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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教師的權利與義務知識架構(考綱呈現/命題預測/知識架構)
第一節 教師的權利與義務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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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師的權利★
(一)教師權利的內涵
(二)教師的基本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對教師的權利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1.教育教學權
教師從事這些工作,既有利于提高自身的政治、業務素質,又有利于教學水平的提高和人才的培養,同時也是將憲法中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根據教師的職業特點加以具體化。
3.管理學生權
管理學生權是指教師享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的權利,這是與教師在教育教學過程中的主導地位相適應的一項基本權利。
管理學生權包括三個內容:
(1)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權。它是指教師有權根據學生的身心發展狀況和特點,有針對性地指導學生的學習,并在學生的特長、就業、升學等方面給予指導。
(2)學生品行評定權。它是指教師有權獨立自主地對其學生的思想意識、品德修養、舉止行為等方面的表現做出公正的綜合評定,也有權抵制學校內外和學生本人提出的違背學生實際的品行評定。
(3)學生學業成績評定權。它是指教師有權獨立自主地對學生的學業成績做出評定,有權抵制來自任何方面的要求在評定學生學業成績時弄虛作假的行為。教師對學生品行的評定結論和學業成績的評定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教師同意不得更改,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教師行使這一占主導
地位的基本權利。
教師在行使管理學生權時,要注意加強對學生的各方面管理,將關心愛護學生與嚴格要求學生相結合,促進學生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
4.獲取報酬權
這是教師的基本物質保障權利。獲取報酬權是指教師享有“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的權利。
獲取報酬權包括三個內容:
(1)按時獲取工資報酬權。即教師完成教育教學任務后有權要求所在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根據教師聘任合同規定,按時、足額地支付工資報酬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挪用、克扣和拖欠教師的工資報酬。教師的工資報酬包括基礎工資、職務工資、課時報酬、獎金及教齡津貼、班主任津貼以及其他各種津貼在內的工資性收入。
(2)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權。它是指教師有權獲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減少國家規定的給予教師的福利項目和福利金額。教師的福利待遇一般包括醫療保健、住房、退休等方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享有的各種待遇和優惠。
(3)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權。
這些基本權利是教師自身及家庭生存和發展的物質保障,是十分重要的。
5.民主管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規定:教師有“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的權利。這是教師參與教育管理的民主權利,它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提出意見和建議權,它是指教師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直接或間接地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二是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組織等形式以及其他適當方式,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討論學校改革、發展等方面的重大事項,保障自身的民主權利和切身利益,推進學校的民主建設。
教師在行使民主管理權時,應注意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并充分發揮自己對學校、教育行政部門工作的監督作用。目前,多數學校都建立了教代會制度,這對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發揮廣大教職工的主人翁精神,加強對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工作的監督,促進各級各類學校提高管理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
6.進修培訓權
教師有參加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列入計劃的各種形式的進修和其他培訓的權利。這是教師享受的接受繼續教育的權利。這一權利的基本含義包括:
(1)教師有權參加進修或接受其他形式的培訓,不斷更新知識,調整知識結構,逐漸完善終身學習體制,從而保障教育教學質量;
(2)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以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辟多種渠道,保證教師進修培訓權的行使。
教師行使這一權利時,必須保證完成本職工作,有組織、有安排地進行,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工作。同時,教師進修培訓權的行使,也要服從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安排,因地制宜地參加進修和培訓。
二、教師的義務★
(一)教師義務的內涵
(二)教師的基本義務
1.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遵紀守法義務)
憲法和法律是國家、社會組織和公民活動的基本行為準則,任何組織和公民都必須遵守。教師要教書 育人,就應模范地遵守憲法和法律。教師職業是專門職業,相關行政部門也重新修訂了《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明確規定中小學教師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準則,教師要做到遵紀守法、愛崗敬業、熱愛學生、關心集體、銳意進取。另外,教師的職業特征也決定教師在教學和工作中要認識到自己的言行對學生思想品德和個性的影響,努力做到言傳身教、為人師表。
2.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教育教學義務)
教師在教學工作中要以黨的政策方針為指導,嚴格按照國家的教育目的和培養目標培養學生,教學工作不能偏離社會主義方向;要遵守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及其他教育行政部門的規章制度;認真執行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并且要履行教師聘任合同中約定的教育教學職責,完成職責范圍內的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質量。
3.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教書育人義務)
對學生進行思想品德教育是每一位教師的義務,這就要求教師能根據自身教學內容的特點,將政治思想品德教育貫穿于教學過程之中。具體的要求是:教師在堅持社會主義方向的前提下,對學生進行愛國主義教育、民族團結教育、法制教育、文化科學技術教育,弘揚中華民族優良傳統,引導學生逐步樹立科學的人生觀和價值觀,教育學生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把學生培養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新人。
4.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尊重學生人格義務)
我國《憲法》《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都賦予了學生公民應具備的基本權利。在教育教學過程中學生是作為被教育者存在的,所以教師在執教的過程中一定要時刻保護學生應有的權利,做到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對學生一視同仁,更不能因民族、性別、殘疾、學習成績等方面的差異歧視學生,尤其對那些有缺點的學生,教師更應該給予特別的關懷和指導,決不能采取簡單粗暴的方法;教師在執教過程中不能侮辱、歧視學生,不能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不能泄露學生隱私。因侮辱學生影響惡劣或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條教育義務制定的目的就在于矯正教育教學過程中普遍存在的冷漠、偏私等現象,使教師認識到愛護學生不僅是道德要求,同時也是法律規范。
5.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保護學生合法權益義務)
教師的此項義務要求教師在學校工作和教育教學工作相關的活動中,制止侵犯其所負責教育和管理的學生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批評和抵制社會上出現的有害于學生身心健康成長的不良現象。
6.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提高業務水平義務)
教育教學工作是一項專業性較強的工作,擔負著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這就要求教師要具有較高的思想政治覺悟和業務水平。同時,這也是社會進步和科學技術發展對教師提出的要求。為此,教師應加強學習,調整知識結構,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以適應教育教學的實際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國家實施教師資格制度,并在申請教師資格人員的學歷、教育教學能力等方面設置了相關的標準;并對教師考核方式、標準等也進行了相關規定。(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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