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司法文書
七、
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張路,男,××歲,漢族,甲市曙光機械廠工人,住甲市東城區××路××號。
訴訟代理人:某甲,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劉德,男,××歲,漢族,無業,住甲市西城區××路××號。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人身傷害侵權賠償一案,不服甲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0日作出的(2004)西民初字第87號民事裁定書,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裁定撤銷(2004)西民初字第87號民事裁定書。
2.將本案移交甲市西區人民法院審理。
3.本案的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上訴理由
1.因本案為人身傷害侵權賠償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9條的規定,侵權行為地與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享有對本案的管轄權。西區是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的住所地,西區人民法院對本案享有管轄權,上訴人向該法院起訴后,法院理應對本案進行審理。
2.被上訴人在管轄異議中提出的本案已訂立仲裁協議的理由不能成立。首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爭議是基于人身傷害侵權性質的賠償糾紛,根據《仲裁法》第2條的規定,不具備可仲裁性,因此仲裁協議無效;同時,原仲裁協議只寫明“提交本省的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但沒有具體寫明具體的仲裁委員會。根據《仲裁法》第18條的規定,此屬于約定不明確的仲裁協議,該仲裁協議無效。
3.被上訴人在管轄異議中提出的本案打架地點在南城區、二人工廠在北城區,因而西城區法院無權審理的理由不能成立。在本案中,南城區是侵權行為地,而北城區完全與本案無關。在南城區人民法院與西城區人民法院均對本案享有管轄權的情形下,上訴人有權選擇起訴,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法院享有管轄權。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在一審中提出的管轄異議不能成立,西城區人民法院不應當支持,因此(2004)西民初字第87號民事裁定書作出的駁回起訴裁定,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3條應當予以撤銷,本案仍應移交西區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據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7條的規定提起上訴,請人民法院法院依法裁定。
此致
甲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張路
××××年××月 ××日
附:本上訴狀副本1份 第四部分:
八、參考答案:
此事主要反映了兩個法律問題:一是人體器官捐獻中存在的問題;二是社會保障制度的健全問題。具體而言,它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人體器官能否成為買賣的標的?何種機構可 以成為器官捐獻的執行機構?如何健全社會保障措施,讓貧困人口能夠獲取必要的住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