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律適用原則
★★★ (一)區分公、私罪的原則
★★ (二)自首原則
★★★ (三)類推原則
★★ (四)化外人處罰原則
★★ 四、司法制度
唐代沿襲隋制,皇帝在中央機構設置大理寺、刑部、御史臺三大司法機構,執行各自的司法職能。
(一)大理寺
大理寺以正卿和少卿為正副長官,行使中央司法審判權,審理中央百官與京師徒刑以上案件。凡屬流、徒刑案件的判決,須送刑部復核;死刑案件必須奏請皇帝批準。同時大理寺對刑部移送的死刑與疑難案件具有重審權。
(二)刑部
刑部以尚書、侍郎為正副長官,刑部有權參與重大案件的審理,對中央、地方上報的案件具有復核權,并有權受理在押犯申訴案件。
(三)御史臺
御史臺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為正副長官,下設臺、殿、察三院。
★★★(四)“三司推事”
唐代中央或地方發生重大案件時,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組成臨時最高法庭審理,稱為“三司推事”。有時地方發生重案,不便解往中央,則派大理寺評事、刑部員外郎、監察御史為“三司使”,前往審理。
唐代還建立都堂集議制,每逢發生重大死刑案件,皇帝下令“中書、門下四品以上及尚書九卿議之”,以示慎刑。
(五)死刑三復奏
唐律規定了死刑復核制度。最初由中央司法機關上奏皇帝核準,臨刑前復核三次。唐太宗為慎重人命,將刑前三復奏改為五復奏。即處決前一日兩復奏,處決日三復奏。
(六)刑訊與仇嫌回避原則。
對兩類人禁止使用刑訊,只能根據證據來定罪。一類是具有特權身份的人,如應議、請、減之人;二是老幼廢疾等。
《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
★★ 五、唐律的特點及其影響。
(一)唐律是中國古代法律發達的集中體現,主要表現為以下特點
1.禮法合一。唐律將禮教倫理精神與國家刑罰有機地統一在一起,有力地維護了唐朝的統治。
2.科條簡要。唐律全篇僅為12篇,502條,寬簡適中,具有高度的概括性。
3.立法技術完善。唐律在繼受前代立法成果的基礎上,具有結構嚴謹,用語概括、規范等特點,進一步明確了公罪、私罪,化外人犯罪等原則和概念。
4.唐律是中國傳統法典的楷模和中華法系形成的標志。唐律在中國古代法歷史上,具有承上啟下的作用,承襲了秦漢立法的成果,吸收了漢晉律學的成就,表現出高度的成熟性,并且深深影響了宋元明清的立法。
同時,唐律不僅在中國古代法律歷史上產生了重要影響,還對亞洲周邊國家產生了重大影響。朝鮮的《高麗律》、日本文武天皇制定的《大寶律令》、越南李太尊時期頒布的《刑書》大都借鑒了唐律,唐律在世界法制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
宋元時期的法律
一、宋代主要的立法與法律形式
★★★(一)《宋刑統》的制定
宋代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宋刑統》經太祖批準“模印頒行”,成為歷史上第一部雕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并且是宋代綜合性的成文法典。
★★(二)編敕活動
“編敕”,是對皇帝臨時發布的敕令加以匯編,使之成為帶有普遍性的法律。宋代自太祖制定四卷本《建隆新編敕》后,凡新帝繼位或每次改元都有編敕。
編敕的特點表現為:宋仁宗以前是敕律并行;宋神宗以后敕的地位提高,甚至達到破律的地步;敕主要是關于犯罪與刑罰的規定。
【敕的本意是尊長對卑幼的一種訓誡,南北朝以后成為皇帝昭令的一種。宋代的敕是指皇帝對特定的人或者事所作的命令?!?
二、宋元主要法制內容
(一)契約
宋代的商品經濟關系有所發展,民商事法律制度也逐漸完善。
★★1、規定印契(紅契)制度及稅契制度。即用官府加蓋紅印的契據確認土地所有權,以收取契印稅的形式保護土地交易的合法性。宋時,所有權已劃分為動產所有權(宋稱物主權)與不動產所有權(宋稱業主權)?!端涡探y》對動產如宿藏物(埋藏物)、闌遺物(遺失物)、漂流物、無主物、生產蕃息等所有權都作了明確規定。同時對不動產(田宅)所有權的轉移,包括租佃、典、押等形式,都規定要書面立契并取得官府承認。
★★★2、宋代買賣契約分為絕賣、活賣與賒賣三種。絕賣為一般買賣形式,活賣為附條件的買賣,當所附條件完成,買賣才算最終成立。賒賣采取類似商業信用或預付方式,而后收取物的價值。
★★3、宋時對房宅的租賃稱為“租”、“賃”或“借”,對人畜車馬的租賃稱為庸、雇。宋代典賣又稱“活賣”,即通過讓渡物的使用權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贖權的一種交易方式。
4、宋代法律因襲唐制,對借與貸作了區分。借指使用借貸,而貸則指消費借貸。當時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貸稱為負債,把付息的消費借貸稱為出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