協議,被告人再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390000元。被害人家屬建議法庭對各被告人從寬處理。被告人所在的學院表示愿意落實監管措施、接受其返校讀書,廣州中院對各被告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并宣告緩刑。
評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全部被告人和被害人都是未成年人。法院在查清事實后,主持刑事和解,對被害人家屬、被告人的和解意愿進行了正確的引導和保護,滿足了各方的利益需要,收到良好的社會效果。由此得到的啟示是,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刑事和解可以在未成年司法中適當運用,以更好地處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在刑事和解這一程序中,被害人能夠就犯罪事件直接敘說,發泄對所受傷害的委屈或疑惑,接受犯罪人的道歉并表示寬恕,最終得到經濟賠償;因此,刑事和解的實質就是將犯罪所侵害的社會關系盡量恢復的糾紛解決機制,對處理未成年刑事案件具有特別積極的意義。
在陳子華等故意傷害案中,如果參照類似案件的判決,13名被告人可能判處十年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被害人只能獲得死亡賠償金等有限數額的經濟賠償。這樣的判決效果是難以讓各方滿意的:首先,被害人的父母內心并未得到充分安撫,他們將在痛苦、仇恨中度過今后的人生歲月;其次,13名被告人的父母將在思念、焦慮中牽掛服刑的孩子;最重要的是,13名被告人在刑滿釋放后,將無比艱難和困惑地重新開始自己的人生旅途。這樣的結果大概會令所有人都扼腕嘆息。正是考慮到被告人、被害人都是未成年人,判決牽涉到14個家庭的幸福乃至社會的安定,法院在訴訟中引入刑事和解,既滿足了國家公訴的需要,又平衡了被告人與被害人、社會三者之間的利益訴求,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刑事和解為未成年被告人提供了回歸社會、實施社區矯正的機會,有利于實現預防再犯罪的目的。由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貫徹的是“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在未成年司法適用刑事和解的阻力較小。很多國家已經首先在未成年司法中確認了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國法律尚未確立刑事和解之前,實踐中面臨的問題是如何將和解過程及判決結果落實在現行法律制度和司法裁量權的范圍內。本案的判決之所以得到高級人民法院和檢察院的認同,是因為該案刑事和解符合以下條件:
1.主觀條件。被告人承認有罪和當事人雙方自愿參加和解是刑事和解必不可少的主觀條件。被告人承認有罪,一方面是法院認定犯罪事實的有力證據;另一方面意味著被告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給被害人帶來的危害,因此是被告人具結悔過、賠禮道歉和賠償經濟損失的事實基礎。
2.客觀條件。查明證據達到證明犯罪成立的要求是刑事和解的重要條件。因為公訴程序蘊含了公共利益的追訴愿望,責任的確定與承擔必須以明確的案件事實為前提。刑事審判的證據要求不能因為刑事和解的加入而降低。無論最終給予被告人何種形式和程度的刑罰,都要求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3.適用范圍。刑事和解首先可以適用于依法應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情節輕微的刑事案件。對于刑事和解是否可以適用于嚴重的暴力犯罪是有爭議的。但其實在某些案件中,暴力犯罪的被害人更需要刑事和解。因為對暴力犯罪人簡單的處以刑罰,并不能滿足被害人希望發泄委屈、得到道歉和賠償,甚至是表達寬恕等多種情感訴求的需要。對未成年被告人而言,沒有刑事和解的判決,將帶來長期監禁,而長期監禁對青少年成長造成的嚴重負面影響無需贅述。因此,在具備主客觀條件,并嚴格避免負面影響的情況下,應該允許法官根據嚴重暴力犯罪案件的實際情況,裁量是否適用刑事和解。本案中,13名被告人和被害人都是某一行業系統內的子弟,具備和解溝通的基礎。被告人的父母和所在學校對和解表現出極大的誠意,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被害人父母承受的痛苦,使被害人的父母自愿接受和解。因此,本案適用刑事和解沒有造成被害人、被告人利益保護和公共利益保護的失衡。刑事和解和刑事判決結果得到了各方認同。
4.適用和解的階段。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在查明案情的前提下,應被告人或被害人請求,主持刑事和解。在法院審理階段,被告人或被害人提出刑事和解的,法院應主持雙方和解。如果未達成和解協議,案件徑行恢復到正常審理程序。
在未成年刑事審判中運用刑事和解,審判人員應當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判斷和解是否自愿。刑事和解中,被害人是否諒解被告人,會影響到被告人的刑罰,因此,被告人一方可能通過威脅、引誘、收買等方式謀求被害人的諒解,這顯然違背了被害人的自愿性原則。因此,法官須判斷和解是否出于當事人雙方的自愿。
第二,審查和解協議的合法性、公正性、可行性。合法性是指協議內容在現行法律認可的范圍內,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公正性是指和解協議的條件合理,雙方當事人利益衡平。可行性是指協議關于道歉、賠償的內容能夠實際履行。
第三,量刑降低的幅度。量刑幅度必須符合現行法律規定,不應因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就大幅度地降低刑罰,甚至免除刑罰。
本案案號:本案一審案號為(2005)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0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