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題12分)
某縣人民檢察院經群眾舉報,于2001年7月6日作出決定,以貪污、受賄嫌疑將某國有企業總經理喬某逮捕,并于7月26日向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01年8月16日,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貪污罪、受賄罪數罪并罰,判決喬某有期徒刑8年。喬某不服,上訴至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于2001年9月2日作出撤銷原判、宣告喬某無罪的終審判決。2003年7月12日,喬某以對其錯誤逮捕、判決為由,向縣人民檢察院請求賠償,請求賠償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的誤工損失,即喬某2個月工資損失7000元,以及刑事訴訟費用、精神損害費共計5萬元,并要求為其恢復名譽。請回答:
(1)喬某是否超過了賠償請求期限,為什么?
(2)喬某向縣人民檢察院請求賠償,請求對象是否正確,為什么?
(3)喬某的賠償請求是否合理,為什么?
(4)設縣檢察院2003年9月15日也未答復喬某的賠償請求,則喬某可尋求哪些權利救濟?
(5)設喬某申請法院的賠償委員會作出賠償決定,則賠償委員會作出的第一次決定的效力如何? 第二部分:分析題(本部分共1題,20分)
六、(本題20分)
某市發生了一起爆炸案。公安局經立案、偵查,認為陳某、關某具有重大嫌疑。遂于2002年8月16日對犯罪嫌疑人陳某、關某拘留,于當年8月25日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偵 查終結后,公安局于當年10月15日移送市檢察院審查起訴。市檢察院根據書面材料,認為證據不足,就直接于當年11月12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當年12月20日,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再次移送審查起訴。某市人民檢察院于次年2月20日,向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兩被告人提起公訴。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陳某、關某爆炸一案依法開庭審判,于月3月25日判決陳某犯爆炸罪,判處無期徒刑;關某犯爆炸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當庭宣告判決后,市中級法院將判決書于4月1日送達了當事人以及支持公訴的某市人民檢察院,被告人關某當庭表示不上訴,市中級法院于判決書送達后第3天將被告人關某交付執行。被告人陳某的辯護人李某未與陳某交換意見,為了維護被告人陳某的合法權益,以量刑過重為由直接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被害人馬某以對被告人陳某量刑過輕為由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省高級人民法院接受辯護人和被害人提出的上訴后,要求市中級法院將與原審被告人陳某有關的訴訟材料予以移交,同時將對被告人關某的判決交付執行。省高級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書面審理,認為原審判決對上訴人陳某犯罪事實認定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只是量刑過輕,遂作出二審判決,上訴人陳某犯爆炸罪成立,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問:本案訴訟程序有何不當之處?并說明理由。
第三部分:法律文書題 (本部分共1題,10分)
七、(本題10分)
張路住甲市東城區,劉德住甲市西城區,二人同系甲市曙光機械廠工人。兩人于2004年2月18日在甲市南城區發生口角,并相互扭打,劉德將張路打成輕傷,張路住醫院治療花去醫藥費4500元。經廠領導調解,二人達成如下協議:“劉德于2004年3月底前賠償張路醫藥費3000元整,并向張路賠禮道歉。如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或者提交本省的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事后,劉德下崗,失去工資收入,未能按期履行賠償義務,也未公開賠禮道歉。張路以傷害賠償為由,于2004年5月向甲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劉德賠償醫藥費3000元,并公開賠禮道歉。法院受理了本案。劉德認為本案打架地點在南城區,二人所在工廠在北城區,同時雙方已訂立仲裁協議,西城區人民法院無權受理,故提出管轄異議。西城區人民法院認為劉德的管轄異議成立,以(2004)西民初字第87號民事裁定書駁回起訴,張路對此裁定表示不服。
此時,如果你是張路的代理律師,請代寫一份行使訴訟權利的訴訟文書。
要求:
1.選擇的法律文書要正確。
2.格式正確,事項齊全。
3.請求合法有據。
4.文字通順、簡練,無語法錯誤及錯別字。
5.不得署應考人員姓名,否則本試卷不得分。 第四部分:論述題(本部分共2題,50分)
八、(本題25分)
一日,某地一男青年走進一家醫院,要求醫生切除他的左腎,并請求醫院將該腎賣給出價最高的買家,他愿意給醫院提成20%。經交談,醫生了解到,該青年生活比較困難,一家 五口常年居住在不足30平米的平房里,至今連個對象都沒有。因此,他想通過賣腎買房,擺脫貧困。醫生拒絕了男青年的請求,但該青年又表示他屬于自愿出售,終究會有買家的,他會到其他地方碰碰運氣。
請談談你對此事的看法。
答題要求:
1.運用掌握的法學和社會知識闡釋你的觀點和理由;
2.說理充分,邏輯嚴謹,語言流暢,表達準確;
3.字數不少于500字。 九、(本題25分)
案情:被告人陳曉,男,1945年5月16日出生,原中國電子物資公司安徽公司總經理。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檢察院于1998年5月25日以陳曉犯有受賄罪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 起公訴。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查明:
1991年3月16日,中國電子物資公司安徽公司(以下簡稱安徽公司)以中電皖物辦字(91)022號文正式頒發職代會原則通過的以經濟責任制為主的各項管理制度,該文件從1991年元月1日起施行。其中《經濟責任制獎懲辦法》規定,能源化工處等駐外機構以上年的經濟效益為基礎,確定上繳利潤基數,超額部分按比例提成。1991年5月28日,安徽公司以中電皖物辦字(91)058號文頒發了《關于駐外機構經營事務中有關暫行規定的修改、補充規定的通知》,確定能源化工處1991年經濟指標為提獎利潤基數10萬元,計劃利潤指標30萬元,費用指標5.5%。完成基數利潤,可按人均4.5個月/年工資提取獎金,完不成不得獎。超基數部分按3%提獎,超計劃利潤部分按5%提獎,并按規定實行獎金稅控制。廬海實業有限公司的經營收入與各項費用支出做到收支平衡,如有利潤,可以從中提20%作為獎金基金。1992年初,上述兩個文件繼續施行。1992年元月1日,安徽公司下發(92)015號文《關于珠海經濟特區廬海實業有限公司經營管理的有關規定》,確定廬海公司由能源化工處承包經營。1992年4月6日,安徽公司能源化工處處長兼廬海實業有限公司經理李劍峰向總經理陳曉遞交書面報告,提出一個新的經營方案。李劍峰在報告中提出:國內市場疲軟,競爭激烈,原油進口成本提高,各個環節成本加大,業務難以開展。應該調整經營結構及分配結構。目前國內大氣候很好,中央“92、2號文件”的下達,更有利于今后經濟工作的開展。中央提出改革要“膽子更大一些,步子要更快一些”,“抓住時機發展自己,關鍵是發展經濟”,建議能源化工處每年完成純利潤80-100萬元,在80-100萬元以內報銷有關業務費,標準按公司有關文件,在4%-7%之間。廬海實業有限公司每年完成純利潤20萬元,有關業務費在20萬元內按一定比例開支。對于完成上述兩邊基數后,所獲純利潤按3∶7分成。在安徽公司對廬海公司的統一管理上,建議每半年或一年對其進行一次審議。隨后,陳曉召集黨委書記徐德臣、財務處長、黨委委員吳金明及李劍峰進行研究,決定對能源化工處實施新的獎勵辦法。1992年5月2日下發實施中電皖物辦字(92)049號文件《關于能源化工處廬海實業有限公司試行新的獎勵辦法的通知》(試行),文件僅發至財務處、能源化工處、廬海公司、陳曉、徐德臣處。該文件規定,能源化工處1992年利潤基數為30萬元,計劃利潤為100萬元。廬海實業有限公司確保實現利潤20萬元,超過利潤20萬元以上部分實行3:7分成,70%作為公司利潤上交,30%作為業務費和獎金分成由承包人支配。能源化工處達到100萬元利潤以上的部分視為廬海公司實現的利潤。1992年,李劍峰按該文件規定,從公司提取超額分成利潤21.1777萬元,并由其個人支配。
能源化工處是安徽公司唯一經營進口原油業務的部門。被告人陳曉于1992年、1993年以公司名義兩次與安徽省計劃委員會聯系撥要進口原油配額。1992年11月獲得配額2.5萬噸,1993年獲得配額4萬噸,全部交由李劍峰所在的能源化工處經營。
1992年、1993年,被告人陳曉分管公司財務處。李劍峰所在的能源化工處經營原油業務自籌的資金經常被公司財務處為提高資金利用率調撥給公司其他急需資金的部門使用。李劍峰需要資金時,發現無資金可用,經常與財務處發生矛盾。陳曉多次予以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