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12月30日,安徽公司制定中電皖物財字(92)103號文《關于試行業務人員六項費用承包經營核算辦法的報告》,要求對公司經營處室的“工資補貼、業務招待費、差旅費、辦公費和資金以及超期資金占用費”等六項費用試行承包經營辦法。個人提取比例,超過利潤基數部分,按30%提取。1993年利潤基數先由公司下達到承包業務處,再由業務處分解到個人。確定能源化工處利潤基數為120萬元(包括珠海廬海公司上繳利潤)。1993年5月28日,該報告經財政部駐安徽省合肥市財政局中央企業財政駐廠員組研究,同意試行1993年1年。1993年李劍峰按此規定提取超額分成利潤160.1321萬元,并由其個人支配。
1993年春節前的一天,李劍峰從其1992年提成款中拿出3萬元現金,用信封裝著,來到陳曉辦公室交給陳曉,對陳說:“這是送給你的獎金”,陳曉將款收下。
1993年下半年,被告人陳曉出差到珠海。一天,在廬海公司的辦公室,陳曉及其妻李延琴與李劍峰一起閑聊。李延琴說珠海的房地產業有前途,要與李劍峰一道在珠海購置住房以求升值。李劍峰講:“房子我不想買,你們買吧!”被告人陳曉說:“家里哪有這么多錢?!崩顒Ψ迓犞v陳曉家里沒錢,遂說:“這年我業務做得不錯,估計有100多萬元的提成,你們買房的錢我出”。1994年春節前的一天,李劍峰從其1993年提成款中拿出20萬元現金,在陳曉辦公室送給陳曉,陳曉將此款收下。春節后的一天,李劍峰拿出10萬元現金和港幣15萬元現金送到陳曉家,陳曉收下此款。李延琴以自己名義從珠海經濟特區房地產開發總公司購買了珠海吉大區園林路5-3A住房一套,價值51.7822萬元。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曉系由中國電子物資總公司任命的安徽公司總經理,是領導和管理國有企業公共事務的工作人員,其主持制定(92)049號文件,出發點是為了公司利益,是在鄧小平南巡講話的大氣候下,對公司分配機制進行改革的一項嘗試和試點,建立的是“公司得大頭,個人得小頭”的激勵機制,不是為他人謀取利益。此文件的出臺,沒有經過由公司所有領導參加的經理辦公會的討論,且控制發文范圍,在制定程序上不夠完備。但鑒于安徽公司實行總經理負責制,被告人陳曉曾于1992年5月就此文件向原中國電子物資總公司總經理趙德海匯報,趙表示可以試試,同意承包三七分成,故對(92)049號文件的制定程序不能完全否定其合法有效。被告人陳曉主持制定(92)103號文件,協調李劍峰與財務處的矛盾,為李劍峰承包的能源化工處向省計委申請進口原油配額,是其正當的職務行為,不是為李劍峰謀取利益?,F有證據無法證實被告人陳曉主觀上具有權錢交易的受賄故意。陳曉的行為在客觀上給李劍峰帶來一定的利益,李劍峰在事后向陳曉給付錢財表示感謝而陳曉予以收受,這是一種事后受財行為。故認定被告人陳曉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證據不足。起訴書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1998年10月8日,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作出判決:本案證據不足,起訴書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陳曉無罪。
宣判后,合肥市人民檢察院于1998年10月21日以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不當,顯系錯判為由,提起抗訴。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裁定撤銷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1998)合刑初字第44號刑事判決,發回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組成合議庭,經重新審理查明:
被告人陳曉自1986年至1996年間任中國電子物資公司安徽公司總經理。1992年初,該公司已正式下達公司各部門承包經營方案,1992年4月,能源化工處處長兼廬海公司經理李劍峰向被告人陳曉遞交書面報告,提出新的承包經營方案,建議超額利潤實行3:7分成。被告人陳曉在沒有通知公司其他領導的情況下,與公司黨委書記、副總經理徐德臣(另案處理)、財務處長吳××及李劍峰四人研究李劍峰提出的建議,決定對李劍峰承包經營的能源化工處、廬海公司實行新的獎勵辦法,由被告人陳曉親筆擬草,并會同徐德臣簽發《關于能源化工處、廬海實業有限公司試行新的獎勵辦法》,以中電皖物辦字(92)049號文件形式加以明確。該辦法規定超額利潤70%作為公司利潤上繳,30%作為業務經費和獎金分成,并由承包人支配。發文范圍僅限財務處、能源化工處、徐德臣及陳曉個人。1993年初,被告人陳曉在公司辦公會上提出在全公司實行新的承包方案,主持制定中電皖物辦字(93)019號《業務處室六項費用承包核算辦法實施細則》,并經中企處審批執行。
另被告人陳曉在李劍峰承包經營期間,以公司總經理身份及公司名義于1992年11月、1993年5月向安徽省計劃委員會申請拔要進口原油配額6.5萬噸,交給李劍峰以解決其進口加工銷售業務所需,并多次協調李劍峰與公司財務之間就資金流通、使用等方面的矛盾。
李劍峰依據中電皖物辦字(92)049號、(93)019號文件規定于1992年提取超額利潤提成21萬余元,1993年提取超額利潤提成160萬余元。李劍峰為感謝陳曉為其制定的優惠政策及承包經營業務中給予的關照,于1993年春節前,送被告人陳曉人民幣3萬元,1994年春節前后又兩次送給被告人陳曉人民幣30萬元、港幣15萬元。被告人陳曉收受李劍峰的錢款后,其妻李延琴利用此款在廣東珠海市吉大園林花園購買房屋一套(價值人民幣51萬余元)。
問題:請你就本案所涉及到的“事后受財”問題談談認識。
參考答案如下:
第一部分:簡析題
一、【答案】
1.孟某的行為構成介紹行賄罪。孟某受行賄人齊某之托,為其疏通行賄渠道,引薦受賄人,轉達行賄的信息,向受賄人傳達行賄人的要求,在行賄人和受賄人之間進行溝通、撮合,使行賄與受賄得以實現,且所介紹的賄賂為重大賄賂,情節嚴重。據此,孟某構成介紹行賄罪,應以介紹行賄罪定罪量刑。
2.金某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金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故意利用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另一國家工作人員招生辦主任高某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齊某謀取不正當利益,使某重點中學違反規定接受齊某的兒子入學,并收受齊某贈送的現金2萬元,其行為符合《刑法》第388條規定的受賄罪,屬于斡旋受賄,應當以受賄罪定罪量刑。
3.齊某的行為構成行賄罪。齊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金某以財物的行為,符合行賄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以行賄罪定罪量刑。
4.高某不構成犯罪。高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屈從金某的不法要求,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學生,對明知不符合條件的學生予以招收,但其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招收學生徇私舞弊罪。因此,高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屬于一般違紀行為。
二、1.李某扭傷腳的醫療費如何承擔?為什么?
【答案】 李某承擔(1分)。因為酒店已經履行了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沒有過錯,也沒有違約,不應承擔責任(1分)。
【考點】經營機構安全保障責任的歸責原則
【解析】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6條之規定,經營機構不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因此,沒有過錯不承擔責任?!?/P>
2.李某可否要求“大富豪”酒店賠償其受重傷的醫療費等全部30萬元?為什么?
【答案】 不可以(1分)。因為李某的損害是甲造成的,甲有5000元可供賠償,酒店只需要對余下的部分(295000元)根據過錯承擔補充賠償責任(1分);同時,李某也有過錯,應當分擔部分責任(1分)。
【考點】安全保障義務人的補充責任
【解析】《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6條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钡?條規定:“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薄睹穹ㄍ▌t》第131條規定:“ 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币虼耍频瓿袚氖且环N過錯責任、補充責任,首先應當由侵權人甲賠償,受害人也因其過錯分擔與過錯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